妻妾制度

发布:2019-10-25 14:27 · 内涵小姐姐

人们认识上一直存在有一个误区,说,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这种说法错了。在古代社会,自周公定礼制以来,各朝各代实行的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外加丫环奴婢以及合法嫖娼。一个男人只能拥有一个妻子。这个妻是明媒正娶,走正式程序,备下三牲六礼迎娶进门的。妻子过门后,在法律上就具有与夫齐体的身份、地位,是这个家的主人之一,丈夫是不能随便将她抛弃的。两口子实在过不下去了,离婚,也是一项很麻烦很复杂的事,而且,负心的一方(主要是男方),还要承受巨大的道德谴责,生前遭受人们的唾骂,身后遭受人们的诅咒。典型例子:陈世美,贪新厌旧,抛弃了妻子秦香莲,结果被包大人拖去喂狗头大铡刀了。东汉开国皇帝刘秀想把自己的姐姐湖阳公主刘黄许配给大臣宋弘,无奈宋弘已经结婚了,刘秀就厚着脸皮劝宋弘和妻子离婚,宋弘感到难办,说了一句很有名的话:“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刘秀虽然贵为天子,面对这种巨大的道德压力,也只好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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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按照西周的制度,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的等级划分中,普通的庶民是一夫一妇相匹配,但周天子可以拥有一百二十一个女人;诸侯可以拥有九个女人,卿大夫可以拥有三个,士两个。这里面涉及到一个纳妾制度。也就是说,无论是天子还是士大夫,妻子只能有一个,其余都是妾。所以,我国古代的婚姻制,严格来说,应该叫一夫一妻多妾制。看到这,也许有读者不以为然,说,妻也罢,妾也罢,还不都是你的女人?有区别吗?区别大着呢。

想想看,陈世美和宋弘休不了妻,那为什么不把公主娶——不对,不应该用“娶”这个字,准确来说,是“纳”, 为什么不把公主纳为妾呢?其实,这一“娶”一“纳”二字,已经对妻妾的身份作出了严格的区别。“娶”,是光明正大地从正门迎回来的;“纳”,本质上就是买,是用钱买来的,相当于一件物品,或者说是一个奴隶、一个牲口,只能走后门或通过旁门入屋。《唐律疏议》上说,“妾通卖买”,与妻“等数相悬”。这个“悬”,到底有多悬呢?

钱钟书在《围城》里把教授比喻成妻,把讲师比如成妾。钱老的本意,是想通过妻妾关系来比喻教授和讲师间的等级差距,但从这里,我们也可以比较得出妻妾间的区别了。诚如上面所说,妻是家里的主人之一,妾却是买来的物品,主人可以任意玩弄、任意摧残、任意抛弃,甚至转卖、送人……都可以。姜夔有一首诗,云:自作新词韵最矫,小红低唱我吹箫。曲终过尽风淩路,回首烟波十四桥。这首诗里面写的小红,就是诗人范成大的妾。范成大欣赏姜夔,一高兴,就把自己的妾送姜夔了。

还有,大名士苏东坡原本也有一大群姬妾,在遭到贬官后,感到经济负担重了,就把所有的姬妾都送人了,其中有两个还怀有身孕,也不管了。插一句,历史上的大奸臣高俅,是苏东坡的小秘书,也被苏东坡送人了。

苏东坡有一个名叫春娘的妾,苏东坡拿她去和别人换了一匹骏马,春娘觉得自己的地位还不如马,大伤自尊,当场撞树自杀。由此可见妾的地位低下到了何种程度。这也是刘秀的姐姐不可能委屈嫁宋弘做妾的原因。

历史上,送妾送得最有名的,无非吕不韦送妾给子楚那次,那个妾后来生下了千古一帝秦始皇!

另外,值得特别说明的是,这个纳妾只是少数男子的特权,前面说的西周制度已经做了严格规定。以后的各个朝代虽然在数量上有些变动,但也同样保证了可以享受这个特权的群体。比如说西晋,西晋就规定王公一级的可以置妾八人,郡一级的公侯可以置妾六人,一品、二品官员置妾四人,三品、四品官员置妾三人,五品、六品两个人,七品、八品只能纳一个妾。没级没品的,哪凉快哪呆去。再比如唐《六典》所规定的唐朝制度,唐朝亲王的妾的数目是十二个,郡王以及一品官十个,二品官八个,三品官六个,四品官四个,五品个三个等等。

明朝《万历会典》上可以查得到的明朝的规定,亲王可以纳妾十个,而郡王在结婚之后,如果二十五岁还不生育,可以纳妾两个,如果三十岁还不生育,可以再纳两个,也就是郡王一级纳妾四人,到此为止,另外不同级别的,它也有不同的规定,至于民间的百姓,按照明朝的法律规定,只有到了四十岁无子,才可以纳妾。所以,艳羡韦小宝拥有七个老婆的人,还是省省吧。

话说回来,法律上的规定是这样,实际生活中,很多高官显贵是不会严格按法律办事的,他们竞相纳妾,以妻妾多少作为夸耀财富的资本。比较有名的,如西晋喜欢斗富的石崇,妻妾数百。毫无疑问,石崇的行为和今天那些 “包二奶”、“养三奶”置一夫一妻制于不顾的富豪是一样一样的,都是违法乱纪的行为。妾在家庭里的地位低等下贱,则妾所生的子女,也就是书上常常说的庶出,和妻所生的嫡出,社会地位也有着云泥之别。西晋王朝之所以覆灭,最大的一原因,就是晋惠帝司马衷是晋武帝司马炎的嫡长子,登上了帝位,而晋惠帝司马衷却是一个白痴大傻子。

