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约翰·洛克
|类型:都市·校园
|更新时间:2019-10-06 01:41
|本章字节:10140字
这难道不是一个绝妙的论证,足以对一切权力根据上帝的规定都是由亚当传下来的这一说法进行证明?而说这个种植园主自身及其权力恰是神的命令,就是因为他对在他家里生活和用他的金钱购买的奴仆享有权力吗?但这恰是亚伯拉罕的情况:那些在先祖时代的富人,跟如今西印度的富人一样,购买男仆和女奴并通过他们的繁殖和对新的奴仆的购买,逐渐出现很多人数众多的大家庭。虽然他们在平时和战时都使用这些奴隶,但是富人支配他们的权力本是用钱购买来的,我们能认为他们这种权力是从亚当那里传下来的承继物吗?用一个例子来说,一个人骑着马远征敌人,他从市场上购买的马,就是一个好证据,可以证明马的主人“依据下传给他的权利,享有亚当凭着上帝的命令而享有的对全世界的支配权”。这个证据的有效性,正像亚伯拉罕率领他的家奴出阵,是先祖们享有由亚当传下来的统治权的证据一样。在这两种情况下,主人拥有的权力的资格,不管是支配奴隶或支配马的权力,都仅是通过购买获取的。通过交易或金钱获取对于某种东西的支配权,就成为证明一个人由传袭与继承获得权力的一种新的办法。
131“宣战与媾和是统治权的标志。”在政治社会里,确实如此。例如,在西印度群岛中有这样一个人,他领着他的朋友的儿子们,或同伴们,或雇佣的士兵们,或用钱买来的奴隶们,或是一队由上面讲的各类人组成的队伍,他是否可以因此宣战媾和(要是有这种机缘的话),以及“用宣誓的方式来批准条约”,而不需是一个对于身边人的君主或绝对的王呢?假如有人说他不能这样,那么他便必须承认很多船主或私人种植园主是绝对的君主,因为他们能做的事情跟君主们同样多。但是在政治社会里,宣战与媾和仅能由社会的最高权力者执行,因为战争或和平对这种政治团体的力量,发挥着不同的推动作用,除非是对整个团体的力量有指挥权的人,否则其他人都不可以宣布宣战或媾和。在政治社会中,这种权力只能是最高权力。然而在临时自由结合的社会中,依据社会成员的同意享有此种权力的人,也有战争与媾和的权力,一个人为了他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有此种权力;战争的状态在于在没有上级可以申诉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存在的敌意,而不在于参加战争者的人数多少。
132实际上,进行战争或媾和的行为仅能证明拥有使那些为他进行战争与媾和的人们进行或停止敌对行动的权力,并不能证明其他任何权力。在很多情况下,任何人都能够拥有此种权力,而不必处于政治上的最高地位。所以,作战或媾和不能证明这样做的人便是政治上的统治者,更别提是君主了,否则就连共和政府也是君主了,因为他们确实也像君主政体的政府一样宣布作战和媾和。
