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柏拉图
|类型:都市·校园
|更新时间:2019-10-06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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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要在这部法典的其他地方留下一些篇幅制定对该类欺诈行为的制裁方法。每个人都要明白,以次充好,欺骗对方,全都属于同一类,总是一件不好的事,但在流行说法中人们却认为欺诈“如果用在恰当的地方”,就是一件大好事。而什么时候或什么地方才是恰当的,人们的说法却模糊不清,不确定。因此这句格言对相信它的人和社会上的其他人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立法者不能允许这种不确定的观点流传。他需要划出或宽或窄的确定的界线,就像我们现在要做的一样。任何人都不能把神的名字挂在嘴上骗人或进行欺诈活动,但仍有人会违抗神的告诫,比如有人撒谎、假誓、藐视上苍,还有程度较轻的对优位者撒谎。好人是坏人的优位者,一般说来年长者是年轻人的优位者,还有,父母是子女的优位者,丈夫是妻子和孩子的优位者,执政官是其下属的优位者。一般的尊敬无非就是对所有处于权威地位的人所尽的义务,尤其是对国家的权威,我们现在讨论的就是国家的权威。在市场上实施欺诈的人撒谎、欺骗、当着法律和市场官员的面要上苍为他的誓言作证,这样的人既不尊敬他人,也不敬畏神。决不能以神的名义发空誓,这无疑应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我们中的大部分人在参加涤罪和洁净的崇拜仪式时通常也要对神的名字表示尊敬,但若还有人违反,那么我们的法律就要起作用了。在市场上无论出售什么货物,不能给同一样东西制定两种价格。卖方可以出一个价,如果买方不愿意买,卖方就应把货物取回,并且不能在同一天以更高或更低的价格出售这样货物。还有,卖方不能为了促销而赠送,也不能用誓言来保证货物的质量。违反这条法规,任何不小于三十岁的在场公民都可以法律的名义痛打发誓的人,对这种事
那么我们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情置之不理的人要被当作叛徒受到法律的谴责。对于那些不能被我们当前的讨论所说服,继续出售假货的人,任何有辨别真假商品知识的人一旦发现,就要向当局告发,卖假货的人如果是奴隶或外国侨民,那么假货就归告发者所有;如果知情者是公民,但没有告发这种欺诈行为,那么就要宣布他犯了欺骗上苍之罪;如果告发了,那么他可以公开地把这样货物献给市场之神。要没收出售假货者的货物,在市场上鞭打他,他的货物定价是多少德拉克玛,就鞭打几下,还要一边打一边宣布他的罪行。为了制止商家的欺诈行为,市场官员和执法官要向不同行业的专家咨询,制定具体规则,告诉商人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要把这些规则刻在柱石上,竖在市场官的衙门前面,使在市场上做生意的人更加有据可循。市政委员会的功能我们已经作过充分描述。如果要作进一步的规定,市政官员们应当与执法官会商,起草和通过必要的补充条例,这些先后作出的规定都要公布在市政委员会衙门前的石柱上。
考察商业欺诈行为会直接把我们引向对零售问题的思考。首先让我们从整体上考虑这个主题,提出合理的建议,然后做出具体的法规。当我们考虑到零售的基本功能时,国内的零售不是一件坏事,而是有益的。如果有人能使原先天然分布不平衡、不合比例的各种物品平衡而又合乎比例地分布到各处,供人们使用,那他岂不是大恩人吗?我们应当提醒自己,借助于货币可以达到这种结果,我们应当承认,这就是商人的功能。同样,挣工钱的人、开小旅馆的人,还有从事其他各种名声的职业的人,全都具有相同的功能,这就是适合人们的各种需要,使商品分布得更加平衡。那么,为什么这些职业没有很好的信誉或名声呢?为什么人们一般总是对他们颇有微词呢?若要借助立法提出一个部分的治疗方法完全的治疗会超越我们的能力
考察。
克利尼亚怎么会这样呢?
雅典人呃,克利尼亚,我的朋友,全人类只有一小部分人受过圆满的训练,能约束自己的天然倾向,当他们发现自己处在需求和欲望的洪流中时,只有这些人才能下定决心节制自己。在我们有机会发财的时候,我们中能保持清醒头脑的人并不多,或者说宁愿节制富裕的人并不多。大多数人的性情完全相反,在追求欲望的满足时,他们完全超过了一切限度。一有机会赢利,他们就会设法牟取暴利。这就是各种商人和小贩名声不好,被社会轻视的原因。我们现在只能假定在命运的驱使下,会有某些人从事这种职业,去储存和出售货物。我知道这种假设是非常荒唐可笑的,但我知道,若是假定最优秀的人也会受到诱惑而这样做,那就更加不可能了,所以我必须这样说。我们应当发现这些职业都是对人有益的。如果能够按照严格的原则办事,那么我们应当敬重这些职业,因为它们起到类似母亲和保姆的作用。但是看看实际生活中的事吧!出于商业的目的,有人在遥远的偏僻之处设立旅舍,款待饥饿的旅行者,给他们提供挡风避寒的住所。但接下去又怎么样呢?
在那里,店主本来可以像对待朋友一样设宴招待客人,但实际上他的态度就像对待战败了的敌俘,要客人付出最苛刻的、最不公平的、最难以忍受的代价。这样的不法行为在各种行当中都能看到,所以这些人尽管为陷入困顿者提供了帮助,但得到恶名也理所当然。这就是他们的问题所在,而法律必须针对这种情况制定具体的法规。有句古谚说得好,“不能同时与两个敌人作战”,尤其是在腹背受敌的情况下。在医学中和在其他地方,我们都看到这句话的真理性。在我们打击这些行业的罪恶时,我们面对两个敌人:贫困与富足。富足使灵魂在奢侈中腐败,贫困使灵魂陷入困顿,使它们变得不知羞耻。那么在一个理智的社会中,有什么办法治疗这
些疾病呢?第一个治疗方法是,从事商业的人要尽可能少;第二,让那些即使腐败也不会给社会造成大害的人去从事这些工作;第三,必须制定某些具体措施来防止从事这些工作的人把邪恶传给别人。
所以我们的开场白马上引出一条具体的法律,这真是上苍的赐福!在上苍使之复兴的玛格奈昔亚城邦里,五千零四十个家庭的家长都不得从事商业,无论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甚至不能与商业活动有关联;他不能受人雇佣去做奴仆的事,因为那名雇主并不为他做事,为父母、祖父母或其他长者做的事则除外,为他们做事不会有损高贵的血统。法律难以精确地说明可以对自己的长辈做哪些侍奉性的工作,具体可由那些已经能够明确区分邪恶与高尚的人来确定。如果有公民在任何情况下从事卑贱的商业,那么他要为玷污高贵的血统而受到审判,任何人发现了都可以去法官那里告发;如果发现被告的行为已经玷污了祖宗的灶神,那么要判处他一年监禁,使他接受教训不再重犯;如果再犯,就要判处两年监禁。总而言之,每次重犯都要加倍惩罚。第二条法律是,让外国侨民或外国人经商。此外还要有第三条法律来保证商业道德,尽可能减少商业中的恶行。在这个社会里,出身高贵、受过良好的教育和训练的人构成了一个阶层,但执法官一定不能仅仅起到保护这个阶层,使之不陷入罪恶或邪恶的作用。他还要细心保护那些并不拥有这些有利条件而又从事了这种极易犯罪的行业的人。零售商业有许多部门,包括许多低贱的雇佣关系在内。我认为应当允许这些行业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因为我们发现它们是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在这种情况下,执法官需要向这个行业的各个部门的专家学习,像其他行业一样,防止各种欺骗行为。通过学习,他们要懂得从事某种行业的成本是多少,有多少赢利才是合理的,这种赢利标准应当公布,由市场官员和城乡官员在他们的辖地内
强制执行。有了这样的规定,我们可以期望我们的商业给全社会各阶层带来利益,而对从事商业的这个阶层带来的伤害则是最小的。
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契约的情况应当由部落法庭审判,除非能在由邻居组成的法庭中得到调解,或者说这份合同或契约是法律或公民大会的规定禁止的,或者说是出于强迫或不知情的情况下缔结的。工匠阶层用他们的技艺满足我们的日常生活需要,他们受到赫淮斯托斯和雅典娜的保佑,卫士阶层用另一种技艺为我们提供安全,他们受到阿瑞斯和雅典娜的保佑。我们有很好的理由说明第二种情况下的神的保佑与第一种情况是一样的。他们都在为国家和民众连续提供服务,后一种人的服务形式是打仗,前一种人的服务形式是生产各种工具和生活用品供人们使用。对保护神的敬畏使他们不会违反合同。但若一名工匠由于疏忽而没有在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忘记了敬畏使他得以为生的神,并愚蠢地把神想像为一名会允许他这样做的伙伴,那么他首先要面对神的责问,其次要有法律来对他进行制裁。如果有人没有遵守与雇主商定的合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那么他就欠下雇主一笔等于这项工作价钱的债务,要从头开始在商定的时间内重新做这项工作。
法律对订合同的人提出的建议与对卖方提出的建议一样。法律建议卖方不能索要很高的价钱,而要根据货物的真实价值定价;法律也要向订合同的人提出同样的建议,作为一名工匠,他当然知道自己工作的真实价值。在一个自由民的城邦里,工匠决不能利用他的专业知识欺骗那些不懂专门知识的人,从他们那里捞取好处,尽管知识本身应当说是一件诚实、公义的东西,受到这种伤害的人必须得到法律的补偿。另一方面,与工匠订立合同的人如果没有严格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支付工匠的工资,那么也要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这种违法行为,因为这是对宙斯,我们国家的保护神,
还有对雅典娜的羞辱,两位神在我们社会中是合伙人,这是一种为了蝇头小利而破坏社会最高联系的行为。如果工匠按照合同完成了规定的工作,但雇主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钱,那么雇主要支付双倍的工钱。如果雇主在一年内都没有支付工钱,那么他除了支付工钱外还要支付利息,而我们说过其他贷款都是没有利息的,对于拖欠的工钱,每个德拉克玛每月要支付一个小银币的利息,这样的惩罚要由部落法庭来审理。
由于我们已经提出了有关工匠的主题,所以我们只需简略提到从事战争的工匠,包括将军和其他军事专家。他们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工匠,尽管是不同类别的工匠。如果他们中有人为公家从事某项工作,无论是作为自愿者还是根据命令,并且完成得很好,那么法律会高度赞扬那些向他支付士兵工资的公民,亦即给他荣誉,但若公民们一方面接受了他完成得很好的工作,另一方面却又拒绝给他荣誉,那么法律要对这样的公民进行申斥。我们对这些英雄要进行赞扬,与此相配我们还要执行下述法律,不过这些法律更具有建议性质而非强制性的。用他的勇敢行为或军事技艺为保卫我们整个城邦作出贡献的勇士应当得到第二等级的荣誉。而我们的最高荣誉则必须授予那些拥有最优秀品德的人,那些完全遵守我们的优秀立法者制定的法律的人。
现在可以说,我们已经完成了对人与人之间的商业关系的更加重要的立法,只有监护人对孤儿的供养和监管问题还没有涉及。
这是我们下一步要尽力加以规范的领域。提出这个问题的依据在于人们不知如何处置死者的财产,在有些情况下,死者并没有作过这样的安排。克利尼亚,我为什么要说“尽力加以规范”呢?因为这个问题太复杂,牵涉到许多方面。这种事情我们肯定要制定法规。人们在生命将要终结时立下遗嘱,但有些遗嘱与法律有抵触,也有人会立下前后不一致的遗嘱,要么与亲属的意愿不符,要么与
他自己较早的遗嘱不符。你要知道,我们中的大多数人在濒临死亡时已经神志不清了,我想我可以这样说。
克利尼亚是的,先生,那又怎样?
