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伟
|类型:都市·校园
|更新时间:2019-10-06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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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公约性质的国际行为准则,说到底,就是为了以不使冲突升级为前提,来实现国家间的利益平衡。这就意味着:只有对任何国家而言,都不是“完美”的公约,才是“完美的公约”。而《海洋法公约》恰恰非常接近这一标准。对中国而言,如果单纯着眼于我国领海及专属经济区以内的利益的话,可以说,1996年批准《公约》是一件损益兼而有之的事情。
随着中国重新崛起逐渐成为全民族的一个共识,我们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在很多方面开始拿自身和美国这个头号霸权国家来加以对比。而在海洋权益[权益划分一般基于以下4种原则:1自然延伸原则,就是所谓的大陆架原则,大陆架延伸到哪里,权利的极限就在哪里;2人口比例原则,人口多的国家多分一点儿;3相向岸线长度比例原则,岸线长的国家多分一点儿,这里说的是相向岸线,指争议双方相对的部分,不是指海岸线总长度;4中分原则,把争议地区一分为二,这是最直观的分法。
]问题上,对比美国,中国单就先天条件而言就非常“吃亏”——无论向西还是向东,走出海岸线,美国人所看到的就是无垠的大洋,而中国人要看到同样的景象,则要先向东越过两条“岛链”,或者南下穿越马六甲海峡。所以面对海洋,中国首先要处理的就是和周边国家之间的领海及专属经济区的权益问题。而《公约》对中国而言,一个受益之处就在于它使得我们在东海及黄海的权利主张有了相当充分的法理依据。
在黄海海域(总面积38万平方公里),中方主张的管辖面积是25万平方公里,和朝、韩两国存在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面积。
由于和朝鲜的分歧一直以来提及得不多,所以我们先来大致了解一下这个问题。在领海划分上,我国与朝鲜以124°10′6″e为领海分界线,这就存在了一个问题——中国船只只要一出海就进入到了朝鲜水域,虽然两国确定在123°59′e至124°26′e之间“两国一切船舶可自由航行”,但这毕竟是种权宜之计,始终都存在着一些不确定的隐患。此外,中朝在专属经济区(朝鲜称为经济水域)的划分上也存在较大分歧。朝鲜在1977年6月颁布的“关于建立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经济水域的政令”中声称其“经济水域在不能划至200海里的海域划至海洋的半分线”,即主张中间线原则,而中方所主张的则是相向海岸线长度比例原则——在北黄海,中国一侧岸线长度为688公里,朝鲜一侧仅为414公里,其比例为1∶06。而由于黄海沉积物大部分来源于中国大陆,依照《公约》,朝方所主张的中间线法划分就很难成立。
中韩之间的情况与之类似,韩国所主张的同样是中分原则,不同的是,中方所主张的则是自然延伸原则。
而在东海(面积77万平方公里),基于自然延伸原则中国所主张的管辖水域延伸至冲绳海槽的中线,这样留给日本的部分不会超过30海里。而日方则提出:日本的东西两面都有海槽——东面的海槽是指马里亚纳海沟,所以,冲绳海槽其实是大陆架上的一个凹陷,并不是大陆架的终点,而应以马里亚纳海沟为终点。如此,日本和中国则应该是共大陆架的国家,因此日本提出了中分原则,而其侵占钓鱼列岛、人工加固“冲之鸟礁”其实就是企图以之作为划分两国东海大陆架的依据。