纳妾当然要有冠冕堂皇的理由,分析来有四条。

第一 无子。

在中国古代,有没有男性后嗣是一件天大的事情,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如果夫妻无子,就是没有完成祖先的托付,没有实现婚姻的目的。所以,对一个家庭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有男性后嗣。但事实上,并不是每一对夫妻都能生育男孩,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夫妻是无法生儿育女的,有的虽可生育孩子,但未必都能生育男孩,因此,这就面临一个如何解决对男孩的需求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唐代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以“同宗于昭穆相当者”(卷12《户婚律》)为继承人,这既包括生前的过继,也包括死后的指定。比如永安王李孝基没有儿子,就“以从兄韶子道立为嗣”(卷60《李孝基传 》 );崔佑甫无子,“遗命犹子植为嗣”(卷119《崔佑甫》); 白居易无子,“以其侄孙嗣”(卷166《白居易传 》)。二是离婚再娶,唐代法律明确将无子规定为离婚事由,唐代从皇后到平民,不少人就因为没有生育男孩而被出。第三个方法就是纳妾。通过纳妾来解决男孩问题,唐朝以前已有先例,比如传说晋朝时,有个叫张硕的人,“妻无子,娶妾”(卷272《杜兰香》)。在唐代,这仍然是解决男孩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比如荥阳有个叫杨牢的人,与妻子结婚十年只有四个女儿,后来他就背着妻子在外面包养了一个外妇,并且生育了一个儿子,后来他妻子知道后不但不生气,反而很高兴,说:“久以君无男,用忧几成病”,于是就将丈夫包养的外妇正式纳为妾(会昌005《荥阳郑夫人墓志铭》)。唐后期人卢迈也没有儿子,“或劝畜姬媵”,为卢迈所拒绝(卷150《卢迈传》),但由此也可看出,蓄姬媵有可能是当时解决男孩问题的比较通行的做法。

第二 相悦。

两情相悦是现代人结婚的首要条件,而在唐代,某些人纳妾也是因为两情相悦。天宝年间,昌黎韩翊与某柳氏互相爱慕,“翊仰柳氏之色,柳氏慕翊之才”,后韩翊终纳柳氏为妾(卷 485《柳氏传》)。博陵崔慎思,“唐贞元中应进士举。京中无第宅,常赁人隙院居止。而主人别在一院,都无丈夫,有少妇年三十余,窥之亦有容色,唯有二女奴焉。慎思遂遣通意,求纳为妻。妇人曰:‘我非仕人,与君不敌,不可为他时恨也。’求以为妾,许之,而不肯言其姓。慎思遂纳之”(卷194《崔慎思》)。南郑县尉李云,“于长安求纳一姬,其母未许。云曰:‘予誓不婚。’乃许之”(卷352《李云》

第三 代妻。

所谓代妻,就是替代妻子。由于种种原因,唐代某些人或结婚较晚,或妻子死后不愿再娶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时就用纳妾蓄媵来填补无妻的空白。比如唐朝前期,有位李训娶宰相韦安石女为妻,此前他曾有一妾(卷2);开元年间,有扶风窦凝将结婚博陵崔氏,“而凝旧妾有孕,崔氏约遣妾后成礼”(卷130《窦凝妾》);大历年间,有官员李载,“妻崔氏先亡,左右唯一小妻”(卷338《李载》);贞元年间,大臣窦参“常所宠青衣上清”说,“窦参妻早亡,故妾得陪洒扫”(卷275《上清》);开成年间,有位归仁晦,正式娶妻以前“纳支氏以备纫针之役”,而且这位妾还为其“育五男二女”(大中076《佚名墓志》)。

第四 纵欲。

纳妾制度允许男性在妻子之外合理合法地与某些女性同居,这无疑为男性的纵欲淫逸提供了方便,而事实上,某些人也确实将之变成了纵欲淫逸、好色猎艳的工具,这方面最突出的当然是皇帝,个个都是三宫六院,妃嫔如云。其他人等虽然无法跟皇帝相比,但利用权势财力纳妾蓄媵者也比比皆是。高祖时,陇西王李博乂,“有妓妾数百人”,“朝夕弦歌自娱,骄侈无比”(卷60《陇西王博乂传 》 );武则天时,大臣武承嗣听说官员乔知之“有婢碧玉,姝艳能歌舞,有文华”,遂“纳之”(卷2);玄宗时,官员裴誛“既久居清要,颇饰妓妾”(卷100 《裴誛传》);代宗时宰相元载,“名姝异乐,禁中无者有之。兄弟各贮妓妾于室,倡优猥亵之戏,天伦同观,略无愧耻”(卷118《元载传》);另一官员王昂,“专事奢靡,广修第宅,多畜妓妾,以逞其志” (卷118《王昂传》);名将郭子仪,史书说他“侈穷人欲”,代宗皇帝一次就赐他美人六名(卷120《郭子仪传》);逆臣李“希烈入汴,闻户曹参军窦良女美,强取之”(卷225中《李希烈传》);奸臣李逢吉,知道刘禹锡“有妓甚丽”,遂“阴以计夺之”(卷273《李逢吉》);穆宗时,工部尚书郑权,“家多姬妾”(卷243穆宗长庆三年四月);万年县捕贼官郭锻,纳妓女楚儿,“置于他所”(《楚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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