雅典人克利尼亚,垂死之人很难对付,他的想法会给立法者带来很大的困惑。
克利尼亚怎么会这样呢?请你解释一下。
雅典人他想要自行其是,所以他的语言充满情感色彩。
克利尼亚语言,什么语言?
雅典人他会说,天哪!如果我不能完全自由地把我的财产留给某人,或者随自己的意愿,根据我生病、年迈和其他各种生活状况给这个人较多财产,给那个人较少财产,那么真是一种耻辱。
克利尼亚他说得很对呀,先生,难道你不这样想?
雅典人呃,克利尼亚,我认为我们的立法者过去太软弱了,他们的法典立足于对生活的当前看法,而他们对人生的理解则是不完善的。
克利尼亚为什么不完善?
雅典人呃,我亲爱的先生,他们害怕受到抱怨,这就是他们允许立遗嘱者可以随意处理财产的原因。你我必须以一种更加合适的方法对这个社会中的老人做出回答。
假定这些人事实上只有一天好活了,那么我们要对他们说:朋友们,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你们很难明白什么是你自己的财产,更难像德尔斐神庙的铭文说的那样,“认识你自己”。所以,作为一名立法者,我要向你们宣布,你们的人和你们的财产都不是你们自己的,而是属于你的整个世系,过去的和未来的,再进一步说,世系和财产属于国家。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不能允许你在年迈体衰、神志不清时听了那些阿谀奉承的话就错误地安排遗产。我的法律着眼于整个社会和你的整个家族的最大利益,而具体某个人或某个人
的事务,则是不重要的。安宁地离开我们吧,祝你一路上交好运,这是所有人都要经历的事情。你留下的东西应当由我们来考虑,我们一定会本着公心,细心地加以安排。
诸如此类对将死之人的劝告构成了我们的序言,克利尼亚。
而我们的法规是:凡有人立下书面遗嘱,那么首先应当以他的儿子作为他的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如果他有另外一个儿子,但已被其他公民收养,那么这个儿子的名字也应该写上。但若他还有一个儿子,没有被其他家庭收养,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要去海外定居,那么他有权按自己的意愿把他认为适当的财产留给这样的儿子,家庭房产及其所有设备除外。如果这样的儿子不止一个,那么这位父亲可以把他的财产分给他们,家庭房产除外,怎么分配由他自己定。但若有一个儿子已经拥有一所房屋,那就不应再把浮财分给他。如果有女儿,也要按照相同的情况处理,没有订婚的女儿可以得到一份遗产,但若已经订婚就不能再得遗产。如果后来发现有这样的儿子或女儿根据死者的遗愿得到了一份土地,那么应当把这份土地交到继承人手中。如果立遗嘱者的遗属都是女的,那么他应当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一个已经结婚生子的女儿,以她的丈夫为财产继承人。如果某人的儿子,不管是自己生的还是过继的,在未成年之前就已经死去,那么立遗嘱者应当再过继一名儿童,以图吉祥。如果立遗嘱人完全没有子女,那么他可以把自己全部财产的十分之一留给任何人,其余部分则要留给过继来的继承人,这样的事要经过法律的批准,一方要情愿,另一方要感谢。当这样的儿童需要监护人时,如果死者表达过自己的意愿,说过要有几个监护人,或者说过他们是谁,那么被提名的监护人就要执行死者的意愿,以这种方式得到提名的监护人是不可改变的。如果某人完全没有留下遗嘱或指定监护人,那么他的父母两系的亲属将是合法的监护人,两位来自父系,两位来自母系,再加上一名死者的朋友,
由执法官指定他们担任死者过继的儿子的监护人。负责监护收养事务的机构要由十五名执法官领导,他们是执法官中老资格的成员,通常分成三组,按照年资,每个组负责一年,直到五年任期满了为止,这样的轮换秩序不能打乱。
如果死者没有留下遗嘱,而他的儿女需要有监护人的照料,那么相关的法律也适用于他们。公民如果考虑到自己会因某种无法预料的事情而丧生,留下女儿没人照顾,那么他必须按照立法者的建议,为女儿指定两名近亲做监护人。第三位监护人,这是做父亲的人需要注意的,实际上是从全体公民中选择一名品性最适宜做他的儿子,并且可以做他女儿新郎的人,但这件事立法者可以忽略,因为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制定的最好法律是:如果无遗嘱的人留下了女儿,死者父系方面的一名没有继承遗产的兄弟或母系方面的一名没有继承遗产的兄弟应该得到死者的女儿,继承死者的遗产。如果不是兄弟而是兄弟的儿子,只要年龄适当,这条法律也适用。如果都没有,那么死者姐妹的儿子也适用。父亲的兄弟将是第四继承人,父亲的兄弟的儿子是第五继承人,父亲的姐妹的儿子是第六继承人。在各种情况下,女性都不能作为继承人,家庭中的继承要按照这样的顺序通过兄弟姐妹及其后代来尽可能保持血缘关系,在同辈人中,男性对女性具有优先权。这样的婚配是否适宜要在适当的时候进行检查,检查者要亲眼看到男子全裸,女子裸到肚脐。如果这个家庭的近亲到了兄弟的孙子一辈,乃至于曾孙一辈都没有了,那么这位姑娘就自由了,经监护人的同意,她可以在公民中选择自己的配偶,如果对方同意,那么这位公民就可以成为死者的继承人,成为死者女儿的丈夫。还有,生活中充满各种偶发事件,尽管我们想得很周到,但仍旧会有某些时候在整个国家里都找不到继承人。如果某位姑娘找不到丈夫,但却在某个殖民地有她的意中人,想要他成为自己父亲
的继承人,如果这位意中人是她的亲属,那么这位被派往殖民地的亲属可以在法律的允许下前来继承财产,如果这位意中人不是亲属,那么只有在国内没有亲属的情况下,并在死者的女儿及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允许他回国结婚,继承遗产。
如果某个人没有子女,死去时也没有留下遗嘱,那么上述法律仍适用于这种情况,但如我们所说,要从他的家族中选出一男一女,结成配偶,让他们去接续死者的香火,死者的遗产也就合法地归他们所有。继承的顺序是:死者的姐妹、死者兄弟的女儿、死者姐妹的女儿、死者父亲的兄弟的女儿、死者父亲的姐妹的女儿。这种安排的依据是上述法律的要求,是为了保持宗教所要求的亲缘关系。当然了,我们一定不要忘了这样的法律可以是一种沉重的负担,有时候很难要求一名和死者有血缘关系的人与他的女亲属结婚,还有,有些人患有身体和精神上的疾病,要服从法律的要求与这样的人结婚也有许多障碍。因此人们会认为立法者对此无动于衷,但这是一种误解。所以你必须把我的这些看法当作以立法者的名义对那些不留遗嘱的人提出来的,立法者关心的是公共利益,很难花同样的力气去控制私人的命运,因此不能将这样的法律视作对不留遗嘱者和接受法律者的宽容,只是有时候他们会发现自己无法漠视事实而执行这些法令。
克利尼亚那么让我来问你,先生,处理这种情况的最好方法是什么?
雅典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克利尼亚,我们必须在法律和民众之间指定一名仲裁者。
克利尼亚请你解释一下。
雅典人有时候,富裕的父亲很难让自己的儿子去与他贫穷的表姐妹结婚,因为他还有更高的期望,想要有一门更好的亲事。
有时候,一个人不得不违抗法律的旨意,因为立法者要他做的事情
力太大了,那么他可以要求由其他法庭来审判是灾难性的,比如法律要他去入赘的那个家庭有疯子,或正受着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折磨,从而使得他在那个家庭中的生活变得无法忍受。所以,关于这个问题我还要加上一些法规。如果有人抱怨现行的法律,遗产法或其他法,尤其是婚姻法,并且当众发誓不能按立法者的要求去做,不能与对方结婚,而当事人及其亲属或监护人的意见又和他相左,那么立法者会要求十五名执法官作为仲裁者来处理这个案子。他们将召集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听取他们的争辩,做出最后的裁决。如果有人认为赋予执法官们的这种权如果他输掉了官司,那么立法者给他的申斥、羞辱和惩罚要远远大于由执法官们组成的法庭。
这样一来,我们的孤儿就好像经历了一番重生。他们第一次出生后该如何抚养和训练我们已经说过了。而在这番无父无母的重生中,我们必须要做的事情就是制定一个计划,使他们能够克服各种不幸和困顿。首先,关于他们的行为我们要制定法律,要指定最好的执法官做他们的父母,就像他们的亲生父母一样;其次,我们每年都要专门指定三位执法官来照料这些孤儿,对待他们就像对待自己的亲生儿女一样,我们一致同意让这些官员来负责抚养孤儿的事务,就像所有监护人一样。事实上,我确实相信在这些事情中有某种真正的机遇,人死后离去的灵魂还会重新拥有人的生命。表达这一寓意的故事可以很长,但它们是真的,考虑到关于这一主题的传说内容有多么丰富,有多么值得敬畏时,我们必须相信这些传说,尤其是立法者必须相信,因为他们已经批准了这种信仰,除非我们把立法者当作毫无理智的人。如果这些都是真的,那么首先就要对众天神表示敬畏,它们从天上关注着这些孤儿;其次是要敬畏那些亡灵,天性使它们特别关注自己的遗孤,敬重它们就是向它们示好,而轻视它们则是向它们示恶;第三,要敬畏那些仍
旧还活着的人的灵魂,尤其是那些年迈的和德高望重的人。一个拥有良好法律的国家会得到神明的保佑,儿童们会对这样的人表示热情,信任照顾他们的人。他们对这种事情的视觉和听觉是敏锐的。对在他们中间公义地行事的人,他们抱有善意,对践踏无依无靠的孤儿的人,他们满怀仇恨。监护人和执政官如果有理智,无论如何怠慢,也应当敬畏神灵,关心孤儿的抚养与教育,尽力为他们做好事,就像对待自己和自己的儿子一样。所以,聆听我们的这些序言,不伤害这些孤儿的人不会惹来立法者的愤怒,而那些不愿聆听我们的教训,伤害无父母的孤儿的人将会受到惩罚,他们对这种伤害要作出的赔偿是对那些父母健在的儿童造成同等伤害作出的赔偿的两倍。
我们在上面只是一般地谈论了孤儿的监护人,或者负责监护事务的执政官,但他们还没有现成的如何抚养孤儿和管理遗产的模式,或者说还没有一条具体的法规告诉他们如何处理这些事务,在孤儿的监护方面也还没有具体的监护法,而现有的各种具体法规会使孤儿的生活与其他孩子有明显差别。情况就是这样,在我们的社会里有关孤儿的抚养与其他在亲生父母照料下成长的孩子应该没有很大的差别,尽管两类孩子的公共地位和所受到的照料有所不同。正是因为存在着差别,因此我们的法律非常热忱地提出告诫,并制定有关孤儿的各种法规。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提出最合理的处理方法。由执法官指派的男女婴儿的监护人,对待自己的孩子不得优于对待这些丧失了亲人的孤儿,要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对待由他管理的遗产,甚至比对待自己的财产更加精心。