133但是,即便这是亚伯拉罕拥有“统治权的标志”,这是否是亚当支配全世界的“统治权”传给他的一个证明呢?假如是的话,它同样也会是亚当的“统治权”传给别人的一个有力证明。这样一来,因为那些共和国也像亚伯拉罕一样作战媾和,所以他们也和亚伯拉罕一样都是亚当的继承者。假如你说虽然共和国政府也宣战媾和,但是亚当的“统治权”并没有依据权利传给共和国政府,我同样对你说,亚伯拉罕也是这样,那么,你所依据的论证就站不住脚了;假如你对你的论证予以坚持,认为只要作战媾和的人(毋庸置疑,那些共和国就是如此)确实“承袭亚当的统治权”的话,那么,你的君主政体就又无法站住脚了,除非你说,只要是因继承而享有亚当的统治权的共和国便是君主国。你这样才能自圆其说,不过这样的做法,就真的会成为让世上所有政府都变成君主制的别出心裁的办法了。
134为了授予我们的作者这种新发明的荣誉——我承认并非是因为我追溯他的原理而第一个发现此点,并将此强加给他,我最好使读者知道(虽然看起来是非常荒谬)这是出于他自己口中的。他曾巧妙地说:“在世界上的所有王国和共和国中,无论君主是人民的最高的父亲,或仅是最高父亲的真正继承人,或因篡夺、选举等而获得王位,无论是几个人或一群人对此共和国进行统治,但是,任何一个人,或许多人,或凡此种种人物所拥有的权力,依旧是最高的父亲的唯一权力和自然的权力。
”我们的作者常常说这种“父亲身份的权利”便是“君主的权力”,尤其是在之前举的亚伯拉罕的例子中就有此点。他说,统治共和国的人们也有此种王权。假如那些统治共和国的人们拥有君主的权力的说法是正确的,这样一来,一些共和国是君主进行统治的这种说法同样是对的了,因为,假如统治者身上拥有的权力是王权,那么统治者一定是一个王,从而所有的共和国简直都是实实在在的君主国了。那么,在这件事情上,我们还需要费什么更多的时间呢?如果想要世界上的政府是什么样子,它们便必须是什么样子,世界上在君主制的政府之外,就不能有其他的政府。毫无疑问,这是我们的作者发明的,可以将君主制之外的一切政府都排斥在世界以外的最可靠的办法。
135然而这一切很难证明亚伯拉罕是凭借亚当的继承人的身份而做了君主的。假如他凭借承袭的权利做了君主,那么与他同一家族的罗得(亚伯拉罕的侄儿)必定应该是他的臣民,因为凭借家人的资格,他比他家中的奴仆应先有此种义务。然而,我们看到他们生活在一起,像是朋友一般平等相处,当他们的牧人争斗的时候,他们之间不存在自以为有权或地位较高的人,只是按照协议彼此分开(《创世记》第十三章),因而罗得事实上虽然是亚伯拉罕的侄儿,亚伯拉罕和《圣经》原文却都称罗得是亚伯拉罕的兄弟,这不是统治和权威的表示,而是友谊和平等的称呼。
假如我们的作者知道亚伯拉罕是亚当的继承人,而且还是一个君王的话,这就好像比亚伯拉罕自己所知道的,以及他派去替儿子娶亲的奴仆所知道的还多了。因为当这仆人列举出这门亲事的好处(《创世记》第二十四章第三十五节)来对那位少女和她的朋友进行游说的时候,他说:“我是亚伯拉罕的仆人,耶和华大大地赐福给我主人,令他昌大,又赐给他羊群、牛群、金银、仆婢、骆驼和驴。我主人的妻子撒拉在年老的时候,为我主人产下一个儿子,我主人把所有的一切都给了这个儿子。”我们能否想象,一个谨慎的仆人对他的主人的昌大那样详细地夸耀,假如他知道以撒将来要获取王位,他会将此事省去不说吗?我们能否想象,在如此重大的时机,他会由于疏忽而没有告知他们亚伯拉罕是一个王,这在那时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名号,亚伯拉罕的邻地里就有九个王。如果他或他的主人曾经想到过这件事情极有可能让他的使命获得成功的话?
