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敖
|类型:人物·传记
|更新时间:2019-10-08 03:45
|本章字节:10234字
一个男人,只是一个男人,造不出来什么。
一个女人,只是一个女人,也造不出来什么。
一个男人加一个女人,两人一块儿活,造出来的玩艺可就多了,他们可以造出许多小男人和小女人,也造出来所谓的“家。
从古代到今天,全世界许多国度,都有许多男人和许多女人造了许多家,中国也不例外。但是中国的家,和别人比起来,却实在有点特别——只此一家。中国的家的特别之点,让我们看看:
第一个特点是“爸爸系统”。“爸爸系统”意思就是只算爸爸那一支,算爸爸的爸爸,算爸爸的爸爸的爸爸,算个没完;至于妈妈那一支,算了一两代,就不算了。所以,在中国的家中,爸爸的祖宗愈算愈长,愈长愈好;而妈妈的祖宗,大概只算到外公,外公以外的公,都“见外”了。正因为是“爸爸系统”,做妈妈的,都好像得了“健忘症”,并且在家里的地位,也不能挂头牌,因为“一家之主”是爸爸,或是爸爸的爸爸。.中国的家的第二个特点是“爸爸权力”。“爸爸权力”是爸爸是有权。爸爸在家里的地位是“家长”,他的权力是最大的。最多的,也是绝对的。历史上做爸爸的权力表现,有好多例子:一、爸爸有杀人权——如古代皇帝虞舜的爸爸,老是想杀丛舜,可是没有成功;有一个叫易牙的,就杀了自己的儿子,并且把儿子的肉做成了羹。爸爸杀儿子,不但爸爸认为没什么,被儿子的,竟也认为是当然。秦始皇叫他的儿子死,他的儿子奉命自杀,认为“父赐子死,尚安复清?”一点也不讨价还价,就自杀了。二、爸爸有打人权——人都可以杀,打打当然更不在话下。爸爸打儿子的故事,最有代表性的,是曾子和他爸爸。曾子有一天种瓜,不小心把瓜的根子弄断了,他的爸爸生气了,他的爸爸拿起了大棒子,他的爸爸使劲打他,把他打昏了。很炎以后,曾子才醒过来。这件事被曾子的老师孔夫子知道了,不但不怪曾子的爸爸,反倒把曾子骂了一顿。孔夫子说:“你爸爸拿了小号棒子的时候,你该让他打,教他出气;但他拿了爱号棒子的时候,你就该逃掉,否则他真的赌气,把你打死了,你教他怎么下台?”三、爸爸有卖人权——中国古书中有“粥妻子”等记载,就是爸爸可以卖妈妈和子女的证据。元朝的法律中还特别禁止把妻妾子女典押给人家,可以看到当时这种风气的盛行。爸爸不但在活的时候,有卖子女的;甚至死了,为了埋葬他,他的子女都要被妈妈卖掉。孔夫子在卫国的时候,就碰到过这种情形。四、爸爸有财产权——爸爸做家长,所有的财产都是他的,儿女不可以有私人的财产,更不能把家里的东西随便决定怎么处理。这种规矩,在中国古书中,像十三经中的《礼记》。像宋朝司马光的《涑水家仪》,都有记载。五、爸爸有主婚权——孔夫子时代,他老先生认为公冶长是一个好人,就把自己的女儿嫁了给他;他老先生又认为南容也是一个好人,就把自己的侄女嫁了给他。孔夫子这样做,根本不需要得到自己女儿或侄女的同意,这就是古代爸爸的特权。不但子女活的时候,婚事要爸爸做主,就便是死了,爸爸也有权给他们来一次“讨鬼婆”。曹操的儿子曹冲,是一个能知道如何称象重量的聪明小孩,不幸年轻轻的就死了,正好那原的女儿也年轻轻的就死了,曹操希望这一对少年男女能够在死后结婚,于是向邴原征求同意,不料邴原却反对,认为不合礼法,这门亲事并没弄成功。六、爸爸有离婚权——爸爸对妈妈有主动的离婚权。例如妈妈嫉妒,爸爸就可以跟她离婚;妈妈话太多,爸爸也可以跟她离婚;妈妈偷东西,爸爸也可以跟她离婚。爸爸不但可以跟自己的太太离婚,还可以叫儿子跟儿子的太太离婚。儿子自己喜欢的太太,没有用,要爸爸喜欢才行,爸爸不喜欢,就得赶出家门。
