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论政府的解体(3)

作者:约翰·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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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都市·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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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08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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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字节:7554字

232如果不基于权利而使用强力,正如社会上那些无法无天的人所做的一样,使自己与他对付的人们处于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以前的一切拘束都被解除,其他一切权利也都不再有效,而人人都有权利来自卫和抵抗侵略者。这一点很明白,就连那位主张君权和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学说的著名人物巴尔克莱,也不得不承认,在有些场合,人民反抗他们的国王是合法的,而且这话正好出现在他妄图证明上帝的法律禁止人民进行各种各样叛乱的那一章。由此可见,根据他自己的学说,人民可以在有些场合进行反抗,那么对君主的反抗就不都是叛乱了。他的原话如下:


“quodsiquisdica,ergonepopulusyra


icaecrudeliaiefurorijugulumsemperpraebebi?ergonemuliudociviaessuasame,ferro,efmmvasari,seque,conjuges,eliberosforunàeludibrioeyra


ilibidiniexponi,inqueomniaviàepericuomnesquemiseriasemolesiasregededucipaienur?numillis,quodomnianimaniumgeneriesnaurribuum,denegaridebe,uscilicevimvirepeln,sesequeabinjuriueanur?huicbrevierresponsumsi,populouniversononnegaridefensionem,quaejurisnauralises,nequeulionemquaepraeernauramesadversusregemconcedideberequapropersirexnoninsinguresanumpersonasaliquoprivaumodiumexercea,sedcorpuseiamreipublicae,cujusipsecapues,ieoumpopulum,velinsignemaliquamejusparemimmanieinolerandsaeviiseuyra


idedivexe;populo,quidemhoccasuresisendiacuendiseabinjuripoesascompei,seduendiseanum,noneniminprincipeminvadendi:eresiuendaeinjuriaeile,nonrecedendidebirevereniproperaccepaminjuriampraesenemdeniqueimpeumpropulsandinonvimpraeeriamulciscendijushabehorumenimalerumnaures,uviamscilicecorpusqueueamuralerumveroconranauram,uinferiordesuperiorisuppliciumsumaquodiaquepopulusmalum,anequamfacumsi,impedirepoes,nefia,idposquamfacumes,inregemauhoremscelerisvindicarenonpoes:populusigiurhocampliusquamprivausquispiamhabe:quodhuic,velipsisadversariisjudicibus,excepobuchanano,nullumnisiinpaieniaremediumsuperescumillesiinolerabilisyra


ises(modicumenimferreomninodebe) resiserecumreverenipossi”—barcy,conramonarchomachos,libiii,c8


翻译过来就是:


233但是如果有人问:那人民是不是就必须经常忍受着暴政的虐待和凶残呢?面对城市遭受劫掠,化为灰烬,妻子儿女任暴君蹂躏和泄欲,自己和他人的家庭为国王所毁灭,受尽贫困和压迫之苦,他们是否必须坐视不管,而只能束手待毙呢?当其他一切生物在面临被侵犯时,自然都允许它们保卫自己,以强力对抗强力,是否唯独人就不能拥有这种权利呢?我的回答是:自卫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因此不能禁止社会实行自卫,甚至不能禁止社会对君主实行自卫。但是如果人民向他进行报复这是决不被许可的,因为这是与自然法相抵触的。


因此,如果国王不仅仅憎恨某些个人,而且身为君主却甚至与整个国家作对,并且用不堪忍受的方式残暴地压迫全部或一大部分人民,那么在这种场合下,人民就有权进行抵抗和保卫自己不受损害。不过,在实行自卫时必须注意的是,他们只能保卫自己,而不可以攻击君主。他们可以把所受的损害纠正过来,但是他们不能因为愤怒而不尊重、不敬重他们的君主。他们可以击退当前的袭击,但是对于过去的暴行他们不应该施以报复。因为,保卫我们的生命和身体是非常自然的,但是由一个下级来惩罚上级,那是违反自然的。人民在自己受到危害以前可以加以防治,但是如果危害已经形成了,即便国王是罪魁祸首,也不应该对他进行报复。因此,这就是人民大众具有而个别私人所不具有的权利;连我们的论敌(只有布肯南是例外)也认为除了忍耐,个别私人没有其他办法来补救,但人民的集体在表示尊敬的同时可以反抗不堪忍受的暴政;而如果暴政是有节制的,人民就应该继续忍受。


这就是拥护君权的著名人物所容许反抗的程度。


固然,他徒劳无益地给反抗加了两个限制条件。


第一,他说,反抗时必须有敬意。


第二,反抗时必须不带报复或惩罚的心理;他的理由是一个下级不能去惩罚一个上级。


第一,如何能做到反抗强力还不还手,或如何做到尊敬地还手,要想让人们明白这点是需要一些技巧的。如果一个人在抵抗攻击时只用盾牌挡剑,甚至用更尊重的姿态手不持剑,以求削弱攻击者的自信和强力,那么他很快便会无法抵抗,他会发现这种防卫的方法只能让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朱温拿尔所设想的作战方式是可笑的,而这种抵抗方法同样可笑:ubiopulsas,egovapuloanum(当你动手打人时,我就任你打)。而战斗的结果将与他所描写的一样:


liberaspauperishces:


pulsausroga,epugnisconcisus,adora,


uliceapauciscumdenibusindereveri


(这是穷人的自由:他请求殴打他的人们,他哀求用拳头殴打他的人们,如果人家让他走开,倒还可以留几颗牙齿。)


这种人们不能还手的反抗,是虚伪的,其结果总是这样。所以,有权利反抗的就必须也有权利还手。让我们的作者或其他任何人把当头一棒或迎面一刀与他能接受的尽量多的敬重和尊敬联系在一起吧。如果一个人能把挨打和尊敬协调起来,也许他就有资格挨受人家的斯文而又尊敬的一棒并作为他的劳苦的报酬,如果他能遇到这种机会的话。


第二,至于他的第二点,也就是下级不能惩罚上级的问题,一般地说,如果甲是乙的上级,这就是对的。但是,既然以强力反抗强力能使双方处于平等的战争状态,因此也就取消了原先的崇敬、尊重和上级的关系,所以剩下的差别就是,反抗不法侵略者的人比侵略者的地位更高,因为当他胜利时,他能惩罚罪犯,不仅惩罚他破坏了和平,还惩罚他因破坏和平而造成的那一切祸害。所以,巴尔克莱在另一个地方就坚定地坚持自己的主张,否认在任何场合反抗国王的合法性。但是在两种场合下,一个国王会使自己丧失国王的地位。他的原话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