应当把这一条定为法律,而且是惟一的法律,依此执行对孤儿的监护。监护人若违反这条法律,就要受到执政官的处罚;执政官若违反这条法律,监护人也可以把他告上法庭,让他受到双倍的处罚。
如果有家庭或公民指控监护人对孤儿漠不关心或不诚心,那么这
这里讲的过半数包样的案子也要在相同的法庭审理,违法事件一经证实,赔偿金高达遗产的四倍,一半归孤儿,一半归原告。如果孤儿使多数人相信他的监护人有违法行为,那么任何时候都可以解除监护人原有的长达五年的监护权。如果发现监护人有罪,将由法庭来决定给予什么样的惩罚或罚款;如果发现执政官疏于职守,也要由法庭来决定他应当交纳多少罚款。如果发现执法官有营私舞弊的行为,那么他不仅要缴纳罚款,还要被撤职,由新的执法官来取代他的职位。
父子之间有时会出现很大的纠纷,比人们通常想像的还要大。
做父亲的老是认为立法者应当授权给自己,如果自己认为适当,就可以公开宣布与儿子脱离父子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而做儿子的总是期待当局能启动法律程序来反对因年迈或疾病而变得疯狂暴虐的父亲。这种纠纷的根源一般可以在当事人邪恶的品性中找到,在有些情况下只有一方是邪恶的,比如说儿子是邪恶的,而父亲不是,或者正好相反,这样的不和一般说来不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在任何社会中,我们的社会除外,没有继承权的儿子不一定失去公民权,但在实施我们这些法律的社会里,被父亲抛弃的人只能移居远方,因为我们允诺不增加我们的居民总数,即五千零四十个家庭。因此,从法律上说,这个儿子不仅被他的父亲所抛弃,而且被所有亲属抛弃。因此,我们的法律还要提供一些具体规定来处理这种情况。无论有没有正当的理由,当一个人想要驱逐他的亲生儿子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不能自行其是。他首先要召集他和他的妻子的亲属,到侄儿一辈,当着他们的面宣布他的决定,取得他们的谅解,并且保证给这个儿子与其他儿子相同的动产。如果他能够取得半数以上亲属的同意那么这位父亲就可以驱逐儿子了,当然了,他要遵括当事人,当事人的父母,以及其他男女亲属,甚至也包括那些尚未成年的人
夫可以再娶,直到他有了自守已经讲过的这些条件。如果有公民想要过继这位被驱逐的儿子,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什么障碍,生活通常会使年轻人的脾气发生改变;但若在十年内都没有公民想要过继他,那么就要由那些负责处理多余人口的官员来处理这件事,这些多余的儿童命中注定要移居到外国去,但要保证他们能找到定居的地方。如果疾病、年纪、怪癖,或者这些原因加在一起,使某人的心灵变得极为暴虐,而这一事实除了与他每日生活在一起的人没有别人知道,尽管他是一家之主,但实际上却在浪费家庭的财产,而他的儿子又不知如何改变这种状况,想要把他告上法庭,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求这个儿子首先去见最年长的执法官,向他们报告父亲的情况。执法官们会进行详细的调查,然后再来与他商量要不要起诉。如果他们的建议是起诉,那么就可进入法律程序,发出抱怨的儿子既是证人又是原告。打输了这场官司的父亲从今以后失去处置他的财产的权力,哪怕是最小的物品,他的余生都要被当作一名儿童来对待。
如果丈夫和妻子之间由于坏脾气而想要离婚,这样的案子在各种情况下都要由十名年龄不同的男执法官和十名负责监护事务的妇女来处理。如果他们能够成功地使夫妻复和,那么万事大吉;如果无法调解冲突,反而使夫妻之间的对立更加剧烈,那么就要由他们来为当事的双方寻找最佳配偶。想要离婚的人脾气都不会好到哪里去,因此我们要尽可能寻找好脾气的人来做他们的新配偶。
如果离婚者没有子女,或子女很少,那么在给他们寻找新配偶时还要考虑到生育问题。如果他们已经有了足够的子女,那么在判决他们离婚和给他们重新寻找配偶时,主要的考虑就应是年纪和相互照顾的问题。如果一名妇女去世时留下了男孩或女孩,那么我们的法律要建议,但不是强迫,由她的丈夫抚养孩子,不能再给他们找一个后母;如果没有子女,那么
己的孩子,而对家庭和国家来说,他的子女的数量又足够多为止。
如果做丈夫的死了,留下了足够多的孩子,那么做妻子的应当留在家庭中抚养他们长大。但若她还太年轻,没有男人对她的健康不利,那么她的亲属可以与负责监护的人联系,做出妥善的安排。如果她缺少子女,那么这个因素也要加以考虑,从法律上讲,拥有足够的子女意味着至少有一儿一女。
父母关系一旦确定,下一步就要决定所生育的子女的地位问题。如果一名女奴与奴隶、自由民或获得自由的奴隶生育,那么所生的后代全部属于女奴的主人;如果身为自由民的妇女与男奴隶生育,那么所生的后代属于男奴隶的主人;如果男奴隶主与他自己的女奴生育,或者女奴隶主与她的男奴隶生育,这种事情当然是臭名昭着的,那么女奴隶主的孩子要与他的父亲一道,男奴隶主的孩子要与他的母亲一道被遣送到外国去,前者由管理妇女的官员来执行,后者由执法官来执行。
神灵或理智健全的人都不会对忤逆父母的问题提什么建议。
聪明人应当明白我们现在所说的有关崇拜神明的法律序言也都适用于对父母尊敬与否的问题。全世界关于崇拜的原始规则都有两重性。我们崇拜的诸神中有些显然是可见的,还有一些神是不可见的,因此我们建立了它们的偶像,相信当我们崇拜这些无生命的偶像时,我们就能赢得它们所代表的活神的充分青睐和恩典。所以当人们有年老体弱、生命将要终结的父母在家时,应当记住有这样的人在家里会使家中的炉灶变得神圣,如果能够正确地崇拜他,没有任何偶像能比它起到更好的作用。
克利尼亚你说的这种正确崇拜是什么意思?
雅典人呃,我会告诉你的。我的朋友,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主题。
克利尼亚你继续说吧。
波吕特被他的父亲雅典人我们常说,俄狄甫斯的儿子对他不尊重,于是他就诅咒他们,这是一个人们熟悉的故事,你知道上苍最后如何满足了他的祈求。还有,福尼克斯受到他的父亲阿弥托耳的愤怒的诅咒,希修斯诅咒,以及其他一些相似的故事,它们都起着同样的效果,清楚地证明了上苍会应父母的祈求而惩罚子女。
父母祈求上苍惩罚子女比其他的祈求更有效,而且只有这样做才是对的。如果说,当子女忤逆父母时神明会应父母的祈求而对子女做出惩罚,这才符合事物的秩序,那么应当明白,当子女孝敬父母时,他们会非常快乐,转而热切地为子女祈福,而我们也必须这样想,上苍会聆听这一类祈求,并不亚于聆听另一类祈求,给子女降福。如果情况不是这样的话,那么神的赐福就不公平了,而这种念头我们连想都不应该想。
克利尼亚这种念头确实不对。
雅典人所以,如我刚才所说,我们必须相信,在上苍眼中,没有比一位年迈的父亲或祖父,或者年迈的母亲或祖母更宝贵的形象了。如果人们崇拜他们,尊敬他们,那么连上苍也会感到快乐,或者说上苍就不会听到他们的祈求了。实际上,作为祖先的人是神的影像,他们胜过任何无生命的雕像。当我们崇拜这些活的影像时,他们总是我们的第二个祈祷者1,如果我们对他们不孝,那么他们就会做出相反的祈祷,而做子女的既不能进行这样的祈祷,也不能进行相反的祈祷。所以,对父亲、祖父和其他祖先尽孝的找不到其他更加有效的影像可以保证为他得到上苍的青睐。
克利尼亚你说得好极了!
雅典人一切理智正常的人都会敬畏父母的祈祷,他们知道这些祈求会在什么时候起作用。这是一种符合自然的安排,好人1指父母为子女祈祷。
看到自己年迈的长者吐出生命的最后一丝气息,长者的死对年轻人来说是一种最沉重的打击,而对坏人来说,长者的死对他们是一种最真实的、最深刻的警告。因此,我希望所有人都能听从我们当前的劝告,孝敬父母。如果还有人对此置若罔闻,那么下述法规就是针对他们的。在我们的国家里,如果有人怠慢他的父母,没有精心满足父母的愿望,而对自己的子女和对自己的照顾超过对父母的照料,那么知情者都可以到三位年长的执法官和三位负责赡养事务的妇女那里去告发他,他们可以亲自去告发,或者让别人代表自己去。这些官员将审理案件,如果不孝者是男的,还很年轻,不足三十岁,那么要用鞭笞和监禁来处罚他;如果不孝者是女的,那么要把她当作四十岁的妇女来处罚。如果有人过了这个年龄仍旧不孝顺父母,或者虐待父母,那么要由一个有一百零一名最年长的公民组成的法庭来审判。如果罪行得到确认,那么法庭要决定给予罚款或其他惩罚,不得赦免。如果有人受到虐待而又不能上诉,那么知情者可以向当局告发,知情不报都会被视为懦夫,也要受到惩罚。如果告发者是一名奴隶,那么他可以因此而获得自由。如果他的主人就是那个虐待父母的人,那么执政官会宣布他获得自由;如果他的主人是另一位公民,那么他的身价由公家支付。当局还有义务保障他的安全,以免他因告发而受到报复。
现在来谈谈投毒造成伤害的问题,我们已经整个儿地处理了伤害致死的问题,但还没有涉及那些故意地,有目的地使用食物、饮料、油膏造成伤害的案子。使我们在此处停顿的原因是人类以两种不同方式使用毒物。我们刚才已经指出的这种形式是通过他人的行为以普通办法对人体造成伤害。还有一种形式是通过技艺、巫术、符咒、咒语起作用,施行这些技艺的人使人们相信他们拥有这种为害的能力,而那些受害者则相信施行这些技艺的人能使
而是为了使罪犯以及所有看到他受惩罚的人在将来自己着魔。这些事情的真相很难弄清,要是这些技艺很容易学,那么令他人信服倒是一件易事了。要想在心中清除各种疑点,比如弄清他们是否能在门口、十字路口、坟墓边看到蜡制的小人,那确实是在白费气力,对这些问题不可能有什么确定的答案。因此,我们将按照使用毒物的方式把关于毒物的法律分成两章。但首先我们要声明,我们不希望、不要求、不建议使用毒物,我们不能在人类中制造恐怖,因为大部分人都像婴儿一样容易受到惊吓,也不能要求立法者或法官找到治疗这些恐怖的方法。我们要说,投毒的人首先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除非他是医学专家或健身专家,或者是懂巫术的预言家或先知。所以,关于毒物的法律应当这样写:任何人投毒,或利用别人投毒,没有造成人员死亡,但对牲畜和蜂群造成了死亡,那么在罪行得到确证以后,如果投毒者是一名医生,就要判死刑,如果投毒者不是毒物专家,那么就要判处罚款,金额由法庭决定。任何人涉嫌利用巫术、咒语或其他妖术造成伤害,罪行得到确证以后,如果他是先知或占卜师,那么就要判处死刑,如果他不是巫师,那么就按照前面的情况来处理,由法庭来决定对他的处罚或罚款。