中国的家的第三个特点是“大哥权力”。中国的家,除了爸爸的权力以外,就算大哥最有权,大哥是男孩子中最大的,他比所有的男孩子和女孩子都吃得开。大哥若生在皇宫里,他是皇帝的当然继承人;大哥若生在诸侯家里,他是诸侯的当然继承人;大哥若生在普通人家里,他也是爸爸死后的一家之主。“兄权”代替、‘父权”,“兄权”就等于是“父权”。中国的家的第四个特点是“男人权力”。爸爸是全家第一男,他最有权;大哥也是男人,他是第二男,也有权,但他的权就比较受限制,因为,有个妈妈。在“孝顺”的传统底下,大哥要听妈妈的;在“男尊女卑”的传统底下,妈妈又得听大哥的。中国传统中的女人要“三从”,所谓“三从”,是一个女人在家从父(父死从兄)——第一从。
出嫁从夫——第二从。
夫死从子——第三从。在这个标准下,妈妈在爸爸死后,也得听大哥的。但是因为妈妈毕竟是妈妈,所以大哥对妈妈的威风,还是得收起一大邪分来。爸爸死后,妈妈可说是家中唯—一位能够跟家中男士抗衡的女性,姊妹们是没有地位的,权力都被大哥以下的兄弟们占住,家里的财产也不会分给她们,只在出嫁的时候,送一点嫁当而已。女人在中国家中的地位,是非常可怜的。
中国的家的第五个特点——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大家庭的结构”。所谓大家庭,就是家中不只父母子女两代几个人的小家庭,而是要所有有亲属关系的人住在一块儿,大家谁都不要跑。“大家庭”的理想形态是“五代同堂”,堂是家里的大庭,大庭中要有五代的亲属,才算过瘾。至于五代如何同堂,是什么人,实际情形,你快看下面:第一代——家长前二世代
祖父
祖母
外祖母(在外祖父死了以后)第二代——家长前一世代
父
母
伯父
婶母
伯母
舅母第三代——家长自己一世代
家长自己
妻
兄弟
姐妹
嫂嫂及弟媳妇
姐妹文
堂兄弟
家长童养媳(童养媳是未来的儿媳妇,先进家门来做J)
兄弟童养媳第四代——家长后一世代
已婚子
未婚子
女
媳妇
女婿
侄
外甥
姨侄
侄女
侄媳“外甥女
童养媳()L子的)
童养使媳一第五代——家长后二世代
孙
外孙
孙女
孙媳妇
侄孙
侄孙女
童养孙媳
童养侄孙媳
这就是所谓“五代同堂”的大结构——实际的结构。中国人对这种大家庭,最着迷不过,他们对“五代同堂”的希望是“五世其昌”——五个世代代代代代代都繁荣而有福气。当然,搞不好,也可能五世其“娼”。“五代同堂。”只不过是一个标准形态,当然还有“四代同堂、“六代同堂。等等。反正代愈多,愈证明了老公公老婆婆们的长寿,和小孙子小孙女们的早婚。中国最有名的大家庭是唐朝的陈崇一家。这家一连十三代,都没分开。前后累积的家人,有七百多。唐朝皇帝特别给他们奖励。
唐朝另一个有名的大家庭是张公艺一家。这家的特色是“九世同居”,南北朝时代、隋朝时代,到唐朝时代,都受过当时皇帝的奖励。有一次唐朝的高宗皇帝到他们家里去,问张公艺维持一个大家庭的秘决是什么,张公艺最后把秘决公布了,那是一百个同样的字——一百个“忍”字。维持大家庭的秘决,是忍耐。
“大家庭”在事实上,有它不能存在的困难,时代的推演,一定使大家庭慢慢解体,这种现象,在中国古代本已发生。在“纪元五世纪的时候,就有大臣指出当时有父母还没死、兄弟就分家了的现象,并且这种现象,竟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在纪元十世纪的时候,皇帝还特别下令不得在祖父母、父母没死以前分家,要分家,就不孝,甚至可判死刑!(甚至劝别人分家的人都有罪!)
