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银河
|类型:都市·校园
|更新时间:2019-10-06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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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离婚和再婚的权利得到了保障。但是,包办婚姻并未完全绝迹,据一项14省市农村女性生活状况调查,尽管半自主的婚姻已占多数,完全由父母包办包括换婚的婚姻尚占被调查者的71%。(戴可景,1992年在中国农村现阶段婚姻状况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彩礼风俗。80年代以来,农村家庭结婚收受彩礼的现象十分普遍。据山西省兴县80年代初的调查,彩礼收得最多的达6800元,最少的也要3000多元,全部送给女方家里。自由恋爱被视为不正当的行为。(《人民日报》1985年1月17日)收彩礼的实质是买卖婚,是男方家庭的买妻子和女方家庭的卖女儿,它和现代中国城市婚姻中的结婚花费有实质的不同。二者的界线划在婚姻事件中收受钱财者是女方家庭还是新婚夫妇;如果是前一种情况,就应当视为买卖婚,后一种情况则没有买卖婚的性质。买卖婚这一现实存在的合理性在于男方对女方家庭丧失一个劳动力及婚前养育费用的补偿,它与目前农村婚后仍大多实行从夫居(住婆家)有关;它对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影响一般说是不利的,因为男方花了钱,就会把女性当作自己的财产,这就使女性丧失了独立的人格,甚至选择的自由——包括对配偶的选择和离婚的自由。
三、家务劳动
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每日活动的时间分配上存在着一个共同点:在有酬工作上,都是男性比女性时间略长;在家务上则是女性所费时间长于男性;把两项劳动相加,女性每日的劳动时间比男性要长。具体说,据国际劳工组织的一项调查,在发达国家中,男人平均每周劳动40个小时,而女性平均每周劳动80个小时以上。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女性劳动时间更长。在智利,女性平均每周劳动100个小时;在玻利维亚,达到107个小时。如果从世界范围看,男人的工作周平均为50个小时,而女性的工作周平均则为80个小时,因为家务劳动大都落在女性身上。
在家务劳动分工问题上,女性主义提出了双重负担理论:女性总受家务拖累,要在工作家庭中选一样,男性则不必。男性只做20%的家务。如果将家务劳动计算在内,平均每周劳动时间女性比男性多21小时(美国)。(kourany,eal,167)据统计,在1986年,美国16岁以上的女性有32%为家庭女性,家务劳动无报酬,就相当于奴隶,状况还不如保姆。(kourany,eal,203)丈夫承担各类家务的比重日本菲律宾美国英国德国瑞典中国购物扫除洗衣做饭洗碗(徐安琪,1995年)上表是各国丈夫分担家务劳动程度的比较,从中可以看出:第一,这些国家丈夫承担家务的总水平都是相当低的。第二,在日本、菲律宾两国同其他各国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这两个亚洲国家丈夫分担家务的水平是最低的。第三,中国男性分担家务的各项指标与其他各国相比都是比较高的。第四,从各项家务的男性最高分担比例看,德国男性分担购物的比例最高;中国男性分担扫除和做饭的比例最高;瑞典男性分担洗衣的比例最高;英国男性分担洗碗的比例最高,而且这个比例还是所有家务项目中男性分担的最高比例。
在英国,家庭就业与家务劳动分工的情况一般被分为三种:双职工,双全职;双职工,妻子兼职;单职工,丈夫全职。家务劳动统计一般以下几项:做饭,刷碗,洗衣,打扫房间。
家务劳动分工,英国,1994年(百分比)家务劳动总是女人做女人做得多男女分担男人做得多总是男人做洗熨衣物决定晚饭食谱照料病人购物修理(hafield,68)上表与前面的一张表格所选择的指标略有不同,其中购物一项与前表出入较大。从这次调查的结果看,英国男性在分担家务方面虽然水平仍然较低,但是比前表显示的要高一些。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学术界就“家务劳动是否女性的天职”展开过激烈的争论。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家务劳动不应完全是女性的事,女性应有与男子一样参加社会劳动的权利;另一种认为,女性应当做家务。整个60年代,日本专职家庭主妇的比重仍很大。80年代以来,女性参加社会劳动的比例越来越高,就业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却与60年代差不多,而男性的平均家务劳动时间反倒比60年代减少了。家庭主妇平均每天用于家务的时间为554小时。双职工家庭中,妻子每天平均要花费329小时来料理家务;而丈夫在这方面却只需花半小时(一说12分钟)。相比之下,欧美男子家务劳动时间略长:法国为130小时,西德为124小时,美国为112小时。这项调查还发现,日本女性包括上班和做家务活,一周的平均工作时间达744小时,远远超过了男人的工作时间,他们一周平均工作617小时。在美国、法国等国家,女性的工作时间要短得多:法国为678个小时,美国为621个小时,英国为59个小时。
日本的一项民意调查结果表明,在被问及谁应该照看家中的孩子时,686%的人回答说是“母亲”,只有146%认为家庭中每个成员都有照看孩子的义务和责任。而在瑞典、美国和法国,却有3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照看孩子的义务应由每个家庭成员来分担。(刘荣,1988年在美国,由于有三分之二的女人外出工作,丈夫也开始改变过去不做家务的习惯。在双职工无子女的夫妻中,男人平均每周做11小时家务,作了父亲以后,要做1时家务。当然,相比之下,还是妻子做家务的时间长。(哈斯等,第233页据前苏联中央统计局对51600个家庭的抽样调查,女职工平常一天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是3小时19分钟;休息日要花6小时28分钟。集体农庄女庄员相应为3小时38分钟和6小时17分钟。在有未成年子女的城市家庭中,女性每周劳动总量超过75小时,其中40-45小时是参加社会生产劳动,30-35小时从事家务劳动。
