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谁是这个继承人?(1)

作者:约翰·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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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都市·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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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06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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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字节:9934字

106从古代到现代,为患人类,给人类带来一个个城市的破坏、国家人口的绝灭乃至世界和平被破坏等绝大部分灾祸的最大问题,不在于世界上是否存在权力,也不在于权力从哪里来,而在于谁应当拥有权力。这个问题能否恰当地解决,其重要性不在君主们的安全以及君主领地和国家的和平福利之下。因此在我们看来,一个政治学作家应该在解决这个问题上给予很大的关注,并且观点须十分清楚,因为如果在这一点上还有可争论的余地,那么其他一切便没有什么意义了。用极权主义所能带来的所有光辉和诱惑来装点权力而不指明谁应当享有这种权力,其结果只能是更加促使人们去发展他们自然的野心(这种野心本身就极容易走向极端),使人们越发热衷于争夺权势,从而为持续不断的争斗和动乱埋下永久的祸根,最终使本属于政府的任务和人类社会的目的——和平及安宁变得不可得到。


107我们的作者比一般人更有解决这一问题的责任,因为他曾断言“授予国家权力乃是神的规定”,这句话使权力及其转移都变成了神圣的;于是便没有任何权力和任何考虑可以从依据神权被授予了这种权力的人的手中再把它夺去;也没有任何需要和办法能让他人来代替他。因为,如果“授予国家权力乃是神的规定”,而亚当的“继承人”即是用此种方式“被授予”这种权力的人(参见上一章),那么,根据我们的作者所说的,任何一个不是亚当的继承人的人登上了王位,其亵渎神圣的程度,就像在犹太人当中一个不是亚伦的后裔的人成为“祭司”一样。理由如下:“不独”祭司的职权“一般出自神的规定,而且,它指定”只能为亚伦一族和他们的后裔所专有。这条规定就很明确地点明这职权不能被亚伦的子孙以外的任何人享受或行使,所以,所有亚伦的后裔的继承,人们都谨慎地遵守。因为这个原因,人们都能确切地知道谁是具有担任祭司资格的人。


108现在,让我们来看一下,我们的作者为了让我们知道谁是这个“根据神的规定而拥有担当全人类君主之权的继承人”,到底下了多少功夫。我们看到,对他们的第一次叙述是这样说的:“子孙的这种从属性既是所有王权的源泉,又是出自上帝自己的旨意,所以国家的权力不单是一般出自神的规定,而且它特别地指定授予最年长的两亲。”像这样重大的事情应该用明白晓畅的话来说清楚,以便尽可能地减少可疑或意义上的模棱两可之处;我认为如果言语能够准确清楚地表达一个概念,那么表示亲缘或血统上不同程度的亲疏之类的名词就是可以使用的言语之一。所以,我们原本希望我们的作者在这里能够使用一些较为浅显易懂的词句,好让我们更容易知道谁是“神所规定的被授予国家权力”的人;最起码,他也应该明确地告诉我们,他所说的“最年长的两亲”指的是什么;因为我相信,如果已经把土地授予或赏赐给他以及他族中“最年长的两亲”,恐怕他本人也会以为有必要请人来给自己解释一下这名词,而且他自己也很难知道这土地在他死后应属于什么人。


109在恰当的语言中(我认为在这类性质的论文中,恰当的语言是非常必要的),所谓“最年长的两亲”要么是指年岁最高的有子女的男人和女人,要么就是指最早有子女的男人和女人,那么,我们的作者的论断就是说,在世时间最长或生儿育女最早的父亲和母亲“根据神的规定”能够掌控“国家权力”,如果这话中存在什么悖谬,我们作者应为其负责;如果他的意思和我的解释并不相同,那也应该归咎于他没有把话说明白。我确信,“两亲”这个词决不能单指男性的嗣续,而“最年长的两亲”也决不能单指一个婴儿——不过,如果只有他一个,那么他极有可能就是真正的继承人。


然而虽然有“神规定的授予”,我们仍然对国家权力应归属于谁这个问题感到茫然,就像从来没有过这种授予一样,或者像我们的作者什么都未曾说过一样。“最年长的两亲”这个词,使我们对于谁是依据神的规定而应享有国家权力这件事情,比起那些从没有听过亚当的嗣子或继承(我们的作者满篇说的尽是这个词)这类话的人更糊涂。作者的这一著作的主要内容是教人服从那些享有被人服从的权利的人。据他说,这种权利,是世代承袭的,但是,关于哪些人是应当享有这种世袭权力的人这一点,就如同是政治学中的“炼金术者的点金石”那样,让人可望而不可即,没有人能从他的著作中看出来。