而依照《公约》对大陆架地貌特征的描述(根据《公约》第76条规定:大陆架的边缘为2500米的等深线,而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冲绳海槽,即在水深2940米的断层戛然而止),日方的“共大陆架”说是无法成立的,中方因此从未理会过这种说法。而同样基于《公约》的规定,日本无论如何加固“冲之鸟礁”,其实都是无效的(“海岛”作为一个科学概念,最基本的一条是:必须有土壤和植被。而靠钛合金加固的“冲之鸟礁”连棵草都不长,因而只能算做是岩礁。《公约》121条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同样的道理,韩国所侵占的压根无法露出水面的苏岩礁更没有可能提供法理依据(1963年“跃进”轮触礁沉没,“罪魁祸首”便是苏岩礁,而正是由于这一事件,当时周总理亲自批示,对苏岩礁进行了中国历史上首次精密勘探测量,并向国际宣布了领海主权)。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与日、韩两国的谈判中,《公约》始终是中方的重要谈判依据。
当然,事情绝非如此简单,任何规则,只有当双方被置于同一框架之中时,才能得到认同,并发挥作用。而在此之前,则还需要我们以另一种方式来思考问题。
首先来说一下中日争端。一直以来,日本人对岛屿似乎就有一种“偏执狂”一般的占有欲。甲午战争之后,日本便开始觊觎钓鱼列岛。1968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在勘探后宣布:钓鱼列岛附近可能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当时,日方立即单方面采取行动,先是由多家石油公司前往勘探,接着又将巡防船开过去,擅自将岛上原有的标明这些岛屿属于中国的标记全部毁掉,换上了标明这些岛屿属于日本冲绳县的界碑,并给钓鱼岛列岛的8个岛屿(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规定了日本名字。
当然,这些都还只是日方的局部行动,当时事实上控制这一海域的还是美国(战后钓鱼岛由美国“托管”)实际直到20世纪70年代之前,中国大陆人员仍几次登上过钓鱼列岛。而到了1971年,中日关系正常化的趋势开始日渐明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后,美国“根据日美安保条约”,把这一海域的巡逻任务交给了日本,接着又发表声明,说“这不代表美国政府在主权问题上有任何态度,希望各方和平解决”。就这样,钓鱼岛问题在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前夕“成功”地被美国人制造了出来,这其中是否有什么深意,还真不好说(前面我们说美国人不但是“牛仔”,还是“商人”;而从这一点看,他们不但是“商人”,还是“奸商”,看不清这一点,和美国人是很难打交道的)。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对当时的中国而言,其实是外交上的一次“战略突围”,正是因为存在这个大局,所以中日之间关于海洋权益的争端实际在当时是被搁置了起来,后来邓小平同志访日期间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也是在这个背景下。
需要强调的是,在当时,这种具体利益上的退让其实是双向的,日方同样迫切需要和中国恢复正常的外交关系,例如:在1972年,丰田汽车公司就不得不全面从那时的南朝鲜撤出,同样的,很多日企也都不得不放弃在中国台湾及南朝鲜等处的大量投资(当时中国政府有一个“对日贸易原则”,日方称为“周恩来四原则”,即有下述情况之一种者,不与之进行贸易:1“支持蒋介石反攻大陆、支持朴正熙侵犯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厂商”;2“在中国台湾和南朝鲜有大量投资的厂商”;3“为美国侵略越南、老挝、柬埔寨提供武器、弹药的企业”;4“在日本的美日合办企业和美国的子公司”)。
除了这个大背景之外,另一个原因说起来非常无奈,当时实力差距太大,这个实力不仅仅是比军舰的大小、多少——70年代末中日两国围绕东海海域划界问题的谈判中,日方拿出了大量的水文、地质资料,而我方则是拿着海军的航海图去的(当然,中国的海洋考察工作也正是在这之后,开始大踏步地向前迈进,后来中国对周边海区的各种理化资料掌握反而比日韩两国详细,这让我们在之后的谈判中占据了很大的主动)。