已经做过的事情是不可在各种盗窃和抢劫中使用暴力而造成伤害的案子,罪犯要按照伤害程度向受害者做出相应的赔偿,在每个案子中赔偿都要充分。除了赔偿之外,罪犯还要缴纳罚款,以起到矫正的目的。如果罪犯是在别人的唆使下而走上邪路的,而当别人引诱他时,他进行过反抗,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对罪犯的处罚要轻一些;如果犯罪的原因是由于他自己的愚蠢,是因为他自己不能抗拒快乐或痛苦,或者迫于情欲、妒忌、愤怒的压力,那么对罪犯的处罚要重一些。惩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取消罪恶能消除的可以不再犯罪,或者至少使大部分人不再陷入如此可怕的状况。
出于上述理由和目的,法律必须小心行事以实现自己的目的,对具体的罪行要精确量刑,赔偿的金额也要准确计量。法官也有同样的任务,他要为法律服务,法律把矫正罪犯的工作留给法官,由法官来确定罚款或处罚,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就好像一名设计师,把与整部法典相应的一些蓝图设计出来。事实上,麦吉卢和克利尼亚,这就是你们和我现在正在尽全力做的事,我们必须在诸神及诸神之子允许我们立法的范围内,具体规定对各种偷窃和抢劫的处罚。
这个国家不允许精神病人自由活动,病人的亲属要把他们平安地关在家里,无论用什么办法都行,违者罚款。对不能管好精神病人的人,无论是奴隶还是自由民,属于最高财产等级的人罚款一明那,属于第二财产等级的人罚款一明那的五分之四,属于第三财产等级的人罚款一明那的五分之三,属于第四财产等级的人罚款一明那的五分之二。有许多人是疯子,但他们的疯狂采取不同的形式。我们刚才提到的这种疯狂的根源是生病,但还有另一种疯子发疯的根源在于有一种不良的愤怒天性,再加上错误的训练而使这种天性得到加强。这种人稍微遇到一点不顺心的小事就要勃然大怒,辱骂别人,这样的行为在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里是完全出格的。因此我们要制定一条关于骂人的法律来处理这些人,条文如下:无人可以谩骂他人。参加辩论的任何人都应当听取对方的意见,也应该当着对方的面提出自己的看法,但不能谩骂对方。当争论者像饶舌的泼妇一样开始用粗俗难听的话语辱骂对方的时候,这样的话语产生的最初结果就是播下仇恨的种子,尽管这些话语本身就像空气一样轻薄。激情是一种有着邪恶倾向的东西,说话人的愤怒毒害着他的激情,使他原来所受的合乎人性的教育和教养又一次转变为兽性,心中压抑着的积怨使他成为一头野兽,这就是他追求的激情回归给他带来的悲哀。此外,这样的争论经常
转变为嘲笑对方,而这样做对自己绝无帮助,因为在嘲笑对手的时候他自己的尊严中最重要的性质也失去了。由于这些原因,人们在任何神庙或公共献祭中都不能使用嘲笑的语言,在公共体育活动、市场、法庭,或其他公共场所都不能用。违反这条禁令要受到官方的制裁,有这种行为的人不能担任各种公职,因为这样的人不尊敬法律,不按立法者的吩咐办事。如果有人喜欢骂人,那么任何旁观的老人都可以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而动手打他,使他的坏脾气变好。现在请你们注意听我的想法。当人们在相互挖苦对方的时候,有些人会黔驴技穷,在这种情况下,勃然大怒也就势在必行了,而这种愤怒的激情正是我所要谴责的。但是接下去又会怎么样呢?喜剧家们为了实现他们的目的,讥笑他们的同胞,但不发火,我们难道也要像他们一样努力去嘲笑人类吗?我们要不要在玩笑和真实之间划一条界线,允许人们可以相互开玩笑,但不要生气,但要绝对禁止我们已经说过的这种嘲笑,亦即愤怒地谩骂对方?这种限制性的条款一定不能取消,但法律一定要具体明确什么人可以这样做,什么人不能这样做。使公民发笑的喜剧作家、讽刺诗或抒情诗都要禁止,不管是借助语词还是借助姿势,也不管是带着激情还是不带激情;在节庆中如果有人不服从庆典主持人的规定,那么主持人有权把他从这个国家赶出去,在一段时间内不得返回,或者处以三明那的罚款,献给这个庆典所荣耀的神。那些早先已经得到许可创作针对个人的讽刺作品的人可以相互讽刺,但不得认真,不能发火。这条界线实际上该怎么划,应当由主管儿童教育的官员来决定。如果得到他的批准,那么这样作品就可以公开演出;如果没有得到他的批准,那么创作者既不能上诉,也不能训练任何人,奴隶或自由民,上演他的作品,违反者就是一个坏公民和违法者。
真正值得遗憾的对象不是饥饿或有其他类似紧迫需要的人,
而是那些有着清醒灵魂的人,或拥有其他美德的人,或分有这些美德的人,遇上了不幸。甚至在一个体制和公民都处于中等状态的国家里,要找到完全被遗弃乃至于要成为乞丐的人,奴隶或自由民,也是很奇怪的现象。如果立法者制定下述法律,那么这些人不会有危险。我们的国家不能有乞丐。如果有人想当乞丐,以乞讨为生,那么市场官员要把他赶出市场,市政官员要把他赶出城市,乡村官员要把他赶出国境,这样一来我们的国土上就不会有这样的人了。
如果一个人的财产被别人的男女奴隶侵犯,而他自己又不是因为胆小而不保护自己的财产或管理不善,那么造成财产损失的这些奴隶的主人要全额赔偿,还要交出罪犯。如果这位主人声称这种伤害是由双方冲突而引起的,而那个奴隶只是在制止冲突中造成了不幸,说这些话的目的在于包庇他的奴隶,那么这位主人可以向法庭起诉。如果官司打赢了,他可以获得由法庭确定的这名奴隶双倍价钱的赔款,但若官司打输了,那么他仍旧要赔偿损失并交出这名奴隶。同样,如果邻居家的财产被马、狗或其他家畜损害,那么这些家畜的主人要赔偿损失。
如果有人在接到传票时拒绝出庭作证,那么他要因此而受到审判。如果他知道事情真相并打算作证,那么他可以在法庭上作证;如果他说自己对事实真相一无所知,那么他要以三位神的名义起誓,宙斯、阿波罗、塞米司,然后方可离开法庭。任何接到传讯但拒绝提供证据的人都要负法律责任。法官审理案件需要证据时可以要求人们提供证据,采取这样的行动并不需要投票。身为自由民的妇女如果年满四十,那么她有权提供证据;如果她没有丈夫,那么她还有权充当原告,但若她的丈夫还活着,那么她只能当证人。男女奴隶和小孩也可以当证人,但只适用于杀人案,法庭要为他们提供充分的安全措施。但若有人提出抗辩,证明他们的证词
说这种方法可以保证人们在法律诉讼中获虚假,那么宣誓作证的证人就要等候对他的审判。发伪誓的原告或辩护人可以在判决之前听取有疑义者对证词的全部或部分抗辩,有疑义者的抗辩要得到双方的同意,由官员记录在案,以便最后确定有无作伪证。两次作伪证的人今后不再负有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三次作伪证的人就更加没有资格作证人了。执政官要逮捕那些三次做伪证的人,送交某个法庭,罪行确证以后判处死刑。
无论什么时候要是发现某个诉讼当事人赢得官司所依靠的证据是虚假的,如果虚假的证据超过所有证据的半数或半数以上,原来的判决就要废除,案件要重新进行调查,确定原判是否主要依据这些虚假的证据,根据调查的结果最后确定原判是否成立。
生活中充满着美好的事物,但是大部分美好的事物都受到那些肮脏的寄生虫的玷污。比如说,正义对人类来说是一种不可否认的恩惠,它使得整个人类的生活得以可能。但若说正义是这样一种幸福,那么为什么还会有对非正义的拥护呢?我们看到,邪恶把自己包裹在某种专门技艺中,以这种技艺的名字出现,从而给幸福带来恶名。它一开始承认有某种管理人的法律事务的方法实际上它本身就是人管理自己这方面事务的方法和帮助别人管理这类事务的方法胜,无论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正确。它还说这种技艺本身和它教导的雄辩术是一种礼物,任何人都可以用它来挣钱。现在,要是能做到的话,我们一定不能让这种方法,无论它是技艺还是无技艺的经验性的技巧,在我们的社会中扎根。立法者要号召人们服从正义,对于服从正义的人法律并没有什么要说,而对那些不服从正义的人,法律将说出这样一番话来:任何人被怀疑试图歪曲和改变法官心中的正义标准,错误地扩大法律诉讼的数量,或错误地增加诉讼,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的罪名在不同情况下是歪曲正义,或是煽动这样的歪曲。这种罪行要由挑选出来的法官组成的法庭
第十二卷审理,如果罪行得到确证,那么法庭将在审理中确定当事人的这种行为是出于政治上的野心,还是出于对金钱的贪婪。如果原因是前者,那么法庭将规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间这名罪人无权上法庭控告任何人,也不能帮助任何人打官司。如果这样做的原因是对钱财的贪婪,那么罪犯如果是外国人,就要把他驱逐出境,如果私自返回就要处死,如果罪犯是公民,那么就要判处他死刑,因为他无止境地爱慕金钱。还有,出于政治野心而歪曲正义的人如果重犯,也要判处死刑。
雅典人如果一名派驻外国的大使或公使对国家不忠诚,无论误传信件,还是歪曲信息,出于善意或敌意,这样的人作为大使或公使,都要受到渎神罪的指控,因为他们的行为违抗了赫耳墨斯和宙斯的派遣和旨意,要在罪行得到确证以后,再来决定给他们什么样的惩罚或罚款。
,这种故事绝不是真理,也不像真理,犯有这种偷窃是一种肮脏的行为,公开抢劫更是罪大恶极。宙斯的儿子既不会偷,也不会抢,更不会对同类实施欺骗和暴力。我们中间如果有人犯下这样的罪行,那么他受到惩罚是应该的,因为他竟然相信诗人和寓言家的谎言,以为偷窃与抢劫不是一种可耻的行为,诸神自己也这样干过失的既不是神,也不是任何神的儿子。在这些事情上,立法家比诗人知道得更多。所以,如果有人接受我们的建议,那么对他们来说是件好事,而且是一件大好事!但若不服从,呃,那么他们将面临法律的制裁。盗窃公物者,无论物品大小,都同样要受到审判。
因为偷小东西的人不是因为他偷窃的欲望较小,而是因为他的手没什么力气,而那些偷大东西的罪犯,只要偷了也就是在犯罪。由
缺乏指挥员于这些原因,法律对盗窃和抢劫这两种罪犯的处罚有轻有重,但这样做的原因不是因为被偷或被抢的物品有大小,而是因为一种罪犯也许还能挽救,而另一种罪犯已经不可救药了。因此,在审理外国人或奴隶的那种法庭上,如果发现盗窃犯还可挽救,那么法庭就要判决怎样处罚他或要他缴纳多少罚款。如果发现某一位公民,或被当作公民受过训练的人,犯有暴力抢劫罪,无论有没有杀人,都要把他当作不可救药之人处以死刑。
关于我们的军队组织需要按照它的本性提出许多建议,制定许多规则,但总的原则是:男女武士都不能没有上级的监管,任何武士无论在游戏中还是在正式场合都不能按自己的意愿自行其是,他们无论在战时还是平时都要与长官住在一起,接受他的领导,立定、前进、操练、洗澡、吃饭、站岗、巡逻、放哨,一举一动都要按长官的命令办事,在长官的指挥下战斗、追击、撤退,总而言之一句话,要使全体武士习惯共同生活,共同战斗,成为一个坚不可摧的团体。人们既没有也不可能发现比这更好的规则和保证军队取胜的军事技艺了。在和平时期,我们从小开始就要接受这种训练,掌握这种指挥和被指挥的技艺。无政府主义应当从人类生活中根除,而一切兽类处在人的支配之下。尤其是,我们的民众在合唱队的舞蹈中已经学会了怎样勇敢地表现自己,接受其他一切训练也有着同样的目的,为的是使他们能够身手敏捷,忍饥耐渴,风餐露宿,不怕酷暑严寒。最重要的是,出于同样的目的,他们一定不要用人造的衣物鞋帽把头和脚严严实实地包裹起来,削弱这些机体的能力,白白糟蹋大自然为头和脚提供的防护设备。头和脚是人体的两端,照顾好头和脚对整个身体都好,忽略对头和脚的照顾对整个身体都不好;脚是整个身体的仆人的仆人,头是身体的主人,生来就包含所有感觉器官。
