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2

作者: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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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都市·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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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06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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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字节:28912字


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


正如公意的宣告是由法律来体现的,同样地,公共判断的宣告就是由监察官制来体现的。公共的意见就是一种法律,监察官就是这种法律的执行者;并且监察官也照君主的前例那样,是只能应用于个别的情况的。


因此,监察官的法庭远不是人民意见的仲裁者,它仅仅是人民意见的宣告者;只要脱离了人民的意见,它的决定就是空洞的、无效的。


要把一个民族的风尚和他们所崇尚的对象区分开来,那是徒劳无益的;因为这二者都依据同一个原则,所以必然地混在一起。在全世界的一切民族中间,决定他们的爱憎取舍的决不是天性,而是意见。只要矫正人们的意见,他们的风尚自然也就会纯正。人们总是爱好美好的事物,或者说,爱好他们所认为是美好的事物;然而正是在这种判断上,人们会犯错误;因此,正是这种判断就需要加以规范。评判风尚的人就是在评判荣誉,而评判荣誉的人则是从公共意见里得出他的法则的。


一个民族的各种意见,是从它的体制里诞生出来的。虽然法律并不能规范风尚,但是使风尚得以诞生的却是立法。立法工作薄弱的时候,风尚也就退化;而这时候,监察官的判断也并不能做出法律的力量所不曾做出过的事情。


由此可见,监察官制也许对于保持风尚是有用的,但是对于重建风尚却是绝对无用的。你可以乘着法律力量旺盛的时候设置监察官;然而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防范公共意见的腐化,以贤明的措施来保持它们的正确性,有时候甚至于在它们尚未确定的时候就把它们固定下来,——监察官制就是这样来维系风尚的。决斗时要带副手的习惯,在法兰西王国中曾经举国若狂地盛极一时,但它只是由国王一纸诏书里寥寥的这样几个字就被废除了的:“至于那些怯懦得要找副手的人们。”这一判断预见了公共的判断,所以一下子便决定了公共的判断。然而当同样的诏书想要宣布,举行决斗也是一种怯懦,——这本来是十分正确的,但却违反了一般人的意见,——公众便对这种决定加以嘲笑;因为对这件事,公共的判断早已经形成了。我已经在别处说过,公共意见是决不会屈服于强制力的,所以在为了代表公共意见而设置的法庭里,并不需要有丝毫强制力的痕迹。对于罗马人是以怎样的艺术——而且拉西第蒙人还要更加高明地——在运用这种已经被近代人所全然丧失了的能力,我们是无论怎样赞扬都不可能过份的。


有一个道德败坏的人,曾在斯巴达的议会里提出了一条好建议,监察委员们置之不理,却让另一个有德行的公民来提出同样的建议。这对后者是怎样的荣誉,而对前者又是怎样的侮辱啊;同时又对两者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未加以赞扬,也未加以谴责。有几个萨摩岛的醉汉玷污了监察委员的席位,第二天就有明令允许萨摩人可以下流。这样的一种惩罚,要比真正的惩罚来得更严厉。当斯巴达已经宣布了什么是正直、什么不是正直的时候,全希腊却没有请教他们的判断。


第八章 论公民宗教


起初,人类除了神祇之外并没有别的国王,除了神权政体之外就没有别的政府。他们所做的,正是卡里古拉的想法;而在当时,他们的想法是对的。必须经过一个长时期的感情上与思想上的变化之后,人们才会决定以自己的同类作为自己的主人,并且还自诩这样做会有好处。


每一个政治社会的头上都奉有一个神;仅凭这一点就可以知道,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神。两个彼此相异的而且差不多总是在敌对着的民族,是不可能长期拥戴同一个主人的。两支交战的军队是不会服从同一个首领的。这样,民族的区分就造成了多神的局面,并且由此就产生了神学上的与政治上的不宽容;我们下面就要谈到,这两种不宽容本来是一回事。


希腊人曾抱有一种幻想,要在野蛮民族中去寻找他们自己的神;这种幻想来源于他们所抱有的另一种幻念,即要把他们自己看成是这些野蛮民族的天然的主人。可是在我们今天,居然还把各个不同民族的神混为一谈,那就未免渊博得荒谬可笑了:竟仿佛莫洛克、萨土林、克罗诺可以是同一个神,竟仿佛腓尼基人的巴尔、希腊人的宙斯和拉丁人的周彼得可以是同一个神,竟仿佛这些各有着不同名字的虚幻的神明至今还可以有着某些共同之点似的!