110像罗伯特爵士这样一位伟大的文体大师,当他自己想说些什么的时候,却说出这种意义含混的话,决不能责备他缺乏语言知识。因此,我恐怕是由于他体会到用神的规定来决定继承的规则非常困难,或者体会到即便肯定了这种传袭的规则,对于达到他的目的,或是在帮助弄清楚和肯定君主地位这个问题上只能起到非常小的作用,所以他宁肯满足于使用暧昧和笼统的词,使人听起来不至于那么刺耳,从而乐于接受,而不愿给出任何关于亚当的这种“父权”继承的明确规则,让人们在心理上对于王位传给谁感到满足,并且知道那是有权利掌握王权并得到他们的服从的人。111否则,既然罗伯特爵士那样强调“传袭”“亚当的继承人”“下一代的继承人”或“真正的继承人”这些名词,那么他怎么会从不告诉我们“继承人”是什么意思,也不给出认定谁是“下一代的”或“真正的继承人”的方法呢?我记得他不曾在什么地方把这个问题明白地处理过,而是在碰到这个问题时,只是很小心地、又很犹豫地触动它一下。他这样做是很有必要的,否则,一切建立在他的那些原则之上的政府和服从都将失去意义;那个无比完善的“父权”也就对任何人都没有什么用处了。


所以,我们的作者说:“不仅仅是权力的一般结构,甚至连它只限定于一种类型(即君主制)以及决定它须归于亚当这一特定的个人和他的后裔,这乃是上帝的三道法令。不论是夏娃还是她的子孙都不能限制亚当享有权力,也不能把任何其他人与亚当联系起来,凡给予亚当的权利,都是先给予他个人,然后由他来转交给他的后裔的。”在这里,我们的作者又告诉我们“神的意旨”限制亚当的权力传给谁呢?他说“传给亚当的世系和后裔”,这真是一种很特别的限制,是对整个人类的限制。假如我们的作者能在人类之中找出一个不是亚当的“世系”或“后裔”的人来,或许这个人可以告诉他谁是亚当的下一代继承人。但是,就我来说,我对于这种把亚当的帝国限制于他的一“系”或“后裔”的办法如何能够帮助我们找到“一个继承人”是感到失望的。诚然,作者的这种“限制”可以为那些想在兽类中去寻找“继承者”的人省去一些劳苦——如果其中有任何可能的继承者的话——但是它对于在人类中发现一个“下一代继承人”却不会有任何贡献。的确,告诉我们说亚当的世系和后裔应有王权,这是一个解决亚当王权传袭问题的简易方法。


用浅显的英语来说,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这种权力,因为活着的人,有谁不具备亚当的“世系”或“后裔”的身份呢?只要这身份存在,它就尚在我们作者所说的由上帝意旨规定的限制范围之内。是的,他告诉我们“这种继承人不单是他的子孙之主,而且也是自己的兄弟们之主”。由这句话以及后面的一些话(这点我们很快就要加以考察)可以看出,他似乎在暗示最长的儿子才是继承者,但是,据我所知,他并没有在任何一个地方直截了当地说出来这句中话。不过根据他在后面所举的该隐和雅各的例子,我们可以把这一点认定是他关于继承人的意思。


也就是说,如果的确有许多儿子的话,最长的儿子当然拥有成为嗣子的权利。不过前面我们已经说明,长子继承制是不能赋予任何父权资格的。关于父亲可以有某种支配儿子的天赋权利这一点并不难承认;但是,如果说长子具有支配其兄弟们的权利,则仍有待证明。据我所知,上帝或“自然”从来没有在任何地方给过长子这种统治权,理性也不能在一群兄弟中找出这种天然的特权。摩西的法律规定给予长子两倍的财产和物品,但是在任何地方,我们都未发现他天生地或根据上帝的规定享有这种优越地位或支配权。我们的作者给出的例子,不过是长子享有国家权力和支配权资格的一些单薄的证据,或者确切地说,他们倒是说明了相反的情况。