关于武士的生活我们已经作了许多赞扬,就好像有年轻人在
给他什么样的惩罚或罚款。其次因此人们聆听,现在我们就来讲一讲相关的法律。已经应征或已被指派到某个军种的人都要按时服役。如果一名军人在没有得到指挥官同意的情况下,由于胆小而擅自逃避参战,那么当军队从战场上返回步兵、骑兵,或其他兵种时,就要对这些人进行起诉,由他原来所属的那个兵种的军官来审判按不同的审判程序进行。就这样,步兵归步兵审判,骑兵归骑兵审判,其他兵种也一样,逃避参战者都要在他的战友面前受审。罪行得到确证以后,首先,这样的逃兵要被剥夺今后参加各种可以出人头地的比赛的资格,他也无权指控其他人是逃兵,或在该类案子中担任原告,然后法庭还要决定,对这种逃兵的判决要通报全军,等大家都知道以后,指挥官要考察所有战士的表现,宣布对有杰出表现者的奖励,得奖的依据就是战士们在刚刚结束的那场战役中的表现,而不是以前的战役。每个单位颁发的奖品是一个橄榄枝得一、编的花环,获奖者要把花环献给他所喜欢的那位战神,作为今后获、三等终生成就奖的依据。没有得到指挥官的撤退命令就逃跑的士兵也要受到和逃避参战同样的指控,相应的惩罚也和逃避兵役者相同。
我们知道这类事情频繁地发生当然了,指控某人逃避参战或在战场上逃跑要小心区分有意和无意,不要造成冤案。正义,确实如人们所说的那样,是良心的贞洁女儿,良心和正义都十分痛恨误判。我要说,人们必须避免诬告和其他对正义的冒犯,尤其要小心对待在战场上丢失武器的案子,不要冤枉人,不要把被迫失去武器当作可耻地抛弃武器来加以谴责。要在两类情况中划一条界线很难,但法律应当作明确的区分。有一传说可能有助于我们的理解。诗人说,帕特洛克勒被抬回帐篷,但他的武器丢了,他身上原来穿戴着武士的盔甲,按诗人的说法这副盔甲是诸神送给珀琉斯和忒提斯的结婚礼物,落到了赫克托耳的手里
就嘲笑墨诺提俄斯的这个勇敢的儿子把武器丢了。丢失武器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比如从高处坠下、在海中、由于天气的原因突然滑倒,或者由于水流的漩涡。总而言之,有无数的原因可以解释这种不幸,也可以用它们做借口来掩饰故意丢失武器。所以我们要尽力加以区分。在提出这类谴责的时候,用语要正确。在各种情况下,把丢了盾牌的人当作丢失武器来谴责是不公平的,尽管确实可以说他“丢失”了武器。在强力作用下丢了盾牌的人和自己把盾牌丢掉的人不能相提并论。谈论这些情况要有不同的用语。所以我们的法律要这样说:如果某人被敌人围困,而当时他有武器在手,在这种情况下他不去努力抗敌,而是有意放下武器,或扔掉武器,用这种可耻的行为来换取活命,而不是勇敢地光荣牺牲,对这种人,可以说他丢弃武器,而对上面提到的另一类例子,法官要做仔细调查。矫正要总是针对恶人,使他们变好,而不要针对不幸的人,这样做是浪费时间。
对那种丢弃武器,不做抵抗的胆小鬼,适当的惩罚是什么呢?
人间的法官确实没法把男人变成女人,据说帖撒利的凯涅乌斯以前是个女人,后来神把他变成了男人。如果能倒过来,以某种方式把男人变成女人,那么这就是对那些扔掉武器的胆小鬼最恰当的惩罚。与此最相近的处置胆小鬼的办法是,让他没有生命危险地度过余生,但使他终生打上可耻的烙印,处理这类案子的法律是这样的:如果通过调查证明有人可耻地抛弃了他的战斗武器,那么今后不得再使用这样的人当兵,不能让他担任将军或其他任何军职。
之父。)和海洋女神忒提斯(墨诺提俄斯是是帕特洛克勒城下,被特洛伊勇士赫克托耳杀死。阿喀琉斯的父母是英雄珀琉斯联军的勇士、阿喀琉斯的朋友,他身穿阿喀琉斯的盔甲冲到特洛伊1此处提到的都是荷马史诗中的人物,帕特洛克勒是希腊
无视这条禁令雇佣了胆小鬼的官员一旦被监察官发现,就要处以罚款,如果他属于最富裕的那个财产等级,罚款一千德拉克玛,如果属于第二等级,罚款五明那,如果属于第三等级,罚款三明那,如果属于第四等级,罚款一明那。那个受到雇佣的胆小鬼要被驱逐出去,使他得不到机会通过服危险的兵役变成真正的人,他也要缴纳罚款,属于最富裕等级的罚款一千德拉克玛,属于第二等级的罚款五明那,属于第三等级的罚款三明那,属于第四等级的罚款一明那,这些处罚与前面雇佣他的官员是一样的。
监察官由执政官任命,有些任期一年,用抽签的方法决定,有些任期几年,用选举的方法选出。我们该如何恰当安排监察官呢?
如果某个监察官自己都不能公正地行事,有损这个职位的尊严,那么又有谁能去矫正他呢?要找到一位拥有杰出才能的官员去监督我们的官员确实不是一件易事,但我们还是要努力寻找某些具有超过常人能力的监察官。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这么一回事。一种政制就像一条船或一个有机体,使其机体产生瓦解的实际上是某种有着多种表现形式的性格,这种性格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名称,就好比支撑着有机体的肌、腱、韧带,我们现在要考虑的就是在政制中起着这样一种关键作用的东西,关系到它的保存和瓦解。如果我们的监察官比我们的行政官更优秀,能够公正完善地完成他们的工作,那么我们整个民族和国家都会繁荣昌盛,会享有真正的幸福;但若我们的行政监察也有问题,那么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这个社会有机体的每个部分都会削弱,每一种职能都会被另一种职能削弱,各个部门无法通力协作,整个国家将不再是一个国家,而是多个国家,内部充满争斗,最后导致灭亡。所以我们必须看到,行政监察是至关重要的,担任监察官的人必须在各方面都出类拔萃。
因此选拔监察官要有某种新方式。全体公民每年在夏至后的那一天,要在祭拜太阳神和阿波罗神的圣地里集会,当着这位神的面选
举三名监察官,每个公民要提名一个在他看来各方面都是最优秀的人,他的年龄要超过五十岁,不能提名自己。根据这些提名进行第一轮选举,如果被提名的人数是偶数,那么得票多的那一半当选,如果被提名的人数是奇数,那么还要略去得票最少的那一位。
如果有几个人得到相同的票数,使得当选者超过半数,那么就把最年轻的当选者去掉。以后再以相同的方式多次投票,最后只剩下得票最多的三个人。如果这三人得票相同,或其中两人得票相同,那么就要根据天意用抽签的办法来决定排名秩序。人们要把象征胜利的橄榄枝献给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然后公开宣布选举结果:奉天承运,玛格奈昔亚国现在昭示天下,向太阳神献上三名最高贵的公民,用古代的话来说,把他们作为精选的第一批果实献给阿波罗神和太阳神,他们将就任监察官之职。
在第一年里要用这样的方法产生十二位监察官,任职期到七十五岁为止,然后每年产生三位新的监察官。他们要把所有行政官员分成十二组,分别对他们进行监督。鉴于他们的工作职责,监察官的衙门就设在阿波罗神和太阳神的圣地里,也就是选举监察官的地方。监察官将独立调查有出格行为的政府官员,有些案子也可由几位监察官共同负责,对官员的处罚要成文,公布在市场边上的那个广场上,这些处罚要经过监察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官员声称对他的处罚不公平,都可以向某个由若干法官组成的上诉法庭申诉,如果申诉成功,那么只要这位官员愿意,可以给那位监察官相同的处罚;如果申诉失败,监察官原来判处他的死刑就要维持原判,因为没有更重的处罚了,如果监察官原先给予他其他处罚,那么只要能加倍的都要加倍处罚。
下面我要告诉你该如何任命一名监察官来监督监察官本身,如何实施这种监督。当监察官们还活着的时候,由于整个国家已经宣布他们是最优秀、最高尚的人,因此在各种庆典中都应当让他
们居于首位,还要让他们担任各种派往希腊各地参加献祭、宗教集会和各种国际活动的代表团的领队。只有他们才能佩戴月桂花冠。他们还将担任阿波罗神和太阳神的祭司,当年的首席监察官担任祭司长,该年的名称要以他的名字命名,作为我们这个国家纪年的方式。他们逝世以后要隆重安葬,他们的坟墓要造得比其他公民好。葬礼中所用的布料都应是白色的,不要有挽歌,也不要有哭嚎,但在他的棺材周围要有十五名青年女子和十五名青年男子组成的合唱队为他唱颂歌,就像祭司们所唱的赞美诗一样,这种颂歌要唱一整天。第二天黄昏的时候,棺木下葬,送葬的行列包括由死者亲属从体育场上选来的一百名青年。走在送葬队伍最前面的是未婚青年,全部身着戎装,骑兵手持马鞭,步兵手持兵器,其他人也一样。棺木由男青年们抬着前进,边走边唱国家的圣歌,女青年紧随其后,再后面是那些已经过了生育期的已婚妇女。男女祭司走在送葬队伍的最后,尽管他们不能参加其他葬礼,但若庇提亚的女祭司批准我们的建议,那么他们可以参加这种葬礼而不会受到玷污。墓室应当开挖成椭圆形,上面覆盖岩石的拱顶,这是一种最坚固的建筑形式,用大石块砌成。棺木放人墓室以后,送葬者要用泥土掩埋墓室,并在周围植树,但要留下一个出口,作为以后举行祭祀的地方。安葬完毕之后,要举行音乐、体育、赛马的年度竞赛以荣耀死者。然后由死去的监察官的亲属向那些参加葬礼的人致谢。但若有监察官在任职期间太软弱或有腐败行为,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弹劾他。审理这种案子的法庭组成如下:执法官、仍旧活着的监察委员会的成员、上诉法庭的成员。弹劾的书面形式应当是,某某人在任职期间有与其崇高名声不符的行为。如果罪名得到确证,那么被弹劾者将被剥夺职位,以及原来他可以享有的公葬和其他荣誉。但若弹劾者未能得到五分之一的赞同票,那么他要受到罚款的处罚,属于最富裕等级的罚十二个明那,第二等级的罚
八明那,第三等级的罚六明那,第四等级的罚二明那。
故事中所描述的拉达曼堤斯的断案方式令我们敬佩。按照故事中的说法,他那个时代的人坚信诸神的存在,因为包括拉达曼堤斯在内的那个时代的大多数人都相信他们的父母所相信的神。拉达曼堤斯显然认为法官的工作不应当托付给任何凡人,而只能相信诸神,这就是他为什么能够简洁迅速地断案的原因。他要那些原告对神发誓,所以他能很快地断案。而在我们这个时代,我们说过,有些人根本不相信诸神存在,有些人认为它们根本不关心我们,最糟糕的是,大多数人相信只要在献祭中给诸神一些好处,奉承它们,诸神就会帮助他们作恶,使他们免遭各种天谴,当然了,在当今时代,拉达曼堤斯的断案方法已不复存在。人们关于诸神的信仰改变了,所以法律也必须改变。精明的立法者取消了诉讼双方在审理中的发誓。原告要把他的控告写成状纸,但却不必发誓说自己说的都是真的;同样,被告也要把他对罪状的否认写成书面的东西呈给官员,但却不用发誓。在一个城邦里诉讼盛行,一半或接近一半的公民发伪誓,但却没有诸如公餐制一类的公共或私人之间的联系,那么这种情况实在太可怕了。