如果有人问,何以在异教时代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宗教崇拜和它自己的神祇,却从来不曾有过宗教战争呢?我的回答是,唯其是每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独特的宗教崇拜以及它自己的政府,所以这些国家根本就不区别它们的神祇与法律了。政治的战争也就是神学的战争;每个神的领域可以说是都被民族的界限所固定了下来。一个民族的神对于其他的民族并没有任何权利。异教徒的神绝不是嫉妒的神,他们彼此间互相划分了整个世界;就连摩西以及希伯来人在谈到以色列的神的时候,有时也是采取这种观念的。的确,他们把那个被流放的、注定了要毁灭的、并且那块土地还应该由他们来占领的民族——即迦南人——的神,是视同无物的;然而请看他们是怎样在谈到那些抵御了他们进攻的相邻民族的神明的吧。耶弗他向亚扪人说:“属于你们的神基抹的所有,难道不是合法地算作你们的吗?我们也同样有资格占有我们的神所征服而获得的土地”。在我看来,这里正是很好地承认了基抹的权利和以色列的上帝的权利是相等的。


但是犹太人,先臣服于巴比仑的国王,继而又臣服于叙利亚的国王,却仍然要坚持除了自己的神而外决不承认任何其他的神;于是,这种抗拒就被认为是对于征服者的一种反叛,并且还给他们招致了种种迫害。这些是我们在历史上读到过的,而且在基督教之前我们还没有见到过任何其他的先例。每种宗教既然是完全依附于规范着这种宗教的国家法律;因此,除了奴役一个民族而外,就决没有别的方法可以使一个民族皈依,除了征服者而外,也决没有别的传教士;而且改变宗教崇拜的这一义务既然就是被征服者的法律,所以在谈到改变宗教崇拜以前就必须先从征服着手。远不是人类在为神而作战,反而正像荷马的书中所说的,倒是神在为人而作战;每一方都向自己的神祈求胜利,并且要偿付给神以新的祭坛。罗马人在攻占一个地方之前,先要召请该处的神退位;当他们把塔伦土姆人的恼怒的神留下给塔伦土姆人的时候,那是因为这时候他们认为这些神已经屈服于他们的神,并且不得不向他们的神行臣服礼了。罗马人把自己的神留给被征服者,正象罗马人把自己的法律留给被征服者一样。


向罗马加比多尔神殿的周彼得奉献一顶冠冕,通常便是罗马人所索取的唯一贡品了。


终于,罗马人随着他们的帝国一起也就扩张了他们的宗教崇拜和他们的神,而且他们自己还常常采用被征服者的宗教崇拜和神,并对于两者都给予城邦的权利;于是这个广大帝国的各民族才发现自己不知不觉地已经有了大量的神和宗教崇拜,而且到处差不多都是一样的。这便是何以在当时的已知世界中,异教信仰终于成为了唯一无二的宗教。


耶稣便是在这种局势之下出来在地上建立起一个精神的王国的;这便划分开了神学的体系和政治的体系,从而使国家不再成为一元的,并且造成了那种永远不断地在激荡着基督教各个民族的内部分裂。可是既然另一个世界的王国的那种新观念永远不能为异教徒的头脑所接受,所以异教徒就总是把基督徒看作是真正的反叛者;他们认为这些伪装恭顺的反叛者,只是在窥伺时机想要自己独立作主人,并且想要狡猾地篡夺在自己力量软弱时所佯为尊敬着的那种权威。这就是宗教迫害的原因。


异教徒所惧怕的事情终于来临了。这时候,一切就都改变了面貌。谦卑的基督徒改变了他们的语言,而不久我们便看到这个所谓另一个世界的王国,在一个有形的首领之下,竟然变成了这个世界上最狂暴的专制主义。


可是,既然永远都只能有一个君主以及公民的法律,结果这种双重权力就造成了一种法理上的永恒冲突;这就使得基督教的国家里不可能有任何良好的政体,而且人们永远也无从知道在主子与神父之间究竟应当服从哪一个。


也有过许多民族,甚至于就是欧洲或欧洲邻近的民族,曾经想要保存或者重建古代的体系,但是都没有成功;基督教的精神到处都获得了胜利。神圣的宗教崇拜始终是、或者重新变成是独立于主权者之外的,并且与国家共同体没有必要的联系。穆罕默德具有很健全的眼光,他把他的政治体系联系得很好;而且当他的政府形式在他的那些继承者哈里发的治下还继续存在的时候,这个政府确乎是一元的,并且非常之好。然而阿拉伯人后来变得昌盛了,开化了,文明了,柔靡而又怯懦了,于是他们就被野蛮人所征服;这时候,两种权力之间的分裂便又开始了。这种分裂,尽管在回教徒那里比起基督徒来并不那么显著,但仍然是存在着的,尤其是在阿里的教派里;并且在有些国家,例如波斯,则这种分裂至今还可以被人察觉。