但是,任何不合人情的规定,都抵挡不住时代的推演,“大家庭”的美梦仍旧在继续解体中。先是在大家庭中,有小家庭各个独立,各自为政,“同居异,一门数灶”,大家分开吃饭,然后就分开住了。父母大都跟着大哥,算是一家“三代同堂”,其他便只有两代。自此以后,“三代同堂”的,便已算是大家庭了。由于中国人以大家庭为一个理想,所以,因家而生亲属关系,也就特别累赘,这点就跟西方国家大不相同。在西方国家,对上一辈只有一种称呼的,在中国,却可分化为伯父、叔父、堂伯父、堂叔父、族伯父、族叔父、表伯、表叔、姑丈、母舅、姨丈等等十一个称呼;在同辈方面,也是一样,在西方国家只有一种称呼的,中国人却可分化为堂兄、堂弟、再从兄、再从弟、三从兄、三从弟、表兄、表弟、姨表兄、姨表弟、堂表兄、堂表弟、堂姐、堂妹、再从姐、再从妹、表姐、表妹、姨表姐、姨表妹。童表姐、堂表妹等等二十二个称呼。由此可见,中国的亲属关系多复杂!中国人喜欢称道的亲属关系是“九族”,九族的关系是:
高祖父母&g;曾祖父母&g;祖父母&g;父母&g;自己&g;子&g;孙&g;曾孙&g;玄孙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一个人并不属于他自己,而是属于他的家族;他不代表他自己,代表的也是他的家族。所以,当一个人犯了罪,惩罚的对象并不止于这个“罪人”自己,而要连累他的家。秦始皇帝时代就有“诛三族”的法律,要杀一个“罪人”的时候,他的父母一族、他自己和太太一族、他的儿女一族,都要杀得光光光。这种残忍而不人道的法律,一直流传着,甚至还变本加厉。隋朝时候,杨玄感造反失败,所受的惩罚,就是“诛九族”。明朝方孝孺为了反对明成祖篡位,大骂成祖。成祖向他说:“你难道不怕杀九族吗?”方孝孺说:“就杀我十族,又怎么样!”成祖说:“就杀你十族!”于是,除了方孝孺的九族外,连他的学生,也当做一族被杀光了!这就是由中国畸形的家族关系,演变出来的畸形法律和残忍事实。
由于中国人的家族观念太强,它的流弊也就多得不得了,变成了中国进步的障碍。综合它的大缺点是:
一、年轻一代没有自由。
二、年轻一代容易养成倚赖心,缺少开创精神。
三、男女不平等。
四、婚姻不自由。
五、容易伤感情,把八十岁到十八岁的女人,挤在一起,自然“妇姑(姑是婆婆)勃峪”、“妯娌不睦”、“姑嫂口角”、“兄弟阅墙”了。
六、太重“家法”,忽视法律。
七、太重自己家族的利益,缺乏公益和爱国观念。
中国家族的流弊,可真不少。家族观念走火入魔的时候,还要进一步“开词堂,执家法”,包括依“族规”第几条第几款,应该打多少大板或别的。更超越前进的,是以族姓为单位,统统有奖。张献忠到四川,杀得兴起,“百家姓”中个个遭殃,但对“张亚子庙”、“张桓侯(张飞)庙”,因为同宗,一律优待;张献忠的老前辈黄巢更宽大,他在湖北,不但不杀姓黄的,甚至连带黄字的地方都一律放生,所以能留下许多“黄冈”人“黄陂”人给我们领教、给我们消受,这真所谓“盗亦有道”、“盗亦友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