所以,我们的法律将要求原告在法官面前宣誓,任何有投票权的公民在涉及各种案子或选举时都要宣誓。同样,合唱比赛和其他音乐表演、体育和马术竞赛的主席和裁判,以及处在类似地位的人也要发誓,在这些场合人们一般认为发假誓并不能给人带来什么好处。但在明显具有重大好处的地方,人们会违反事实真相,发伪誓,在各种场合对竞争双方做出错误的裁决,由此必然引发不要求发誓的法律诉讼。更加一般地说来,法庭的当值法官既不要求原告在法庭上当众宣誓他的指控是真实的,又不要求原告发誓,如果撒谎就遭天谴,当然也不会出于怜悯而纵容罪犯。法官们只要求他完全依据自己拥有的权力,用体面的、庄重的语言说清他的意
思,同时也认真听取被告的辩解。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一规则,当值的法官会认为他出格,要求他只谈有关的事情。然而,如果一桩官司发生在两个外国人之间,法官应当允许一方向另一方发誓,或接受对方的发誓,他们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要记住,按照规定他们不会在我们中间一直住到老,也不会使他们自己的家变成一个巢穴,其他那些像他们一样的人在他们家中会归化我们的国家。我们要决定该如何让这样的人按相同的原则进行有关个人事务的诉讼。
我指的是那些还够不上处以鞭笞、监禁、死刑的案子至于自由公民违反国家法律的案子比如说没有出席合唱队的集会,没有参加游行等国家举行的公共仪式,在和平时期没有献祭,在战争时期没有交纳特别税,等等,我的意思就是说,在所有这些事情中,最重要的是国家利益,违反法律的人要向由国家法律赋予权力的官员做出保证和抵押。如果在作了保证并进行财产抵押以后仍旧继续违反法律,那么抵押的物品将被出售,收人归国家所有。而且还要有进一步的惩罚,受权处理这种事务的官员会在法庭上宣布他们的错误,直到他们同意服从法令为止。
除了那些从自己的土地上派生出来的税收外,一个没有关税、没有商业的国家必须决定如何处理它的公民去外国旅行以及接受外国人到它自己的领土上来的问题。所以立法者必须考虑这个问题,并对公民提出这方面的建议。不同国家之间不能有自由往来,因为这样做会产生各种混合性格,就像由于互相访问而造成疥疮的传染一样。对一个公共生活健全,受到正确法律控制的社会来说,这样的自由往来会产生有害的后果,然而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措施,没有说明本国居民要不要欢迎外国人来访,并与他们混居在一起,或者当本国的老老少少产生旅行念头时要不要批准他们出国旅行。另一方面,拒绝一切外国人人境和不
允许任何本国居民去外国旅行,并非总是可能的,如果这样做的话,也许会使其他国家认为我们这个国家是野蛮的、缺乏人情味的;我们的公民也会被认为采取了错误的拒斥外国人的政策,具有不相容和不易接近的性格。但是,一个国家在外部世界的名声,无论是好名声还是坏名声,决不能忽视。整个人类远非拥有完善的美德,但决不能说他们在判断其他人的美德或恶行的能力上也同样缺乏。在恶人中间有一种神奇的洞察力,借助这种洞察力,最恶的人常常能够以他们自己的思想和语言鉴别好人与坏人。因此如果有人提出建议,要一个国家在世界上取得好名声,那么这个建议是合理的。实际上,有一条绝对正确的最高规则是:首先成为好的,然后寻求好的名声,而不仅仅是为了好名声而去寻求好名声,如果我们的好意味着完善的话。所以,我们在克里特建立的这个国家要像其他国家一样从它的邻居那里赢得美德方面的最崇高、最杰出的好名声,这样做是非常合适的,我们完全有理由希望我们的计划能够顺利执行,我们的国家将成为世上少有的几个统治良好的国家之一,享受着太阳神和其他诸神的光芒。
因此,我们国家关于出境旅行和接受外国人人境的法律是这样的:首先,任何四十岁以下的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邀请和允许外国人来访;第二,这样的旅行不能出于私人目的,而只能是公务旅行,包括派遣大使、公使、参加各种宗教仪式的代表团,等等。逃避兵役者或战场上的逃兵不能参加这样的活动。派遣代表去朝觐庇提亚的阿波罗、奥林比亚的宙斯,以及奈米安和伊斯弥亚的诸神,参加在那里举行的献祭和荣耀诸神的赛会,这是我们的责任。我们一定要尽力派遣较多的人去参加,要选拔优秀、高尚、杰出的人当代表。他们一定要在宗教与和平的集会中为我们的城邦增光添彩,使我们的国家扬名世界,在胜利回国时他们要向年轻人解释,与我们的国家相比,其他国家在哪些方面不如我们。
还有其他一些使者应当派往国外,由执法官批准。如果我们的公民有充分的闲暇研究其他民族的事情,那么没有法律会阻碍他们成行。一个对其他国家的民众不熟悉的国家,无论这些国家是好是坏,在孤立之中决不会达到适当的文明水平,也不会成熟,如果它的法律仅仅依靠习惯而不依据理智,那么它也不可能成功地永久保存它自己的法律,事实上,在大量的民众中,总有某些人,尽管很少,拥有超出常人的品质。在法律有缺陷的国家里找到的这种人不比法律良好的国家少,而这样的社会则是无价的。生活在统治良好的国家里的居民本身的性格就是一个明证,他们走到哪里,他们的性格都可以用来反对各种腐败,都可以证明他自己的国家是健全的,可以用来弥补各种缺陷。确实,没有这种观察,没有这种调查研究,或者说调查研究得不够,没有一种政治体制会完全稳固。
克利尼亚那么你如何才能保证取得这两方面的结果呢?
雅典人呃,这样吧。首先,从事这些观察的人年龄应在五十岁或五十岁以上。其次,如果我们的执法官允许某人去国外考察,那么他必须是在军事或其他方面具有很高声望的人,他在国外考察的时间不得延长到六十岁以外。他可以利用这十年左右的时间进行考察,回国以后,他要在法律的监督下向议事会报告。这个议事会的成员有比较年轻的,也有比较年长的,报告时间长达一天,从天明破晓到黄昏日落。这个议事会的成员包括:第一,最高级的祭司;第二,十名现任执法官;第三,最新选出来的教育长和其他曾经执掌这个部门的负责官员。这些人不仅本人参加,还要带上他认为最优秀的、年纪在三十到四十之间的年轻人。报告会上讨论的问题是我们自己国家的法律,但他们也可以提出一些有可能从其他地方得到的相关建议,尤其是他们认为比较先进的各种学问和研究成果,借助于这些学习和研究可以有助于法律的执行,如果
我的意思是,法庭会忽视这些学习,那么法律将会处于黑暗和困惑之中。议事会的年轻成员要勤奋地学习经过这些长辈们批准了的知识,如果有某些知识被他们鉴定为低劣的,那么整个议事会将谴责把这种知识带回来的人。享有良好声望的人可以派往国外进行考察,他们会得到特别的照顾和尊重,如果立下汗马功劳,他们会得到格外的荣誉,如果行迹低劣,他们会得到特别的羞辱。这些观察员在周游列国之后要立刻向这个议事会报告。如果他能遇上立法、教育、儿童管理方面的专家,得到这些方面的经验,或者有了自己的想法,那也是常有的事,他需要把这些成果向整个议事会报告。如果议事会判断这些成果没有什么用处,他仍旧会得到表扬,因为他辛苦了。如果他的研究成果被证明是非常有用的,如果他还活着,他会受到更加热烈的赞扬,如果他已经死了,这个议事会也会给予他很大的荣耀。但若他在旅行回国后已经腐败,也没有带回来什么智慧供年轻人或老年人参考,那么他应当服从法令,从今以后闭门不出,如果他不服从法令,那么他将被处死判定他犯有扰乱立法或教育事务的罪行。如果执政官没有把这样的人送交法庭审判,理由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了,那么这件事将记录在案,表明执政官在选拔杰出人士方面有缺陷。
关于公民出国旅行和相关的条件就说到这里,下面要说的是应该如何欢迎国外来访的客人。必须接待的外国人有四种:第一种是那些经常来访的外国人,他们大部分在夏季来,就像候鸟一样,他们实际上就是长翅膀的候鸟,在适当的季节从海外飞来,从事有利可图的商业。考虑到他们的利益,我们处理这类事务的官员要接受他们,让他们进人市场、港口,以及某些建在城墙外邻近城市的公共建筑。这些官员要注意防止这些人把一些新奇的东西带到我们国家来,既要对他们公正,又要保证他们交易的货品严格限制在生活必需品的范围之内。第二种人是字面意义上的观光
者,他们到这里来是为了使他们的眼睛能看到美妙的景象,耳朵能听到美妙的音乐。要在神庙中为所有这样的观光客提供住宿,款待他们,我们的祭司和神庙看管者要负责关心照顾他们。他们可以在那里居住一段合理的时间,但等他们想看的和想听的都已经满足以后,就应该离开。他们既不要伤害别人,也不要受到别人的伤害。如果他们做了错事或别人对他们做了错事,如果案值不超过五十德拉克玛,就由祭司们审理;如果案值更高,就由市场官审理。第三种人必须当作国家的客人来接待,他们是来处理国事的。
要由将军、骑兵统帅、步兵统帅接待这种客人,其他人不能擅自接待,具体落实到某位指挥官,他的家中要有客房,由一位轮值官具体负责。第四种人不常见,但确实是我们要接待的,他们来我们国家考察。这种人至少要有五十岁或五十岁以上,他的公开目的是来学习我们的长处,把我们的优点告诉他们自己国家的人。对这样的访问者不要禁止他们进人我们“富裕和智慧”的人家,因为他自己就具有相同的品质。我的意思是,他可以去负责教育事务的官员家中,因为他自信适宜拜访这样的主人,或者去其他一些拥有美德声誉的人家。他可以在这样的人家住一段时间,与他们讨论学问,等他要离开的时候他们已经成了朋友,主人会用适当的礼物给他送行。我要说,这些就是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公民应当依此处理所有外国来客的接待工作,无论是男是女,还有本国公民去国外旅行的问题。他们应当敬畏宙斯,旅行者的保护神,不要把肉食和献祭当作驱逐外国人的手段,或者用野蛮的法令驱逐他们,就像我们今天所见到的那样。
押送银钱应当格外小心,押运者要写下法律文书,如果总值超1此处原文引用了一个典故,“尼鲁斯的忧郁的母鸡”,指不欢迎客人来访。
过一千德拉克玛,至少要有三名证人在场,如果总值更高,至少要五名证人在场。贸易中的代理商对那些不能及时供货或送货的商人起着一种保险的作用,但对代理商也要像对商人一样制定必要的法律。
要求在他人家中搜查被盗物品的人应当脱去上衣,袒露肚腹,并以诸神的名义起誓,这是法律的要求,以表明他诚实地希望找到他的东西。被搜查的人家应当接受搜查,搜查的范围可以有所不同,包括贴了封条和没贴封条的地方。如果一方要求搜查,而另一方拒绝搜查,那么要求搜查的人可以具体开列被盗物品的数量和价值,拒绝搜查的人要支付双倍的赔偿。如果屋主不在家,那么家里的其他人应当允许搜查那些没贴封条的地方,而贴了封条的地方可以在搜查者的看守下留待主人归来再查。如果五天以后主人还没有回来,搜查者可以请市政官到场,开封搜查,但搜查完以后仍旧要在有家人和官员在场的时候重新像原来那样封好。