而男人家务劳动负担量平均每周只有12小时,相比之下,女人的家务负担比男人约多两倍。由于缺少现代化家庭用具,前苏联的女性在家务上花费的时间要比西方国家的女性多。大多数男人不肯干家务。在61%的家庭中,买东西的事全由女性干,只有3%的家庭是男人干;64%的家庭是女性做饭,只有4%的家庭是男子做饭;64%的家庭洗衣服由女性干,只有2%是男子干;其余家庭是男女分担。据经济学家统计,职业女性一年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总共2750亿工时,这个时间超过了社会劳动时间,后者为2400亿至2500亿工时。(艾平,1985年在中国,近年来,家务劳动服务设施迅速发展,全国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有近45万所,入园入托率城市达70%;农村达32%。方便食品、家用电器等逐步进入家庭,就业女性家务劳动时间降低。城市职业女性家务劳动日均397小时,已接近发达国家女性家务劳动的平均时间。但是与男性相比,女性家务劳动负担偏重,比已婚男性职工平均多125小时。
中国城乡两性家务负担的比较表明,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在做饭、洗衣和其他家务三项上,女性所用时间都大大超过男性。在其他各项上,除了农村女性的有酬劳动时间明显比男人少和城市女性的学习时间明显少于男人之外,没有太大差别。由此可以得出女性家务劳动负担重于男子的结论。
在中国农村,女性总劳动时间——包括生产劳动时间和家务劳动时间——超过男性总劳动时间的现象普遍存在,比城市严重。贵州遵义地区农村女性全年日劳动时间高出男子12小时,家务劳动时间占劳动时间的366%,高出男子每日家务劳动时间26小时;河北定县农村女性年平均日劳动时间为12时,其中家务劳动时间占32%,高出男子26小时。据福建惠安县的一项调查,农村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包括家庭副业劳动时间)占女性总劳动时间的324%,比当地男子多4小时。详见表20。
农村男女劳动力劳动时间比较单位:小时日总劳动时间生产劳动时间家务劳动时间地区男女男女男女龙岩地区惠安县(唐华,1989年)上述调查表明,农村女性的劳动时间普遍高于男子,而且家务劳动时间在总劳动时间中所占比重较大。
在取得独立以后,非洲国家将男性计为家长,所有的发展项目都集中在男性身上,而非洲农妇一天工作15小时。除了在家庭之外的工作量,大部分家务劳动是由女性来承担的。在工业国,女性每周做家务56小时。在非工业国,女性每周做家务时间更长。在马拉维(mawi),女性做家务的工作量像男人种棉花的工作量一样多,而女性种玉米的工作量有时男性种棉花工作量的两倍。在波吉那法索(burkinafaso),人们在雨季体重减轻,因为女性长时间下地劳动以致没有精力烧饭。女性做全部家务,大田的工作量超过男性82%。总之,在全世界范围内,家务劳动还主要是女性的负担。因此,女性主义正在各国做出努力,提高男性分担家务的比例。这是改善两性关系、达到男女平等的一个重要指标。
四、离婚
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不少一向将离婚视为宗教禁忌或违反社会规范的现象的国家和文化也不得不修正有关的法律及规定,以适应社会的变迁。由此可见离婚现象的普遍和严重。
在离婚问题上,可以看到这样几个带有规律性的趋势:
第一,离婚率在所有的发达国家及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都有增高的趋势。据美国统计,在过去的100年来,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三分之一的初婚以离婚告终,有三分之一的再婚再次解体。40年代出生的美国女性,第一次婚姻中有38%,第二次婚姻中有44%可能以离婚告终。从1972年至1992年,离婚率上升280%。从1960年至1990年,与离异父母同住的儿童增加了350%。目前,美国的婚姻有50%以离异为终结。(nadeau,73)前苏联共有7000万个家庭;每年记录在案的共有90多万对夫妻离婚,70万孩子失去父亲或母亲。四分之一的家庭中妻子比丈夫教育程度高,这已成了经常引起相互不满、冲突,甚至成为离婚原因。中国的离婚率亦呈上升趋势:1980年以来,离婚率从千分之070增加至1996年的千分之175;用同样的计算方法,1985年,下列各国的离婚率为:美国千分之496;苏联336;意大利320;瑞典237;西德210;法国195;日本130。
第二,在现代社会中,由女方提出离婚的比例高于由男方提出离婚的比例是普遍现象。据中国各地方法院统计,离婚诉讼中原告为女性的一般在三分之二左右。有资料表明,中国20年代和30年代的离婚案情况也是如此。例如,据上海市1918年统计,女方主动者占608%;广州、天津1929年的离婚案中,女方主动者分别为894%和857%;北平市1930年占719%。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情况,例如19世纪初,法国、美国、澳大利亚、瑞士、意大利、罗马尼亚等国的女方原告也都在一半以上,有的高达90%。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各国女性提出的离婚占全部离婚案的三分之二,原因是女性在丈夫严重不忠和自己遭受虐待的情况下才会提出离婚。(倍倍尔,第113-115页)日本1945年以来,女性起诉离婚占到70-80%。前苏联的女性原告也占70%左右。由此可见,离婚中女性主动者多于男性在本世纪是一个跨地区跨年代的普遍现象。研究者认为,女性家庭角色自主意识的增强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