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蚂蚁公民
|类型:都市·校园
|更新时间:2019-10-06 01:03
|本章字节:6556字
第9节
案子终于再次开庭,大刚组织了不少人马来提前参观自己的胜利,与会者一个个耀武扬威的,仿佛胜利如探囊取物一般轻松,这个景象导致关兴一度紧张得想迅速逃逸,被我拿恶毒的眼神才勉强制止。
不出我所料,对方什么都不认可,不认可认识我们,不认可我们干了工程,另外什么证据也都不提供他们认为我们证据不全,败诉在所难免,律师是这么想的,当事人自然也是这么乐观认为的。
我们的证据只有关兴的欠条,以及与王强的协议,另外就是证明王强属于万峰公司经办人的协议,其他的相关来说就不是完全属于证据链条之内的了。
我可以感觉出法官看我时的失望眼神这个法官相信我们干了活,但是没办法,底下承认1000遍,法庭上一次也没有承认,那就是否认这就是法律!
关兴已经有些气馁了,这小子耷拉着脑袋,不敢看下面怒视他的大刚,我估计他现在一定在骂我,同时在考虑如何把五万元代理费要回去一般当事人都是这样内讧的,我完全可以理解,到了这个时刻,在地球上所有人都认为我已经黔驴技穷的时候,我开始大力反击了。
下面即是我的辩论意见。
“尊敬的法官:本次庭审应该是这个案件最后一次开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一个月举证期限已经超过了许多(这一个月的举证期限连遮羞布都不算,就是大家扯淡的素材,法官为难你的时候用得着,如果他认为需要延长,随时可以延长到2080年),几个被告相信已经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提供了如果在我的辩论意见发表之后,其才后悔要求举证的话,我有权利认为那是伪证,或者法院也应当有义务不认可对方的证据。即使上诉的时候被告提交补充证据,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新证据,不能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被告万峰建筑公司以及被告油田公司是有完善管理制度,并且经过很多国内国际管理认证的现代化企业,一个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完备什么手续我想他们是应该知道的,但是我在这里还是要简单陈述一下,第一,施工监理制度,第二,现场施工进度的记录制度,第三,工程进度给付款的财务制度。按照以上三个制度,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历时9个月,我们原告已经举完证了,而被告消极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我想我们应该可以证明被告万峰公司和油田公司保有这些证据,但是因为证据对其不利,所以其拒绝提供,那么法院应当做出对其不利的认定以及裁决。
“这三个制度有什么用呢?
“第一可以通过施工监理日志,我们可以看到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以及当时具体实际项目负责人到底是谁。
“第二通过现场施工形象进度这个名词的含义就是表明工程活动进度的主要指标之一,它用文字或结合数字,简明扼要地反映工程实际达到的形象部位,借以表明该工程的总进度,作为油田公司这么大而且规范的企业,是需要随时向领导汇报工程进度的,所以这个制度必然存在。因此我们可以轻松地算出原告的实际施工量,而这个证据很显然,被告万峰公司和油田公司没有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
“至于财务制度油田公司包括万峰公司可以拿出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证据出来,证明在施工期间我们把钱给了实际施工人张三李四王二麻子,这就充分地证明了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的事实,而且相应地能减轻其连带给付的责任范围,但是很显然,对方依旧消极行使了该权利。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对方手里这些证据之所以不提供,那是因为对原告有利。
“二被告(排除被告关兴)一直说,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没有证据,所以就不能获得支持,对于他们这种利用自有地位以及资源优势排挤原告权利的行为,我想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来保护弱势群体。而且我上面已经进行了详细论述,因此不再继续浪费时间反驳了。
“当然,二被告可以在庭后去补充伪造一些新证据,那个时候法院或许为了体现公正,而给对方这样的机会,原则上为了查清事实,我也不准备积极反对,那样反而显得我们心虚,但是我还是要提醒二被告一下,你们的做假一定要职业一些,因为目前你们提供证据的生成时间,法律上是可以鉴定出来的虽然不能鉴定到年月日,但是一年前写的东西和一年后写的可完全不是一个挥发程度。
“另外关于经办人王强的效力问题我想作为被告万峰公司应该能够提供该证人出庭,但是其始终也没有提供,那么其是否到底有什么权利绝对不是依照你现在的陈述为准,要么是我们联手诈骗,要么就是表见代理这个法律名词我就不多解释了,有困惑的朋友可以自己上网查询一下。
“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坚定地相信我的当事人确实履行了欠条中所承认的工程劳务,并且确实应当领受那120万的欠款。这个事实有被告关兴出具的欠条可以充分证明。
“其次如果按照被告万峰公司以及油田公司的答辩意见,我的当事人以及被告关兴的行为是典型的恶意诈骗,我建议二被告去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法院直接将本案移送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我的当事人和关兴的刑事责任按照这个诈骗金额(我故意停顿了一下,环视了一下在场的所有人员),原告和被告关兴已经能够被判无期徒刑。
“如果对方坚持不去报案,那么法院就要认可这个欠条的真实性,也就是说被告关兴确实拖欠原告120万的工程款。
“本案的判决有以下三种可能,第一原告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关兴承担给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其他二被告不用承担责任。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其他二被告处施工,也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拖欠其工程款。
“第二种可能,原告败诉,三被告同时不用承担责任,那么就出现一种怪现象,有白字黑字的欠条存在,法院居然判决原告败诉,而其中一个被告关兴竟然哭着喊着要还钱,结果法院公然不支持这个要求我希望法院拿出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这个判决。本案到底谁在撒谎,到底谁的证据不足?
“第三种可能,原告胜诉,法院按照原告的请求,判决被告关兴承担给付120万元的责任,被告万峰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油田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在庭审进行中,万峰公司擅自向案外人支付钱款的行为,我们认为是恶意转移资金的表现,不能对抗原告的主张,我想综观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只有这个判决才是公正无误的,才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对方几个代理人听完之后都有些木然,孙律师虽然慷慨激昂地发表意见顽抗了一会,但是也是回光返照的行为,我知道这个官司我们不会轻易输的!
而这个案件目前还没有最后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