在我们中间,英国国王已经自立为教会的首领了,沙皇也已经这样做了;但是他们采用这个头衔与其说是使自己成为教会的主人,倒不如说是成了教会的大臣;他们所获得的与其说是改变教会的权利,倒不如说是维持教会的权力;他们在教会里并不是立法者,而只不过是君主。凡是在教士形成为一个共同体的地方,则教士在其自己的部门之内就是主人和立法者。于是,在英国、在俄罗斯也和在其他地方一样,便有着两种权力、两个主权者了。


在所有的基督教作家之中,哲学家霍布斯是唯一一个能很好地看出了这种弊病及其补救方法的人,他竟敢于提议把鹰的两个头重新结合在一起,并完全重建政治的统一;因为没有政治的统一,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就永远不会很好地组织起来。然而他也应该看到,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他的体系不能相容的,而且牧师的利益永远要比国家的利益更强。


霍布斯之所以为人憎恶,倒不在于他的政治理论中的可怕的和错误的东西,反而在于其中的正确的与真实的东西。


我相信从这一观点来发挥历史事实,我们就很容易反驳贝尔与华伯登两个人相对立的意见了;他们中的一个认为任何宗教对于政治体都是毫无用处的,反之另一个则主张基督教乃是政治体的最牢固的支柱。我们可以向前者证明,从没有一个国家是不以宗教为基础便能建立起来的;又可以向后者证明,基督教的法律归根结底乃是有害于而不是有利于国家的坚强的体制的。为了使人能够理解,这里只需把和我的主题有关的种种过于含混的宗教观念再稍加明确一下。


宗教,就其与社会能关系而论,——无论是一般的关系,还是特殊的关系,——也可以分为两种,即人类的宗教与公民的宗教。前一种宗教没有庙宇、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纯粹内心的崇拜,以及对于道德的永恒义务;它是纯粹而又朴素的福音书宗教,是真正的有神论,我们可以称它为自然的神圣权利。后一种宗教是写在某一个国家的典册之内的,它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这个国家特有的守护者。它有自己的教条、自己的教仪、自己法定的崇拜表现。除了这个唯一遵奉这种宗教的国家而外,其余一切国家在它看来全都是不敬神的、化外的、野蛮的;它把人类的权利和义务仅仅伸张到和它的神坛一样远。一切原始民族的宗教便是如此,我们可以把它叫作公民的或积极的神圣权利。


还有更可怪的第三种宗教,这种宗教给人以两套立法、两个首领、两个祖国,使人们屈服于两种互相矛盾的义务,并且不许他们有可能同时既是信徒又是公民。喇嘛教便是如此;日本人的宗教便是如此;罗马基督教也是如此。我们可以称它为牧师的宗教。于是这里就产生了一种无以为名的、混合的、反社会的权利。


从政治上来考察这三种宗教,则它们各有其自己的缺点。


第三种宗教的坏处是如此之显著;如果还想要加以证明的话,那简直是浪费时间了。凡是破坏社会统一的,都是毫无价值的;凡是使人们自身陷于自相矛盾的制度,也是毫无价值的。


第二种宗教的好处,就在于它把对神明的崇拜与对法律的热爱结合在一起;而且由于它能使祖国成为公民崇拜的对象,从而就教导了他们:效忠于国家也就是效忠于国家的守护神。这是一种神权政体;在这种神权政体下,人们除了君主之外决不能有任何别的教主,除了行政官之外也决不能有任何别的牧师。于是为国家效死也就是慷慨殉道,而违犯法律也就是亵渎神明;并且让犯罪的人受公众的诅咒,也就是把他供献给了神的震怒:sacereso(让他去受诅咒吧)。然而第二种宗教的坏处,则在于它是建立在谬误与谎话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欺骗人民,使人民盲从、迷信,并且把对神明的真正崇拜沦为一种空洞的仪式。更坏的是,当它变成为排他性的与暴君制的时候,它会使全民族成为嗜血的和绝不宽容的,从而它就唯有靠谋害和屠杀才能够活下去;而且还相信杀死一个不信奉它那种神的人,也就是做了一件神圣的行为。这就使得这样一个民族对其他的一切民族都处于一种天然的战争状态,那对它自身的安全也是非常之有害的。


于是剩下来的就只有人类的宗教,也就是基督教了,——但并不是今天的基督教,而是福音书的基督教,那和今天的基督教是全然不同的。由于这种神圣的、崇高的、真正的宗教,作为同一个上帝的儿女的人类也就认识到大家都是弟兄,而且把他们结合在一起的那个社会是至死也不会解体的。可是这种宗教既然与政治体没有任何特殊的关系,就只好让法律去依靠其自身所具有的力量,而不能再给它增加任何别的力量;因此特殊社会的最重大的联系之一就不能再起作用了。更有甚的是,它远不能使公民全心全意依附于国家,反而使公民脱离国家,正如他们脱离尘世间的一切事物那样。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比这更加违反社会精神的了。


