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毛西河论三年之丧为殷制

作者:胡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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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都市·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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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07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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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字节:4946字


我的朋友丁声树先生替我校读《说儒》的初印本,用力最勤。今年夏间,他读祝西河合集》,发现毛西河有三年丧为殷制之说,他很高兴,写信告诉我。我因他的指示,遍翻《毛西河合集外《四书改措》,把他讨论这个问题的几条文字全抄出来,傲一个附录。


二十四·十·十四夜


一、孟子定三年之丧(见毛奇约四书索解》卷一)


岁癸本(康熙四十二年,一七1二)春,陈缄庵编修以母丧请予作题主陪事。坐客各问丧礼。予曰:“仆亦有一问。股文公以然友反命,定为三年之丧,岂三年丧制定自孟子耶?”


少顷,孝廉马素庵日:“以战国久不行,而今行之,似更定也。”曰:“不然。据父兄百官皆不欲,日‘吾宗国鲁先君莫行’,是周公、伯禽不行也。‘吾先君亦莫行’,是胜叔绣亦不行也。此明指月初,非战国也。然且踏踏日‘至于手之身而反之’,曰‘丧祭从先祖’,一似乎叛朝典,乱祖制者。岂狂言乎户时一堂十二席五十余人,各嘿然如晴者。


次日,坐客有路二来,复调鲁先君不行,是近代先君,不是用公、伯食也。不知此又出高头讲章之言,然亦非是也。鲁自春秋至战国,无不行三年丧者,信公三十三年慕,文公二年纳币,相距再期,然犹以丧娶讥之。成公三年丧毕然后朝晋,胡氏犹以不如周刺其非礼。昭公居三年丧不衰,叔向口,“有三年之丧而无一日之戚。’例近代先君何尝不行?


且本文明日,“丧祭从先祖。”先祖者,始祖,非近代祖也。


二、臻文公问孟子始定为三年之丧(见毛奇龄《四书科言》卷三)


胜文公问孟子,始定为三年之丧,固是可怪。岂战国诸侯皆不行三年丧乎?若然,则齐宣欲短丧,何款?然且日“吾宗国鲁先君不行,吾先君亦不行”,则是鲁周公、伯禽、增叔绣并无一行三年丧者。注者固籁隐,特不知天下学人何以皆耐之而并不一疑?此大怪事也。


予尝调学贵通经,以为即此经可通彼经也。往读《论语》,子张问“高宗三年不言”,夫子回:“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遂疑子张此问,夫子此答,其在周制,当必无此事可知。何则?子张以高宗为创见,而夫子又云‘它之人”,其非今制昭然也。


及读惆书·康王之浩》成王斌方九日,康王媛即位,冕服出命令,请诸侯,与三年不言绝不相同。


然犹日此天子事耳。后读《春秋传》,晋平初即位,即改服命官而通列国盟戒之事,始悟孟子所定三年之丧引三年不言为训,而股文奉行,即又日,“五月居庐,未有命戒”,皆是商以前之制,并非周制,周公所制礼,并无有此。放侃侃然回,周公不行,叔绣不行,修先祖,违授受,历历有词。而世读其书而通不察也。盖其云“定三年之丧”,谓定三年之丧制也。


然则孟子何以使行商制?曰,使股行助法,亦商制也。


三、定为三年之丧(见毛奇龄《四书改错》卷九)


《孟子·股文公》篇《股定公慕》章,朱子注云:


谓二国不行三年之丧者,乃其后世之失,非周公之法本然也。……以志之言而释其意,以为所以如此者,盖为止世以来有所传授,虽或不同,不可改也。然志所言,本谓先王之世,旧俗所传,礼文小异,而可以通行者耳。不谓后世失礼之甚者也。


此则同章之甚者。以三年之丧而谓定自孟子,则裁闻此语,便该吃惊。况父兄百官亦已多人,一齐回,鲁先君莫行,股先君莫行,则以用公造礼之人,与其母弟叔绣裁封国行礼之始,而皆莫之行,则无此礼矣。乃茫然不解,忽委其罪于后君,曰“后世之失”。夫后世,则春秋战国尽之矣。战国开宣欲短丧,犹且不敢。若春秋则鲁值以再期纳币,即讥丧聘。昭公居丧不哀,叔向便责其有三年之丧而无一日之戚。谁谓三年不行起于后世?况明日“先君”,且明日“从先祖”。先祖者,始祖也。


乃又依回其词,谓“上世以来,虽或不同。旧俗相传,礼文小异”。夫此无容有不同有小异者。试问其所云木同与小异者是几年与几个月,且是何等礼文,当分明指定。


尝于康熙癸末岁在杭州陈编修家作题主陪事,座客论丧礼,以此询之,一堂十二席,嘿若暗者。最后录其说人《四书索解冲,遍索解人,而终无一应。


不知此在本文自晓,读书者总为此注本作铜蔽耳。本文明云“君幕,听于家宰,即位而哭”,而世子之行之者,即曰“五月居庐,未有命成”,此非周制也。子张问“高宗谅阴,三年不言”,而不知所谓,则必近世无此事;而夫子告之以“古之人”,其非今制可知矣。及读《周书·康王之浩》,成王崩方九日,康王道即位,昆服出命令,告诸侯,然且居器室而并不居庐与谅阴,与三年不言之制绝不相同。然犹日此天子事耳。后读《春秋传》,晋平初即位,即改服命宫,述会澳梁,与刘国通盟戒之事,始悟孟子所言与膝文所行皆是商以前之制,并非周制,在周公所制礼并无有此。敌侃侃然回,周公不行,叔绣木行,悼光典,违接受,历历有词。而世惑传注而总不察也。盖其云“定三年之丧”,谓定三年之丧制也。


然则孟子何以使行商制?日,使腾行做法,亦商制也。


四、章甫(附)(见毛奇龄《四书改错》卷六)


朱子注《论语·端章甫》云:“章甫,礼冠。”


章甫,《注疏》谓诸侯朝服,固大错。《集注》调是礼冠,亦错。考章甫,商冠也。以质素而反亩田章。孔子冠章甫雨衣缝掖,《苟子·哀公问》儒者服章甫纲履,皆以尊陋为言。故《庄子铜色子冠枝木之冠,即章甫也。夫章甫何以为校木?古者丧冠厌而不础,惟吉冠必服,如皮并邓象类。今章甫味以木柱,则莫陋已极,可谓之礼冠乎?然则赤之举此,正以夫子晒由故而谦言之也。


或日,冠必与服配。端章甫者,以冠配眼之称,犹衷衣配冕日“袁冕”,玄端配委貌冠日“端委”也。冠既配端,岂非礼冠?曰,不然,端无配前代冠者。毋追,夏冠;委貌,周冠。冠必配昭代。故凡言配冠,必是委貌。泰伯端委而治吴,曼平仲端委立虎门,晋俟端委以人武宫,皆是也。世无称端毋追者,而端配章甫,则遍考诸书,推此一称。得毋公西谦言或假前代冠以为不必然之事乎?如此,则直曰商冠已矣,何礼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