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约翰·洛克
|类型:都市·校园
|更新时间:2019-10-08 02:43
|本章字节:7518字
159如果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属于不同的人(所有有节制的君主国家和组织良好的政府中都是这样的),为了社会的福利,有几项事情应当交给握有执行权的人来裁处。因为,既然立法者不能预见并以法律规定一切有利于社会的事情,那么在国内法没有作出规定的许多场合,拥有执行权的法律执行者,便能根据一般的自然法来享有利用自然法为社会谋福利的权利,直到立法机关能够方便地集会来加以规定时为止。有许多事情不是法律所能规定的,这些事情必须交给握有执行权的人来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要求来处理。其实,在某种场合下,法律本身应该让位于执行权,或者说让位于这一自然和政府的根本法,即应当尽可能地保护社会的所有成员。
因为世间经常能发生许多偶然的事情,遇到这些情况,严格和呆板地执行法律反而会有害(例如,邻居家失火,不可把这家无辜的人的房屋拆掉来阻止火势蔓延),结果本来是一个人的值得嘉奖和宽恕的行动,却由于法律不加区别反而可能使这个人受法律的制裁。因此统治者在某些场合应当有权减轻法律的严峻性和赦免某些罪犯;因为既然政府的目的是尽可能地保护所有的人,那么,只要能够证明无害于无辜的人,某人即使有罪也可以得到饶恕。160这种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就被称为特权。因为在有些政府中,制定法律的权力并不是经常存在的,而且执行所需的是快速,如果政府的成员众多,它的行动就会过于缓慢;另外,由于一切与公众有关的偶然事故和紧急事情都不可能预见,因而法律不可能对此一一加以规定,而且,如果一切符合规定的情况或所有的人都一丝不苟地加以执行所指定的法律,就不可能不造成损害;所以,要留给执行权相当范围的自由,以便处理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特殊事情。
161当这种权力被用于社会的福利并符合政府所受的委托和它的目的而被运用时,便是真正的特权,这样它绝对不会受到质难。因为,如果特权在相当程度上是为了它的本来的目的,即为了人民的福利而被运用,而不是明显地与这一目的相抵触时,人民很少或决不会在细枝末节上苛求或斤斤计较,而且不会对特权进行考察。但是,如果对于被主张为特权的权力在执行权和人民之间发生不同意见时,行使这种特权的倾向究竟是有利于人民还是有害于人民,便能很容易解决这一问题。
162不难设想,在政府建立的初期,国家不论在人数上还是在法律的数目上,都与家族没有多大差别;既然统治者就像他们的父亲那样为了他们的幸福而看护他们,政府的统治就差不多全是凭特权进行的。只要少数既定的法律就够用了,其余的都由统治者的裁量和审慎来应付。但是,当暗弱的君主由于过错或为谄媚之徒所迷惑,不是为公共福利而是为他们的私人目的利用这种权力的时候,人民就不得不以明文的法律来规定那些他们认为对他们不利的各个方面的特权。因此,在这些情况下,人民认为有必要用明文规定限制特权,这些特权是他们和他们的祖先曾广泛地留给君主的,但只能凭君主的智慧专门用于正当的方面,即用于为人民谋福利的方面。
163因此,如果有人说,当人民以明文法把特权的任何部分加以限定时,是在侵犯特权,这是对政府的一种很荒谬的见解。因为,人民这样做并没有剥夺君主任何应享的权利,而只是宣告:他们不曾加以限定地交给他或他的祖先的权力,其目的是他们的福利,当他将其用于别的方面时,就不是他们的本意了。因为,既然说为社会谋福利是政府的目的,那么为了这个目的而作的任何变革,都不能算是对任何人的侵犯,因为政府中的任何人都无权背离这个目的,而只有那些不利于或阻碍为公众谋福利的变革行为才算侵犯。那些持相反主张的人们认为,君主的利益和社会的福利是截然不同并分开的,君主并不是为此而设的;这几乎正是在君主制政府中所发生的所有的弊害和混乱的根源。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受他统治的人民就不是为了他们相互间的福利而加入社会的一群理性动物;他们之所以奉立统治者来统治他们,不是为了保卫和促进这种福利,而是被看做是一群处在一个主人统辖下的低级动物,主人养活和使用他们是为了自己的快乐和利益。人类如果真的是那样缺乏理性和不明事理,以这种条件加入社会,那么特权的确会像某些人所主张的那样,真的成为一种贻害人民的专断权力了。