有人告诉我们说,一个真正基督徒的民族将会构成一个人们可能想象的最完美的社会。我对这种假设只看到有一个很大的难点,那就是,一个真正的基督徒的社会将不会再成其为一个人类的社会。


我甚至还要说,这种具有其全部的完美性的假想的社会,就决不会是最强有力的,也不会是最持久的。由于它是完美的,所以它便缺乏联系力;它那毁灭性的缺陷,也就存在于它那完美性的本身之中。


人人都会尽自己的责任;人民是守法的,首领是公正的、有节制的,行政官是正直的、廉洁的,士兵是不怕死的;这里既没有浮华虚夸,也没有骄奢侈纵;这一切都非常之好,可是让我们再进一步看一看吧。


基督教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一心只关怀天上的事物;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的确,基督徒在尽自己的责任,然而他是以一种深沉的、决不计较自己的成败得失的心情在尽自己的责任。只要他自己问心无愧,无论世上的一切是好是坏对他都无足轻重。如果国家繁荣,他也几乎不敢分享公共的幸福,他怕自己会因国家的光荣而骄傲起来;如果国家衰微,他也要祝福上帝的手在对自己的人民进行惩罚。


为了使社会得以太平,和谐得以保持,所有的公民就必须毫无例外地都是同样善良的基督徒。但是,只要不幸出现了任何一个野心家、任何一个伪善者,例如一个卡提里那或是一个克伦威尔;那末,这位野心家或伪善者在他那些虔诚的同胞中间,就一定会畅通无阻的。基督教的仁爱,轻易不许人把自己的邻人想得很坏。一旦这个野心家或伪善者出于某种机智,居然发现了足以欺骗世人并攫取一部分公共权威的艺术之后,于是他就成了尊严的化身,上帝也就要人们去尊敬他;不久他又有了权力,于是上帝也就要人们去服从他。


如果这位权力的受任者滥用其权力的话,那就是上帝在用鞭子惩罚自己的儿女了。人们有意要驱逐篡夺者,但那就要扰乱公共的安宁,就要使用暴力,就要流血;这一切都与基督徒的温良是格格不入的。而且归根到底,我们在这种苦难的深渊里究竟是自由的还是被奴役的,又有什么关系呢?根本的问题乃是要上升天堂,而听天由命只不过是上升天堂的另一种手段而已。


假如爆发了对外战争,那末公民们就会毫不为难地出发作战,他们之中决不会有任何人梦想到临阵脱逃的;他们在尽自己的责任,但是对于胜利却没有热情;他们善于效死更甚于战胜敌人。他们究竟是战胜者还是战败者,那又有什么关系呢?上帝难道不比他们自己更明白他们应该是怎样的吗?


就请想象,一个骄横慓悍而意气激昂的敌人,会从他们的这种斯多葛主义里得到多少好处吧!把那些对于光荣与对于祖国充满着热爱的豪侠慷慨的民族,面对面地摆在这种基督教民族之前吧,试想你那基督教共和国是在和斯巴达或者罗马面对着面吧;这些虔诚的基督徒恐怕还没有来得及看清楚之前,就会被击溃、被粉碎、被消灭的;或许他们可以保全下来,但那仅仅是由于他们的敌人对他们心怀鄙夷的缘故。在我看来,法比乌斯手下兵士们的誓言是一个很好的誓言;他们并不宣誓要效死或者要战胜,他们只是宣誓要以胜利者的资格凯旋,而且他们信守了自己的誓言。基督徒是从来不做这样的事情的,他们会以为这是在试探上帝了。


然而,当我说一个基督教的共和国时,我已经是错了;因为这两个名词是相互排斥的。基督教只宣扬奴役与服从。它的精神是太有利于暴君制了,以致暴君制不能不是经常从中得到好处的。真正的基督徒被造就出来就是作奴隶的;他们知道这一点,可是对此却几乎是无动于衷;这短促的一生在他们的心目之中是太没有价值了。


有人向我们说,基督徒的军队是很出色的。我否认这一点;就请他们给我指出这种事实来吧。至于我,我根本就不知道有什么基督徒的军队。有人会向我指出十字军来。关于十字军的勇敢这里不必争论,我只要指出十字军远远不是基督徒,他们乃是牧师的兵士,他们乃是教会的公民;他们是在为他们的精神的国家而作战的,但是这个精神的国家却不知怎么回事竟被教会弄成为尘世的了。很好地明了了这一点之后,这就又回到异教主义去了;福音书从不曾建立过什么民族的宗教,因此在基督徒之间,任何神圣的战争都是不可能的。