处理有争议的物品要遵循下列时限,超过时限有争议的东西就不能再算是有争议的了。在这个克里特城邦里,地产和房产都不会成为有争议的东西。至于人们可以占有的其他财产已经被占有者在市镇、市场、神庙公开使用,而在一段时间内并没有人声称自己是物主的时候,或者说占有者显然并没有隐藏这样物品,而物主在一年中又在不断地寻找这样东西,那么期限到后,物主将失去取回物品的权力。如果某样物品在乡村中使用,而不是在城镇或市场上使用,五年内都没有人来找,那么不再有人可以索回这样物品。如果某样物品在城市里使用,并且在室内使用,那么期限是三年;如果某样物品被秘密地占有在乡间,那么期限是十年。如果某样物品被弄到别的国家去了,那么无论什么时间发现,物主都有权索回,没有时间限制。
如果有人用暴力妨碍原告及其证人出庭,如果被妨碍者是一
名奴隶,是原告自己的奴隶或者是他人的奴隶,那么这场审判将宣布无效,如果被妨碍者是自由民,冒犯者还将被处以一年监禁,罪名是绑架。如果有人用暴力妨碍其他竞争者出席体育、音乐竞赛,或者其他类型的竞赛,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以向竞赛主席告发,并帮助受妨碍的竞赛者参加比赛。在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情况下,如果被妨碍的参赛者显然是竞赛的胜利者,竞赛主席可以把奖励授给受到妨碍的参赛者,把他的名字当作胜利者铭刻在神庙里,妨碍他人参赛的人要被记录在案,并负法律责任,无论他在实际比赛中是胜利者还是失败者。
如果有人明知故犯,接受被盗物品,那么他要受到与窃贼相同的处罚。对接待流放犯的人的惩罚是死刑。
全体公民都要把国家的朋友或敌人当作自己个人的朋友和敌人。任何公民如果独自与他国的任何人媾和或作战,都要处以死刑。如果国家的某个部分出于自身的考虑与他国媾和或作战,那么将由将军们把这一事件的主谋告上法庭,罪行确证后处以死刑。
国家公仆在履行公务时不能接受贿赂,他们既不能掩饰这种行为,也不能接受“无功不受禄,有功可受礼”的原则。公仆们要形成清醒的判断并遵守这条法律并非易事,但是“不要为了礼物才提供服务”,这是法律的要求,公仆们必须服从。违反这条法律的公仆,罪行一旦得到证实,就要被取消死后的葬礼。
关于向国库交税的问题,每人都要给自己的财产估价,这样做理由很多,而每个部落的成员也要向乡村官员提交每年出产物品的书面记录,由国库官员来选定缴税办法,可供选择的两种办法是:按照年产物品的总值抽取一定比例的税收;或者按照年总收入确定一定比例的税收,公餐的开支除外。
有节制地向诸神奉献礼物的人本身也应当有节制。在我们的普遍信仰中,土地和家中的炉石对存在的诸神来说是神圣的。没
有人可以把已经奉献了的东西再神圣化。你们在其他社会中可以在神庙和私人家中看到金银,但是拥有金银会使拥有者犯病。象牙不是一种清洁的奉献物,而是一种被灵魂遗弃的物体;铜和铁是制造武器用的。但任何人只要乐意,都可以在我们的公共神庙里奉献一尊木雕的神像,或石雕的神像,或者奉献一件纺织品,但这件纺织品耗费的人工不要超过一名妇女一个月的劳动。对诸神最适宜的颜色是白色,可以用在挂毯或其他地方;除了军用品,不要使用染料。我们能献给诸神的最虔诚的礼物是鸟类,也可以献鸟的图画,我们的艺术家用一天时间就能画完;我们奉献的其他物品都要这样做。
我们现在来谈谈整个城邦必须分成哪些部分,它们的数量和性质,并为它们主要的商业和贸易制定法律。不过,我们的司法机构还有待建立。第一种法庭由若干名法官组成,称他们为仲裁也许更加合适,由原告和被告共同选择。第二种法庭由若干村民和同部落的人组成,每个部落要再分为十二个部分。如果第一阶段不能解决问题,那么当事人还将继续在这些法官面前解决他们的争执,但是利害关系也会加大;被告如果在第二阶段的诉讼中输了,那么除了第一阶段裁决要他作出的赔偿外,还要再加五分之一。如果对裁决不服,想要进行第三阶段的上诉,那么他应当在这些法官面前申诉,如果又输了,那么除了原先裁决他要作出的赔偿外,还要再加一半。不愿承认初审失败的原告可以第二次起诉,如果官司打赢了,那么他可以多得五分之一;如果官司打输了,他就要额外交纳罚金。如果当事人不服从原判,上诉到第三法庭,如果被告再次打输官司,那么他要多付一半的赔偿,如果是原告输了,那么他只要缴纳一半的罚款。
关于选举法官、填补空缺、为不同法庭提供办事员、确定各次审判的间隙、确定选举方式、法庭的休庭,以及其他一些涉及法庭
管理事务的必要细节,比如关于审案程序的确定、被告在法庭上必须回答提问的规则,等等,这些事情虽然我们已经处理过了,但是总的再说一遍,甚至再说第三遍都没有什么不可以。总而言之一句话,我们年长的立法者可以把所有这些法律程序的细节都留给他的年轻的继承人去填补。所以,我们已经有了一个组织法庭处理私人争执的公平模式。由于处理普通和公共事务的裁判所和法庭在履行它们的功能时都从属于执政官,许多社团已经拥有各种正常的机构,所以我们的执法官必须使之适应正在诞生的体制。
他们会运用自己的个人经验对这些机构进行比较和修补,直到他们认为这些机构完善了为止;然后他们会迈出最后一步,认定它们是行之有效的,并使之一直运作下去。法官们在法庭上会看到冷静而得体的语言,或看到与此相反的现象,在不同社会中,人们对正义、善良、荣耀的看法大相径庭,这方面我们已经说过一些,但我们还要再说一下。法官们要想做出公正的审判,必须设法弄到相关的书籍,努力学习。如果法律确实是法律,能使较好的人成为法律的学生,那么实际上没有任何一种学习能像学习法律一样有用,否则的话,激起我们崇拜和惊讶并与理智同缘的法律就没有什么用了。进一步说,考虑到所有其他类型的谈话,包括颂歌和讽刺诗在内的诗歌,或各种散文,无论文学作品还是日常生活谈话,都会有不同意见和争执,也会出现许多含义不清的地方。立法家的文本可以用来作为试金石检验一切。优秀的法官要把法律书紧紧地抱在胸前作为解毒药,对付其他谈话,这样做他才能成为国家的保存者,也能使他自己得到保存。他将使好人得到保障,正气上升,他也要尽可能使那些仍旧有药可救的恶人得到矫正,摆脱愚昧、放荡、怯懦,总而言之,摆脱一切形式的恶。至于那些完全追随邪恶原则的恶人,如果法官和他们的长者已经采用死刑作为治疗这种灵魂状态的办法,那么就像我们不止一次说过的那样,这些法宫的
行为值得受到国家的赞扬。
诉讼一结束,法律判决就要执行,这方面的法律如下:首先,除了必须推迟执行的案子外,执政官要当着法官的面布置执行判决的工作,并将执行通知送交诉讼的双方,到达后立即执行。案子审完以后一个月,如果胜诉者还没有得到赔偿,那么就要由行政官员强制执行,使他得到赔偿。如果败诉者的财产不足以充分赔偿,差额达一德拉克玛或一德拉克玛以上,那么败诉者打官司的权力就要被剥夺,直到他付清赔偿为止,而其他人则持有起诉他的权力。
任何对法庭执法设置障碍的人都将受到谴责,将由执政官对这种人进行起诉,由执法官组成的法庭审判,这种行为一旦得到确证,就要被处以死刑,因为他的行为是对整个社会和法律的颠覆。
再说另一个问题,一个人生到这个世界上来,长大成人,再生育他自己的子女,抚养他们长大。他在经商的时候对被他伤害的人做出赔偿,也接受他人对自己的赔偿,到了受法律尊重的老年无疾而终。对于死者,无论男女,我们的政府要指定一个部门专门处理死者安葬的问题,要敬畏地下世界的神灵和生活在我们这个世界上的神灵,这方面的职责属于宗教法律的解释者。但是在适宜耕种的地方,一定不能建造坟墓,无论大小。坟墓只能建造在一些只适宜埋葬尸体的地方,不要给活人带来不便。大地是我们的真正母亲,她在意我们的生计,对此任何人都不能加以损害,活人也好,死人也罢。坟地里的墓丘不能堆得过高,不能超过五个人五天的工夫,墓碑也不能太大,习惯上能刻上四句六韵步诗纪念死者的生平也就行了。关于在家中停尸的问题,首先,停尸的时间只限于能够区别假死和真死;这方面的一般规矩是人死后第三天方可安葬。我们要相信立法者在这方面的看法,他告诉过我们,灵魂绝对优于身体,赋予我们存在的是灵魂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而身体只不过是伴随我们的影子。所以有人在谈论死亡时说得好,尸体只
是一个鬼,而真正的人它的不死的成分叫做灵魂会去另一个世界向诸神报到,甚至我们祖先的故事也是这样讲的,好人面临死亡并不悲伤,而恶人则充满沮丧。所以,立法者还会说,对于死者我们几乎无能为力。对死者帮助应该是在他还活着的时候由他周围所有与他有联系的人进行,帮助他正义、纯洁地生活,以免犯下大罪而在那个将要去的世界里受到报复。事实真相就是这样,所以我们决不要浪费气力去想像将要被埋入坟墓的这堆肉就是与我们有许多联系的那个人,我们想像自己正在埋葬的人是我们的子女、兄弟或其他亲属,然而这个离开我们的并非真正的人,真正的人仍在继续应验他的命运。我们必须这样想,我们的责任倒不如说就是尽力安葬死者,但要有节制,要明白死者的祭坛上并没有精灵在盘旋,有一条神谕可以很好地向人们宣布:节制是立法家的声音。因此,我们这方面的法律是:安葬死者要有节制,整个葬礼的开销,属于最富裕等级的每位死者不超过五明那,第二等级的不超过三明那,第三等级的不超过二明那,第四等级的不超过一明那。
这样说决不意味着执法官众多不可推卸的责任是最轻的,他们要负责监护儿童、成年人、各种年纪的人。尤其是,当人死了以后,死者亲属要向执法官报告,执法官要亲临死者家中对葬礼进行具体指导,保证葬礼既得体,又节俭,凡有不得体的地方都要给予指正。习俗规定了停尸一类的事情,但在我现在具体指出的这些事情上,习俗必须向法律低头。下令在出殡的时候不准流泪看起来做不到,但要禁止对死者唱挽歌,死者家中的嚎哭声也不能传到室外。我们还要禁止出殡的队伍哭喊着穿越大街,送葬的队伍在天亮前就要离开城里。这方面的规定就是这些。遵守这些规定就不会受到任何处罚,违反了就要受到由执法官委员会决定的某种处罚,由一名执法官负责执行。进一步还有安葬的仪式,这方面也
所以,需要国家或政制并不仅仅是为了身体的健和某些法律条文有一定关联,比如杀人犯、盗贼圣物犯,以及其他一些罪犯不得安葬,这些都是需要立法的问题,但同样我们也可以说我们的整部法典基本完成了。但是,仅靠执行法令、审理案件或为城邦建立基础,不可能使某项事业达到终点,在我们能为保存我们的工作提供一个完整的、永久的保证之前,我们决不要亲自去做所有的事情。即使到了那个时候,我们仍旧要把我们的整个成就视为尚未完成的。
克利尼亚先生,你说得很对。但我还是希望你能进一步解释你最后那个看法。
雅典人呃,克利尼亚,你瞧你,我们有许多古老的谚语,其中有些讲到人的命运掌握在命运女神手中。
克利尼亚是吗?