164但是,如果我们不能设想一个理性的动物在自由时,会为了戕害自己而使自己受制于另一个人(当然,如果他有一个善良贤明的统治者,他或许不认为在一切场合对这个统治者的权力加以明确的限制是必要的或有益的),特权就只能是人民许可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场合,他们的统治者们按照他们的自由抉择来办理一些事情,甚至有时与法律的明文相抵触,来为公众谋福利,人民是默认这种做法的。因为,一个贤明的君主关心人民的福利,不想辜负人民给他的委托,因此也不会嫌有太多的特权,这种特权就是造福人民的权力。反之,一个脆弱昏庸残暴的君主,常常会主张享有特权,这种特权是他的前人曾运用过的,他凭其职位理应掌握但未经法律规定的,他的目的就是随意行使这种特权,以获得或形成有别于公众福利的利益。这样,他就使得人民不得不重申他们的权利并限制这种权力,但如果是为了促进他们的福利而行使这种权力,他们也愿意默认。
165因此,只要读一下英国的历史便会看到,最贤明善良的君主享有的特权最大,这是因为人民注意到了这些君主的行动的整个倾向是为公众谋福利,所以并不计较他没有法律根据,但是为此目的而作出的一切行动,即使由于人类的任何弱点或过失(因为君主也是人,和其他人一样),以致与这个目的有些出入也是这样,只要他们的行动的主要趋向是关怀公众的。所以,既然人民有理由认为对于这些君主在没有法律规定或与法律的明文相抵触的场合有所作为应该表示欢迎,他们就对君主所做的一切加以默认,并且对君主随意扩大特权的行为也没有丝毫怨言。他们正确地断定,在这里,君主不会做危害他们的法律的事,因为他们的行动是与一切法律的基础和目的相符合的,即与公共福利相符合。
166诚然,根据专制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这一论点,这种神一般的君主应该享有专断的权力,就如同上帝也是用专断权力来统治宇宙的一样,因为这种君主具有上帝的智慧和善良的品德。依据这一点形成了这样的说法:对于人民的权利来说,贤君的统治经常会导致最大的危险;因为,如果他们的后继者以不同的思想管理政府而援引贤君的行动为先例,作为他们特权的标准,从前只为人民谋福利而做的事情,在他们这里就成为他们随心所欲地危害人民的权利,这样的结果往往引起纷争,有时甚至扰乱公共秩序,直到人民恢复他们原来的权利并宣布这从来就不是真正的特权为止,因为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有贻害人民的权利;虽然很有可能并且合理的是,当君主或统治者未逾越公共福利的界限时,人民并不去限制他们的特权,特权只是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谋求公共福利的权力而已。
167在英国召集议会的权力是国王的一种特权,包括确定召开议会的确切日期、地点和期限,但是国王仍然负有这样的委托,即必须根据时代的要求及各种不同情形的需要,为国家的福利而行使这一权力。因为,既然在何时何地召集议会最为适宜并不能预知,那么就交由执行权来选择,以便达到最符合公共福利和最适合议会的目的。
168一个与特权有关的老问题会被提出来,即:由谁来判定对这个权力的使用是否得当呢?我会回答:在赋有特权的经常存在的执行权和一个由执行权来决定召集的立法机关之间,世界上不可能有裁判者;同样,如果执行机关或立法机关在掌握权力后,企图奴役人民或摧残人民,那么在立法机关和人民之间也不可能有裁判者。在这种场合,就如同在世界上任何没有裁判者的其他场合一样,除了诉诸上天,人民没有别的补救办法;因为,为了实现这样的企图,统治者们行使着一种人民从未授予他们的权力(不可能设想人民会同意由任何人为了贻害他们而统治他们),去做他们没有权利做的事情。人民的集体或任何个人如果被剥夺了权利,或被不依据权利而行使的权力支配,并且在人世间又无可告诉,那么当他们处理这个十分重要的案件时,就有权诉诸上天。
因此,虽然人民在这种场合不能成为裁判者,以便根据社会的组织法拥有较高的权力对这个案件作出决定和作有效的宣判,但是,他们可以基于一种先于人类一切明文法而存在并凌驾其上的法律,在人世间无可告诉的场合,为自己保留属于一切人类的最后决定权:决定是否有正当理由可以诉诸上天。他们是不能放弃这种决定权的,因为屈身服从另一个人的权力,且这个人的这种权力能毁灭自己的权利,是超出人类的权力以外的,并且上帝和自然从来不许可一个人自暴自弃,以致忽视对自身的保护;既然他不能剥夺自己的生命,他也就不能授予另一个人剥夺他的生命的权力。人们不要以为这就会埋下永远引起纷乱的祸根,因为非到弊害大到被大多数人都已感觉到和无法忍耐,而且认为有必要加以纠正时,人民是不会行使决定权的。这是执行权或贤明的君主应该永远提防的,这是一切事情中他们最需要避免的事情,也是所有事情中最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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