在异教皇帝的麾下,基督徒兵士是勇敢的;所有基督徒的作家都肯定这一点,而且我也相信这一点;但那乃是对异教军队的一场荣誉竞争。自从皇帝成为了基督徒,这种竞争就不复存在了;并且当十字架驱逐了鹰之后,罗马的全部尚武精神也就消失了。


然而,撇开政治的考虑不谈,现在让我们回到权利问题上来;并且让我们在这一重要之点上确定我们的原则。社会公约所赋予主权者的统治臣民的权利,正如我已经说过的,决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界限之外。因此臣民们的意见所应该遵从于主权者的,也仅仅以那些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意见为限。可是,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但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唯有当其涉及到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此外,每个人便都可以有他自己所喜欢的意见,而主权者对于这些意见是不能过问的。因为,既然主权者对另一个世界是根本无能为力的,所以只要臣民们今生是好公民,则无论他们来世的命运如何,就都不是主权者的事情了。


因此,就要有一篇纯属公民信仰的宣言,这篇宣言的条款应该由主权者规定;这些条款并非严格地作为宗教的教条,而只是作为社会性的感情,没有这种感情则一个人既不可能是良好的公民,也不可能是忠实的臣民。它虽然不能强迫任何人信仰它们,但是它可以把任何不信仰它们的人驱逐出境;它可以驱逐这种人,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敬神,而是因为他们的反社会性,因为他们不可能真诚地爱法律、爱正义,也不可能在必要时为尽自己的义务而牺牲自己的生命。但如果已经有人公开承认了这些教条,而他的行为却和他不信仰这些教条一样,那就应该把他处以死刑;因为他犯了最大的罪行,他在法律的面前说了谎。


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很少,词句精确,无需解说和注释。全能的、睿智的、仁慈的、先知而又圣明的神明之存在,未来的生命,正直者的幸福,对坏人的惩罚,社会契约与法律的神圣性,——这些就是正面的教条。至于反面的教条,则我把它只限于一条,那就是不宽容;它是属于我们所已经排斥过的宗教崇拜的范围之内的。


我的意见是,那些把政治的不宽容和神学的不宽容加以区别的人乃是错误的。这两种不宽容是分不开的。我们不可能和我们认为是要堕落到地狱里去的人们和平共存,爱这些人也就是仇视惩罚这些人的上帝了;我们必须绝对地要末是挽救他们,要末是折磨他们。凡是承认神学上的不宽容的地方,都不可能不产生某种政治效果的。而且只要神学上的不宽容一旦产生了这种效果,主权者即使在世俗方面也就不再是主权者了;从此牧师就成了真正的主人,而国王则只不过是牧师的官吏而已。


现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所以我们就应该宽容一切能够宽容器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国家之外,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样的一种教条,唯有在神权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传说中亨利第四在接受罗马教时所根据的那种理由,是应该使得一切正直的人都脱离罗马教的,而尤其是每一个善于思想的君主。


第九章 结论


在已经提出了政治权利的真正原理并且试图把国家奠定在它的基础之上以后,剩下来的就是怎样通过它的对外关系来支持它;这就包括国际法、通商、战争的权利与征服、公法、同盟、谈判、条约,等等。但这一切构成了一种新的对象,而对我这篇简短的论文来说就未免太大了,我还是始终只把它限定在我的范围以内吧。


附录《日内瓦手稿》第二章论普遍的人类社会 让我们先来探讨政治制度的必要性是从何而来的。


人的力量对于其自然需要及其原始状态形成了这样的比例,以致这种状态的变化和这种需要的增长不管是多么微小,他都需要有他的同类来帮助;而当他的欲望终于要并吞整个自然界的时候,就是全人类都合在一起也难于餍足它们了。正是这种使得我们要为非作恶的原因,也就这样把我们转化为奴隶,并且通过腐蚀我们而在奴役着我们。我们脆弱的情操之出于我们的天性,还远不如出于我们的贪婪;随着我们的激情在分裂我们,我们的需求也就越发靠拢我们;我们越是成为我们同类的敌人,我们就越发无法防范他们。这就是普遍社会的最初纽带;这就是人所熟知的必需性仿佛竟以之窒息了我们的情操、同时每个人又都想无需加以培育便能撷取其果实的那种友爱的基础了。至于就大自然的同一性而言,则它在这上面的作用却等于零;因为它对于人们同样地既是争执的而又是结合的主题,它总是在人们中间既播下了竞争和嫉妒,也同样播下了明智与和谐。