112在前面引过的话中还有下面这些话:“因此,我们见到上帝曾对该隐这样提到他的兄弟亚伯:‘他必恋慕你,你却要制伏他。’”对于上帝的这句话,我可以这样解答:第一,上帝对该隐说的这些话,有很多注释家很有理由地从与我们作者的意思非常不同的方面去理解;第二,无论这句话是什么样的意思,都不能理解为该隐凭借长兄的身份对亚伯享有天赋的支配权,因为这句话是以“倘若你做得好”为前提的,并且是对该隐一个人说的,所以不管这句话指的是什么,都要视该隐的行为而定,而不是根据他的天赋权利。因此,这话绝不可能是一般地确认长子支配权。


因为在没有说这句话以前,根据我们的作者所说,亚伯本来“根据个人的支配权拥有他自己的土地”,如果“依据神的规定”,该隐以继承人的身份应当承袭他父亲的全部支配权,亚伯将不能再拥有“个人的支配权”,如此才能不对嗣子的权利构成侵害;第三,如果上帝有心拿这句话作为长子继承权的特许状,和一般地许给长兄以根据继承权而取得支配权的诺言,那么,我们可以预料,这必然包括他所有的兄弟们,因为我们可以假定,人类在那时已由亚当繁衍起来,这些儿子也都长大成人,而且他们所生育的儿子比该隐和亚伯更多,而亚伯在《圣经》中只不过被简单提到过,依照任何正确的结构,原来的词句都是很难适用于亚伯身上的;第四,把如此关系重大的学说建立在《圣经》中那些可疑的和含糊的文句上,未免太过分了,因为这些文句尽可以作别的意义迥异的解释,甚至还更加妥当一些,所以只能把它当做一个拙劣的证据,其可疑的程度与要用它来证明的事情几乎不相上下,尤其是在《圣经》中或理性上都找不出其他什么支持这种说法的东西。


113我们的作者接着说:“因此,当雅各买了他哥哥的名分之后,以撒就对他祝福道:‘愿你做你的众弟兄的主,你母亲的众儿子向你跪拜。’”我想这该是我们的作者提出来证明支配权基于长子的名分的又一证据,而且是一个颇值赞赏的证据。因为,一个替君主的自然权力辩护、反对一切契约说的人拿出来作为证据的一个例子,其中提到的一切权利,照他自己的说法,却完全是基于契约的,并决定把王位给予幼弟。除非买卖不是契约,否则他的这种推理方法,不能不说是匪夷所思的。因为我们的作者明明说:“当雅各买了他哥哥以扫的长子名分。”但是,我们姑且把它放在一旁来考察一下史实本身,看看我们的作者是怎样应用它的,我们就能发现他有以下几点错误:


第一,我们的作者在报道这件事时,就像在雅各“买了长子名分”之后以撒随即就祝福他似的,因为他说“当雅各买了……”后,“以撒向他祝福”,但是《圣经》中显然不是这样说的。因为在这两件事之间,尚有一段时间的距离,如果从这个故事的情节顺序上看,时间的距离一定还不短。在基拉耳居留的整个时期,以撒与亚比米勒王交涉(《创世记》第二十六章都在这期间),那时利百加以撒之妻还很美丽,并且也还年轻;但当以撒向雅各祝福时,以撒已经老了,并且以扫也曾埋怨过雅各(《创世记》第二十七章第三十六节),说他曾“两次”欺骗了自己。以扫说,“他从前夺了我长子的名分”“你看,他现在又夺了我的福分”。我以为,这些话表明了时间的距离并说明它们是两件不同的行为。


第二,我们的作者的第二个错误,就是他认为以撒之所以给予雅各“福分”以及命他做“他的弟兄之主”,是因为他具有“长子名分”。我们的作者给出这个例子来证明凡是有“长子名分”的人,就有做“他的弟兄们之主”的权利;但《圣经》原文很明显地告诉我们,以撒绝没有料想到雅各曾买了长子名分,因为,当他向雅各祝福时,他没有当他是雅各,而仍旧当他是以扫;另一方面,以扫也不认为“长子名分”和“福分”之间有这层关联,因为他说:“他欺骗了我两次,从前他夺了我长子的名分,你看,现在他又夺了我的福分。”如果“做他的兄弟们之主”的“福分”是属于“长子的名分”的话,以扫就不该埋怨说第二桩是欺骗,因为雅各得到的,不过是以扫在出卖“长子名分”给他时所卖出的罢了。显然,支配权——如果上述的话指的是这的话——并没有被认为应当属于“长子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