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当时面临一个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国家法律和地方文化的不兼容。这个问题早在秦朝就出现了,甚至成为秦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秦国灭掉山东六国以后,把自己的法律推行到刚被征服的地区。这里的百姓不能适应,叫苦连天,其中又以楚国最为明显。司马迁曾经说过,楚人一向好勇斗狠,喜欢私下用武力解决问题。
秦朝法令讲究的是纪律严明,禁止私下斗殴,楚人当然接受不了。而且楚国是山东六国中面积最大的一个,中国南部的大多数土地原来都属于楚国,所以楚人就成为秦朝建立以来最大的不稳定因素。当时就有一句预言叫“楚虽三户,亡秦必楚”,意思是楚国哪怕只剩三户人家,最后灭亡秦朝的也一定是楚国。陈胜、吴广在起义以后建立的政权,名称就叫“张楚”,意思是张大楚国的势力。
汉武帝即位以后,也面临着国家法律和地方风俗之间的矛盾。你可能要问了,不对啊,汉武帝即位以前,汉朝还有好几个皇帝呢,汉高祖、汉惠帝、汉文帝、汉景帝,怎么要等到汉武帝才来解决这个问题呢?这是因为汉高祖刘邦采取了一种权宜之计,在原来秦国的本土,也就是关中和巴蜀地区 ,继续沿用秦国的法律。原山东六国地区全部分封给诸侯王,中央政府允许他们根据当地的文化风俗,自己制定法律,进行统治。这样一来,法律和文化不兼容的问题就被暂时回避了。
那为什么到了汉武帝时期,这个问题又重新冒了出来呢?这是因为形势发生了变化。山东地区的诸侯国势力坐大了,就会挑战中央政府。汉武帝的父亲汉景帝在位期间,就爆发了著名的“吴楚七国之乱”。以吴国为首,七个诸侯王起兵造反。
最后汉景帝派名将周亚夫平定了叛乱。汉武帝即位以后,为了削弱诸侯王的残存势力,推行了“推恩令”的政策,就是允许诸侯王将自己的封地进一步分封给自己的子孙。这样诸侯王的领土就越封越小,最小的封国只有一个县,对中央政府根本构不成威胁。同时,中央政府还向这些地区派出官员,推行中央政府的法律。这时,秦朝建立以后的状况再次出现,历史似乎又走入了死胡同。
这个时候,有一个人横空出世,他就是董仲舒。董仲舒曾向汉武帝建议,压制其他学派的发展,只扶持儒家一家,这就是所谓的“独尊儒术”。这个董仲舒我们只闻其名,却不太清楚他的底细,他到底是什么人呢?其实,董仲舒最重要的身份是一位公羊学家,也就是《公羊传》的传人。“公羊”是一个姓。《公羊传》的作者据说是战国时期的齐国人公羊高,他的老师是子夏,子夏的老师就是孔子。《公羊传》是一部专门解释《春秋》的经典。
《春秋》为什么需要解释呢?因为孔子在修订《春秋》的时候,使用了所谓的“春秋笔法”。春秋笔法的特点是“一字褒贬,微言大义”,就是把价值判断隐藏在微小的字眼当中。后世要想把握孔子的意图,就需要做出解读,于是出现了好几个解读的版本,《公羊传》就是其中的一个。
不过后人在解读孔子的时候,往往夹带私货,表达自己的观点,《公羊传》也是如此。《公羊传》的核心观点有三个,第一个叫“大一统”,就是追求国家在政治和文化上的高度统一,这一点正合汉武帝的胃口。那要怎样实现统一呢?这就引出第二个核心观点,叫作“以德化民”, 就是用道德去教化人民,统一社会的道德观念。
那这个标准要到哪里去找呢?《公羊传》还有第三个核心观点,叫作“《春秋》为汉制法”,意思是《春秋》这部书是孔子留给汉朝的法典。董仲舒认为,汉朝应该用儒家道德观念去指导立法,再把这种法律推向全国,统一人民的道德观念,这样法律和文化就可以相互配合,逐渐兼容了。
你可能会问了,为什么儒家化的法律就能被普遍接受呢?因为儒家道德观念是当时各地文化的最大共识。秦朝以前的周朝实行宗法制度,也就是用血缘关系来组织社会,所以人们普遍看重乡土亲情。我们看西楚霸王项羽,当年进了咸阳,总想着衣锦还乡。他在临死之前还在感叹,无颜见江东父老。秦朝想把人们的认同对象从家族变成国家,这样才能巩固统一。
但这也带来一个副作用,那就是秦朝的法律缺乏人情味,引起各地人民的抵触。而儒家继承的是周朝的主流文化,看重伦理亲情。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意见,给法律注入了儒家的人情味,法律里面也就蕴含了各地的共识,法律的统一也就可以实现了。法律统一以后,就可以塑造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各地文化风俗就可以逐步统一了。
董仲舒不仅提出了建议,还参与了法律的修订,拉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序幕。董仲舒为此写了一本书,叫《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就是就是用《春秋》来审理案件。本期音频开头,我为你举过一个春秋决狱的典型案例,这里我再说一个例子。
张小三的父亲张三和李四打架,李四拔出刀来想杀了张三,张小三情急之下拿起棍子想去打李四,结果不小心打伤了父亲张三,这时应该怎么给张小三定罪?这要按秦朝的法律,张小三是故意伤人,但是董仲舒引用了《春秋》里的一个故事。许国的国君生病了,他的儿子给他奉上汤药,结果国君喝了汤药就死了。儿子虽然有过失,但动机是担忧父亲的病,所以应当赦免他。现在张小三虽然打伤了父亲,但他的动机是救自己的父亲,所以应判无罪。
你看,这是不是比秦朝的法律更有人情味?其实,所谓的“人情味”,背后是对亲情的尊重。这种观念渗透进了汉朝的法律条文,比如汉朝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未成年人是因为他们不懂事,不追究老年人则是因为他们年老力衰,应该受到优待。除了杀人和伤人以外,对其他行为都不用负责。
你看,这和今天的法律观念大不一样,背后体现了儒家“尊老爱幼”的道德观念。汉朝法律中还有一个规定,叫“亲亲相隐”,具体是指,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了谋反这样的大罪,有罪应当相互包庇,如果去向官府告发,反而要被判刑。这条规定来自孔子提倡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就是父子之间应当相互包庇隐瞒,这也和现代的法律观念相抵触,反映了儒家对于亲情的尊重。
汉武帝开启了法律的儒家化进程,《汉书》中提到,汉武帝时期被修订的法律一共有三百五十九章。儒家化的法律被推向全国,收到相当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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