从事物的这种新秩序之中,便产生了大量无法估计的、没有规则的、变化无常的关系,人们总是不断地在改变着它们;有一个人力图把它们固定下来,就有一百个人力图把它们推翻。既然在自然状态之中,一个人的相对生存有赖于千百种不断在变动着的其他关系,所以他的一生之中也就决不会有两个时刻能肯定是同样的;和平与幸福对他来说只不过是一闪而已;除了由所有这类变幻浮沉所造成的苦难之外,就再也没有什么是永久长存的了。当他的情操和他的思想能够上升到热爱秩序和热爱崇高的道德观念的时候,他就决不可能在一种使得自己好坏莫辩、善恶不分的事物状态之中,确切地运用自己的原则。


因而象这种由我们的互相需要所可能产生出来的普遍社会,就决不会对沦于苦难的人们提供一种有效的援助;或者说至少也是,它只对于那些已经拥有过多力量的人才会赋予新的力量,而广大的被冷落、受窒息、受压榨的弱者却找不到一个容身之所,他们的脆弱得不到任何支持,并且他们终将沦为他们所曾经期待着能使自己幸福的那种骗人的结合的牺牲品。


〔如果人们一旦确信,使人们根据自愿的联系得以互相结合的动机,其中并没有任何东西是和团结有关的;并且远不是提出一个共同福祉的目标,使每个人都可以从中取得自己的一份,反而是一个人的幸福就造成了另一个人的不幸;如果人们终于看到,他们互相接近并不是把人人都引向普遍的美好,反而只不过是因为人人都在互相疏远;那末人们就会感到,即使这样一种状态可以延续下去,它对于人类也只不过是一个罪恶与苦难的源泉罢了,其中每个人都只看到自己的利益,所以就都只追随自己的意图并且都只倾听自己的激情。〕因此,天性的甜密声音对我们就不再是一个正确无误的引导,而我们所得之于它的那种独立状态也就并不是一种可愿望的状态了;和平与清白,早在我们能尝到它们的美味之前,就已经永远错过去了。为原始时代愚昧的人们所感觉不到的、为后代已经开化了的人们所错过了的那种黄金时代的幸福生活,对于人类说来将永远是一种陌生的状态了;或则是由于当有可能享受它的时候而未能认识它,或则是由于当有可能认识它的时候却丧失了它。


此外还有:这种完全的独立和这种毫无规律可言的自由,哪怕始终是和太古的清白无辜结合在一起的,也终归是一件根本性的坏事,并且会损害我们最优秀的才能的进步的;那就是,它缺少那种构成为整体的各个部分之间的联系。大地上可以布满人类,而他们之间却几乎没有任何交通;我们可以在某些点上互相接触,却没有任何一点可以把我们结合起来;每个人在别人中间始终都是孤独的,每个人都只想着自己;我们的理解力不能得到发展;我们毫无感觉而活着,我们未曾生活就死去;我们全部的幸福就只在于并不认识自己的苦难;我们的内心里既没有善良,我们的行为中也没有道德;我们永远也不会尝到灵魂的最美妙的情操,——那就是对德行的热爱。


〔的确,人类这个字样只不过向精神提供了一个纯集体的观念,而并不假定构成人类的个体之间有任何真正的结合。倘如我们愿意,我们还可以补充这样一项假设:让我们想象人类作为一个道德人格而赋有一种共同生存的情操,这就赋给他以个性并使之构成为一个个体;同时还赋有一种普遍的动力,能为着一个与整体相关的总目标而把各个部分都发动起来。让我们想象:这种共同的情操也就是人道的情操,并且自然的法则也就是整个这架机器的作用原理。然后,就让我们来观察,人和他的同类处于这种关系之中的这一体制将会产生什么结果。和我们想象的完全相反,我们将发现:社会的进步会唤醒个人的利益而窒息内心里的人道;自然法则(倒不如应该称之为理性法则)的概念是唯有当激情的事先发展使得它那全部的教诫都无能为力的时候,才会开始发展起来的。由此可见,大自然所颁布的这种所谓的社会条约,乃是一幕道地的幻景;因为它那些条件是永远认识不了的或者是不能实现的,所以我们就必须是漠视它们或者是抗拒它们。