雅典人人们说,第一位命运女神叫拉刻西斯,第二位是克罗托,第三位实际上使结果来得更快,叫阿特洛波斯,暗指使纺锤不可逆转。
了康和存活,而且是为了在灵魂中向法律表示忠诚,或者宁可说是为恪守灵魂的法律。我相信,这显然是我们自己的法律仍旧缺少的一样东西,亦即确保法律得以实施的措施,就我们的能力来说,这种情况又是无法避免的。
克利尼亚如果确实无法做到这一点,那么这是一个严重的缺陷。
雅典人不,做到这一点还是有可能的,我现在看得很清楚。
1此处原文有缺失。按一般的说法,希腊人的命运女神有三位,拉刻西斯)手执生死簿和纺锤,决定生命之线的长短,人寿尽时,纺线就断了;克罗托(。)是三位中最年轻的,负责纺织生命线;阿特洛波斯)手执无情剪刀,负责切断生命之线。
克利尼亚那么在没有给我们提出的法典提供相应保障措施的时候,我们决不能放弃,你知道,浪费时间去打造一个不稳固的基础总是荒唐可笑的。
雅典人你提醒得对。在这一点上我完全同意你的意见。
克利尼亚你能这样说我很高兴。那么好吧,让我来问你,我们的体制和法律的保障是什么?你认为它会如何起作用?
雅典人呃,我们不是已经说过了吗,我们的国家要有一个按照下述方法构成的议事会?十名老资格的执法官和其他所有拥有最高名望的人在议事会里集中开会,听取从国外考察回来的人的报告。他们可以提出一些如何保全法律方面的建议,经过这个议事会讨论批准,然后再公布实施,这是一种很好的联系方式。还有,每个议事会成员都可以带一名年龄不低于三十岁的、比较年轻的人出席会议,把他介绍给其他正式成员,但在这个时期他们不能发表意见,而只是旁听,直到整个议事会都认可他的高贵品质和良好教育为止。如果得到整个议事会的同意,那么他可以成为正式成员;如果不同意,那么对他的提名要保守秘密,尤其不要让他本人知道。议事会在拂晓前开会,因为这个时间是人们最空的时候,没有其他公事或私事的打扰。我想,这就是我们已经说过的这件事情的本质。
克利尼亚你说得对,是这样的。
雅典人所以我要再次回到议事会这个问题上来,并加以确认。也就是说,如果把议事会当作一个国家的备用大锚,给它装上所有合适的附属配件,然后抛掷出去,那么它就能够为我们的所有希望提供保障。
克利尼亚怎么会呢?
雅典人啊,这是一个关键问题,你我都必须尽力提出正确的建议。
当然是。
克利尼亚说得倒不错,但还是请你说说怎么执行吧。
雅典人是的,克利尼亚,我们必须去发现某样事物在它的所有活动中如何能有一个适当的保障者。举例来说,能对一个生命有机体起保障作用的是灵魂和头脑,它们被设计出来就是要起这种保障作用的。
克利尼亚再问一次,怎么会这样呢?
雅典人呃,你要知道,完善的灵魂和头脑就是整个有机体得以生存的保障。
克利尼亚怎么会这样?
雅典人这里靠的是理智在灵魂中的发展,视觉和听觉在头脑中的发展,要知道,理智是灵魂的最高能力,视力和听力是头脑的最高能力。我们可以正确地说,当理智与这些最高尚的感觉合成一个整体的时候,它就可以使生灵得到拯救。
克利尼亚这样说肯定是真理。
雅典人确实是。混合在一起的理智和感觉是一艘船在暴风雨中获得拯救的保障,那么由这种合在一起的理智和感觉所设计的特殊目的又是什么呢?在这艘船的例子中,船长和其他水手的敏锐感觉和船长的理智混合在一起,使这艘船和船上的人得以保全,难道不是吗?
克利尼亚没错。
雅典人要说明这一点其实并不需要太多的例子。以军事远征为例,我们必须问自己,这支军队的指挥员确定的目标是什么;或者再以医疗为例,如果医疗以“拯救”为目标,那么医疗活动的目标实际上也必须是治病救人。我认为,第一个例子中的目标是取得胜利和征服敌人,而在医生和他们的助手的例子中,他们的目标是为了保全身体健康,不是吗?
克利尼亚呃雅典人好,但若一名医生对身体健康的性质一无所知,或者一名指挥官对胜利和我们提到的其他结果的性质一无所知,那么他们显然对他的目标缺乏理解。
克利尼亚呃,是的。
雅典人好吧,再来看国家的例子,如果某人对政治家必须确定的目标一无所知,那么他还有什么权力去谈论执政官的风格,或者说他还有什么能力保全他对其一无所知的东西吗?
克利尼亚绝无可能。
雅典人呃,请注意我下面的推论。如果我们已经完成了对这个国家的安排,那么就要为它提供某些懂行的人。首先,他们要懂得这种政治目标的性质,其次他们要知道用什么方法可以实现这些目标,还要能够为它提供某些建议,这些建议主要来自法律本身,其余来自个人,无论他们赞成这个国家还是反对这个国家。如果一个国家不给这样的人留下位置,那么我们看到在这样的国家里会有诸多不明智的举动,人们会在一个仁慈的环境中随波逐流,也就不奇怪了。
克利尼亚是这样的。
雅典人那么在我们的社会中,在我们已经作过具体规定的各个部分或部门,我们已经为它们提供适当的保障了吗?这方面能具体化吗?
克利尼亚没有,先生,我们确实还没有提出什么确定的保障。但我要是可以猜测一下的话,你的看法似乎是让那个你刚才提到的那个委员会经常碰头。
雅典人克利尼亚,你完全理解我的意思了。这个组织,作为我们当前考察的预想对象,确实需要具备各种美德。它的首要美德就是不要动摇不定,不要转移目标,它必须确定一个单一的目标,以此为一切行动的指南。
克利尼亚确实如此,它必须这样做。
雅典人我们现在已经进到这一步,我们明白各种社会的法律多如牛毛,诸多立法者的目标是相互冲突的,这一事实并不奇怪。一般说来,某些人的正义标准是对某些群体权力的约束,而无论在实际中这些群体比其他群体好或差,某些人的正义标准是获得财富,而无论是否要以奴役为代价,还有一些人则以“自由”为他们的努力目标,对此我们一定不要感到惊讶。还有,一些人在立法中把自由和征服其他社会这两个目标结合在一起,关注二者的实现,还有人同时追求所有这些目标,他们以为这样做是最聪明的,而不去确定某个适当的、具体的、可以为之献身的、可以作为其他一切追求目标的目标。
克利尼亚确实如此,先生,我们很久以前采取的立场是健全的。我们说过,在我们的一切法律中有一个目标,我相信,我们同意作为这个目标的这样东西的名称是“美德”。
雅典人我们是这样说过。
克利尼亚我记得,我们说过美德有四部分。
雅典人没错。
克利尼亚但四种美德中最主要的是理智,它应当成为其他三部分美德的目标,以及其他一切事物的目标。
雅典人克利尼亚,你完全跟上了我的论证,请跟我继续进到下一步。关于这个单一目标的问题,我们已经具体指出水手、医生、军队指挥官应当关注的理智的目标,现在来考察政治家要关注的理智的目标。如果我们喜欢把他的智慧人格化,那么我们可以对它这样说:以一切神圣的名字起誓,你怎么想?你的单一目标是什么?医生的智慧可以给我们确定的回答。而你,一切聪明人中最聪明的人,按你自己的说法,难道回答不了吗?
麦吉卢和克利尼亚,你们可以作它的代言人,在你们之间进行美德就不问答吗?你们能够给出一个政治家的目标的定义,就像我通常作为其他人的代言人所给出的定义一样吗?
克利尼亚不行,先生,我们感到有点困惑。
雅典人我们急于发现的到底是什么,是这样东西本身,还是它的各种显现?
克利尼亚你说的显现是什么意思,举些例子好吗?
雅典人以我们的语言为例来。如果美德有四种类型,那么我们显然要承认每一类型本身都是一。
克利尼亚显然如此。
美雅典人然而我们把四种类型全都称作美德。事实上,我们把勇敢称作美德,把智慧也称作美德,同样也把另外两种类型称作美德,这就表明它们实际上并非几样东西,而只是一样东西德。
克利尼亚没错。
雅典人要指出这两种美德或另外两种美德在什么地方不同,为什么要有两个不同的名字是很容易的,但要说明我们为什么给这两种美德或另外两种美德一个共同的名称容易了。
克利尼亚你的看法是什么?
雅典人我已经有了一个解释。假定我们之间分成提问者和回答者。
克利尼亚再说一遍,我要听你的看法。
雅典人你向我提问,为什么我们要用“美德”这一个名字称呼两样东西,然后又把它们分别称作“勇敢”和“智慧”。让我来把理由告诉你。这两样东西之一,勇敢,与害怕有关,在野兽和婴儿那里都能看到这种情况。事实上,灵魂无需理智的推论而无需天性就可以获得勇敢,但若无这样的推论,灵魂就不会有理智或智
慧,这两种情况是完全不同的。
克利尼亚你说得非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