总的来讲,当时中日海洋争端在重要的外交场合被提及的次数并不多,虽然日方个别人也存在挑衅行为,但总体上仍是从属于中日战略接近这个大局之下。1980年时,在“西湖凹陷”上我们已经打出了第一口井——“龙井一号”,而日方那时候也并没有什么大的反应。中日海洋争端升级最初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0年10月,日本的右翼团体“日本青年社”经过政府允许,在钓鱼岛上修建了灯塔——由于东欧剧变,中国和西方阵营间的大部分利益交集一下子不存在了,原本非常宽松的中国外交环境,突然间变得异常困顿。而日本政府如此行事,完全就是在“趁火打劫”。
之后随着中日之间在经贸领域找到了新的利益交集,这个问题在外交场合再度沉寂了一段日子——为了保证基于双方利益交集的战略合作不被打乱,在某些具体的争议问题上适当的弱化对主权的主张是可以接受的,而反之,如果这种利益交集不再存在,同样是为了实现己方利益的最大化,在具体争端中则必然要对主权进行强化,对争端中的双方而言,皆是如此。到了1996年7月4日,“日本青年社”又一次在钓鱼列岛的北小岛上设置灯塔;8月18日,又在钓鱼岛竖起画有太阳旗和纪念死者的牌位。
此后,在经过一段隐忍之后,中方逐步对日本开始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两国围绕东海权益的争端,从外交斗争一直发展为事实上的海上对峙。放到当时中日关系的大环境来看,在那段时期,随着中国在世界经济结构中的位置不断上升,中日之间从最初的互补关系逐步地变为竞争关系。而恰在同一时期,由于对华战略定位混乱,美国当时正在对中国奉行遏制政策,这就又给了日本一个在对抗中国时可以倚重的外部环境。在那种情形下,中日从合作走向交恶就大趋势而言,是在所难免的事情。
这种对抗不单是在某个领域,而是全局性的,而这场博弈的最终标的物,则是东亚地区经济整合的主导权(参见《2008中国战略大转型》)。中日海洋争端在这其中的意义在笔者看来早已超出了东海本身——日方在东海油气田问题上向中方发难是在2004年,中日海洋争端迅速升级也正是在此之后,而事实是在此之前。自1980年开始,中方在西湖凹陷上已钻井30口(其中20口获高产工业油气流),如果仅仅是为了争夺资源(事实上东海油气资源并没有很多人想象的那样可观,无论对中国还是日本而言,靠这里的油气资源都不可能使本国的能源供应状况发生根本性的改善,而且由于海底地质环境复杂,开采的性价比实际也不是很好),那日本政府的反应来得未免也太慢了些——更何况日本对东海油气资源实际并未进行过十分细致的勘探。
说到底,前段时期的中日海洋争端,双方所关注的,占第一位的应是政治,其次才是海洋权益。日本在东海的布局,真正的着眼点很可能是:通过激化冲突,趁中国国力未足之际,将中国拖入长期的边界冲突,从而滞后中国的发展,同时迫使原本处于上升期的中美关系重新恶化。而在当时,国内某些媒体所谓“海上中东”的说法,迫使政府在这一问题上要面对更多来自国内道义上的压力,客观上这等于是又进一步加重了日方这步棋的分量。
如此,在当时中国就面临着一种险恶的前景:如果真的如日方所愿,中国迫于压力使得东海争端最终演化为军事冲突,那么中国台湾岛上的“台独”势力势必要有所行动,和日本形成南北呼应之势,而业已成形的中美战略合作,也必然要中止甚至出现倒退——无论是否如中美两国所愿。
更为重要的是,2005年之后中国国内经济开始进入到又一个“拐点”处,这一进程如果在此时被打断,那对中国经济而言所意味的绝不仅仅是耽误一段时间,而是严重地倒退,而谁也不敢保证历史是否会在未来的某一时间再给中国一次崛起的机会……这些问题,单凭军事上的一场胜利是根本无法解决的——一个“战”字,要想说出口,远没有多数人所想的那样简单、容易。所以,一方面中方需要对日本的挑衅进行针锋相对的回击,避免日本人在东海制造更多的既定事实,另一方面,还要保证这种对峙不会真的上升为军事冲突,甚至不能在国际上给别人形成即将爆发军事冲突的印象——如果其他国家形成这种判断,势必就要影响其对中国经济发展前景、走向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又直接影响着对华投资,影响着同中国的某些谈判对手的要价,更影响着一些国家对华政策的制定等一系列问题(中国处理同周边国家的争端时,这是一个普遍的难题——动一点便牵动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