〔假如普遍社会存在于什么地方,而不是存在于哲学家的体系里;那末,正如我所说过的,它就会是一个道德的生命,有着它自身固有的品质而与构成它的那些个体生命的品质截然不同,有点象是化合物所具有的特性并非得自构成化合物的任何一种混合物那样。大自然教给一切人的,就应该有一种普遍的语言,那将是人们互相交通的普遍工具;就应该有一种共同的神经中枢,可以用于所有各部分之间的通讯。公共的利害就不权仅是个人利害的总和,象是在一种简单的集合体里那样,而应该说是存在于把他们结合在一起的那种联系之中;它会大于那种总和;并且远不是公共福祉建立在个体的幸福之上,反而是公共福祉才能成为个体幸福的源泉。〕在独立状态中,理性根据我们自身利益的观点就会引导着我们汇合成为公共的福利;这种说法乃是错误的。个人利益远不是和普遍的福利结合在一起,反而在事物的自然秩序之中它们是彼此互相排斥的;社会法则乃是一种羁轭,每个人都想把它加之于别人,却不肯加之于自己。被智慧所蒙蔽的独立人会说:“我觉得自己在人类中间耽惊受苦;只好是要末我自己不幸,要末我就使别人不幸。而最爱我的人,莫过于我自己了。”他还可以补充说:“要想调和我自己的利益和别人的利益,那是枉然。你对我说的有关社会法则的好处的一切话,都可能是好话;假如我对别人严格遵守时,我确有把握他们也会对我遵守。然而在这一点上,你能给我什么确切保证呢?并且看到自己暴露在最强者所可能加之于我的各种祸害之下,而我又不敢取偿于弱者;难道我的处境还能有比这更糟的了吗?要末就给我保证,决不会发生任何不公正的事情;要末就别指望在我这方面有什么克制。尽管你很可以向我说:放弃了自然法则所加之于我的义务,我也就同时被剥夺了它那权利,并且我的暴行也就批准了别人所可能对我施加的一切暴行。但我却更愿意承认,我根本看不出我的节制怎么就能够对我做出保证。何况和强者一道瓜分弱者,使强者有利于我,那也是我的事;那要比正义更加有利于我的利益和我的安全”。明智而独立的人之所以这样推论,其证据就是一切主权社会都是这样推论的,它们的行为都是只顾它们自己的。


对于这类言论能有什么坚强的答复呢?——假如我们不想用宗教来帮助道德,并使上帝的意旨直接参预人类社会的联系的话。然而智者们有关上帝的崇高概念、它所加之于我们的那些美妙的博爱法则、构成它所要求于我们的那种真正宗教崇拜的灵魂纯洁的种种社会德行,总是脱离群众的。人们总要把他弄成一个就象他们自己一样冥顽不灵的上帝,他们好向他供献上一些廉价的商品,好以他的名义来保证自己能沉湎于千百种可怕的、破坏性的激情里面去。假如哲学和法律约束不了狂热主义的怒焰,假如人的声音并不比上帝的声音更强;那末整个大地就会血流成河,全人类也就会转瞬灭亡的。


事实上,如果至高者的观念以及自然法则的观念,乃是每个人内心生来固有的;那么他们之间要公开互相进行教导,就成为一场完全多余的操心了。那就会是把我们已经知道的东西再教给我们,而人们所采取的那种方式倒是更适于使我们把它忘掉的。倘若不是那样;那末根本就不曾被上帝赋予过这些东西的所有这些人,也就无须知道它们了。一旦为此而需要有某些特殊的教诫时,每个民族就都会有其自己的教诫,人们还可以证明那对他们乃是唯一良好的教诫;但由此而来的却往往更多的是屠杀和谋害,而不是一致与和平。


因而,就让我们把各种不同的宗教诫命都搁在一旁吧,滥用它们所造成的罪行并不亚于运用它们之可以免除罪行;这个问题神学家从来都只是诉之于人类的偏见的,现在就让我们交给哲学家来审查吧。


可是哲学家又把我送回到了人类本身的面前,唯有人类才能做出决定来,因为全体的最大幸福也就是他们所具有的唯一热情。他们会向我说,正是公意才是个人所应该请教的,为的是能懂得他应该作一个人、一个公民、一个臣民、一个父亲、一个孩子各到什么程度,以及什么时候适合于他的生和死。我们的独立人会说:“我承认,我在其中确实看到了我可以谘询的准则,但是我还没有看出使我应该服从这种准则的理由。问题不在于教导我什么是正义;问题在于向我指明,我作人公正就会有什么好处。”事实上,假如公意就是每个个人纯理智的行为,它能在激情平静的时刻对于一个人所可能要求于自己同类的、以及自己同类有权要求于自己的事物进行推论;那就万事大吉了。可是哪里会有能够这样地自己摆脱自己的人呢?而且,假如他关怀着保存自己本身就是大自然的首要教诫,难道我们就能够强其他也这样地普遍看待全物种,从而把他根本就看不出和自己的个体组成有任何联系的各种义务也都加之于自己本身吗?以上的反驳不是永远都存在的吗?他的个人利益为什么就要求他必须使自己服从于公意,这一点不是也还得等着看吗?


