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现代西方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则更进一步,已不再承认父母对孩子的绝对支配权,监护权被从亲权分离出来,成为可以经由国家之手发生转移的独立权利――即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公共家长”,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权。
比方说,2008年美国新泽西州一对夫妇,因为给三个子女取名“阿道夫・希特勒”“雅利安国”和“希姆莱”,就被法院剥夺了监护权。因为法院认为,以纳粹分子的名字为子女取名,是对子女的“精神虐待”。
在西方,如果邻居听到你家打骂孩子是可以报警的。在中国,笔者也曾亲耳听见一个才上小学的孩子喝斥父亲说:“你敢打我,我就报警!”可见新一代儿童在现代传媒的影响下具有天然的自我保护意识。
无论如何,社会还是要进步的。
北京丰台区“抢孩子”事件从更深层次看,是孩子的天赋人权问题,孩子的监护权归属于谁,最关键的还是要看是否有利于保护其人权。父母监护不好才轮到祖辈。
如果都监护不好,国家就得出面“兜底”,因为说到底,孩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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