此外还有:这样概括出自己的观念来的艺术,既然是人类理智最艰难而又最迟缓的一种运用;那末是不是人类的共同点就永远也无法从这种推论方式中得出自己行为的准则了呢?并且,当一桩具体行动需要请教公意时,一个用意良好的人又有多少次会在准则上或者在运用上犯错误,而在自以为服从法则时却只不过是在追随自己的倾向啊!然则,他又怎么才能保证自己不会错误呢?他将谛听内心的声音吗?可是人们说,那种声音无非就是由社会内部的判断习惯和感觉习惯所形成的,并且是根据社会法则的;因而那就不能有助于确定它们。然后,又必须在他的内心里并没有涌现出任何那类的热情,其声调竟高出于良心之上,淹没了他那怯弱的声音,从而使得哲学家们能坚持认为那种声音是并不存在的。他将谘询成文的权利原理、各个民族的社会行为、人类敌人的默契约定本身吗?我们终归又回到最初的难题上来,而且它不外是我们根据自己的想象而籀绎出其观念并在我们中间所奠定的那种社会秩序而已。我们是按照我们的特殊社会在设想普遍社会的;小共和国的建立使我们梦想着大的;而我们都只不过是在成为公民之后,才真正开始变成人的。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应该怎么样来看待这些所谓的世界公民了;他们以自己爱全人类来证明自己爱祖国,他们自诩爱一切人,为的是可以有权不爱任何人。


推理在这方面向我们所指明的,已经完全被事实所证实;我们只消略微回顾一下远古,就很容易看到:对于自然权利的以及对于人人所共有的博爱的健全观点,是很晚的时候才传播开的,并且它们在世界上进展得那么缓慢,以致于只是到了基督教才把它们充分歧及的。我们就在查士丁尼的法律中也发现,古代的暴力在许多方面都是得到认可的,不仅仅是对于已经被宣布的敌人,而且还对于凡不属于帝国臣民的一切人;因而罗马的人道,并不比他们的统治权伸展得更远。


事实上,正如格老秀斯所指出的,人们长时期都在相信他们可以被允许去盗窃、掠夺、虐待异邦人而尤其是野蛮人,直到把这些人转化为奴隶。由此而来的是:人们总要问不相识的人是不是贼匪或海盗,而并不会冒犯他们;因为这种行业在当时远不是不光彩的,反而被当作是荣誉的。最早的英雄们,如赫居里士和德修斯,是在向贼匪作战,所以自己才不肯也进行盗劫;而希腊人则经常是把那些根本并不处于交战中的民族所订的条约都称为和平条约的。对许多古代民族来说,甚至于对拉丁人来说,异邦人和敌人这两个名词长期以来就是同义词。西赛罗说:hosisenimapudmajoresnosarosdicebaur,quemnuncperegrinumdicimus(“凡是曾被我们大多数称为陌生人的,我们现在就称为异邦人”)。因此,霍布斯的错误并不在于他在独立的但已变成了社会人的人们中间确立了战争状态,反而在于他对人类假设了那种自然状态,并且把本来是罪恶的结果当成了罪恶的原因。


然而,尽管人与人之间根本就不存在什么自然的和普遍的社会,尽管他们成为社会人的时候变得十分不幸而又作恶多端,尽管正义和平等的法则对于那些既生活于自然状态的自由之中而同时又屈服于社会状态的需要之下的人们来说,全都是空话;但是千万不要以为我们就不会有德行和幸福了,上天已经把我们无可救药地遗弃给人类的腐化了。让我们努力哪怕是从坏事里面,也要汲取出能够医治人类的补救办法吧。让我们,如其可能的话,以新的结合来纠正普遍结合的缺点吧。但愿我们激烈的提问人能够以成就来评判他自己吧。让我们以完美的艺术向他指出对于艺术开始给自然所造成的灾祸的那种补偿吧;让我们向他指出他所相信其为幸福的那种状态的全部悲惨、他所相信其为健全的那种推论的全部谬误吧。但愿他从事物的更美好的体制里,能看到善良行为的代价、对坏事的惩罚以及正义与幸福那种可爱的一致吧。


让我们以新的知识来开导他的理性,以新的情操来炙暖他的心灵吧;但愿他在和他的同类分享自己的生存和福祉时,能学会成倍地增长它们吧。假如我的热诚在这件事情上并没有使我盲目的话,那末就丝毫不必怀疑,有了强劲的灵魂和正直感,那位人类之敌就终于会放弃他的仇恨及其错误的,引他误入岐途的那个理性是会重新把他带回到人道上来的;他就能学会喜爱自己已经很好地理解到的利益更有甚于自己的表面利益的;他就会变得善良、有德、明智,并且归根到底就会变成一支他想成为的慓悍队伍,就会变成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的最坚固的支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