136然而,此事好像留待两三千年后,通过我们的作者才发现,那便让他享受这份功劳吧,但是,他必须注意,要把亚当土地的一部分,跟他的全部统治权那样传给这个“嗣子”。虽然亚伯拉罕(假如我们的作者的话是可信的)跟其他的先祖们一样“所享有的应当传给他的统治权,和创世以来任何君主的绝对支配权同样广大”,然而,他的产业,他的领土,他分封的土地实在非常狭小,甚至在他尚未向赫人的子孙购买一块田地和其中的洞穴来埋葬撒拉之前,他连一寸土地都没有。
137结合亚伯拉罕的例子,我们的作者还列举出以扫的例子来证明“亚当拥有支配全世界的统治权,并且根据由他传下的权利,为先祖们所享有”。这个事例比上一个更滑稽。“以扫带领400个武装的人去会他的兄弟雅各”,因此,他就根据亚当的继承人的资格,成为一个王。那么,只要400个武装的人,不论他们是如何集合起来的,便足够证明率领他们的人是一个王并且是亚当的继承人了。爱尔兰的一些保守党员(不问在其他的国家有些什么),是会因为我们的作者对他们有着那样可钦佩的观点而对他表示感谢的,特别是假如附近没有一个领有500个武装从而有更高资格的人出来对他们400个武装的权力提出质疑,他们就会更感谢了。在如此严肃的一个争论里,采取此种无关紧要的态度——不要再从更坏的地方说吧——的确是一大耻辱。
在这个地方,以扫被提出来用来证明亚当的统治权,亚当的绝对支配权是和其他任何君主依据传给先祖们的权力同样广大的。雅各在同一章中又被引出来作为“依据长子名分而做他的众兄弟们的统治者”的一个事例。我们因此看到这两兄弟凭借着同样的资格都成为绝对的君主,同时又都是亚当的继承人。长兄能成为亚当的继承人是因为他率领400个武装和他的兄弟相会,幼嗣是因为“长子的名分”也成了亚当的继承人,“以扫依据传给他的权利,得到了亚当的支配全世界的统治权,他的权力跟任何君主的绝对支配权一样广大”,与此同时,“雅各凭借继承人作为主人所享有的支配他的诸兄弟的权利,对以扫加以支配”。忍住你们的笑声吧!我承认,我从未遇见过像罗伯特爵士这般精明能干的才子,居然会用这种方法进行辩论。然而,他所发现的原理却和事物的本性和人类的事务都不相适合,而且跟上帝在世界上确立的结构和秩序也不相一致,这是他的不幸所在,因此不得不经常跟常识和经验产生冲突。
138他在下一节里告诉我们:这种先祖的权力不但延续到了洪水时代,甚至一直到了这时代之后,“先祖”一词本身便可以对这一点进行部分的证明。“先祖”一词不仅证明世上有先祖一天,就会继续有先祖权,因为只要有先祖就必须有先祖权,就好像只要有父亲或丈夫,就必须存在父权或夫权那样。然而这仅是名字的游戏而已。他想要荒谬地进行暗示的东西,恰是尚待证明的问题,即先祖们依据的都是从亚当那里传下来的权利,那他们也都具有亚当所有的支配全世界的权力,即假定中的归亚当所有的绝对的普遍的支配权。假如他确定在世间有如此一个绝对君权延续到洪水时代的话,我倒是非常想知道他是从什么记载中获取的。我承认,我找遍全部的《圣经》,也没有发现有一个字提到此事。假如他的“先祖权”指的是另外什么东西,那它跟现在我们所讨论的事情便毫不相干了。至于“先祖”这一名称如何能够“部分地证明”只要是那些被如此称呼的人,便有绝对的君权呢?我承认,我对它非常不了解。所以,我认为在依据这句话而进行的辩论没有变得更加清楚一些之前,没有必要进行回答。
139我们的作者说,“挪亚的三个儿子拥有了这个世界”,并且“由他们的父亲把这个世界分配给他们,因为整个世界布满了他们的后代”。虽然挪亚从来没有把世界分给他的儿子们,但是世界却的确可能是布满了他的子孙的后代,因为“地”可以被人类“充满”,而不需要被加以分配。因此,在这里,我们的作者所提出的一切论证都不能证明这种分配。不过,就算我承认他的证明吧,那么我要再问一下,世界既然已经分给他们了,在这三个儿子当中谁是亚当的继承人呢?如果亚当的“统治权”、亚当的“君权”,依据权利只能传给长子,那么,剩下的两个儿子就只有做他的“臣民”以及他的“奴隶”。
若按照情理传给了所有三个兄弟,那么根据同一理由,把它传给一切人类就是应该的,于是,他所说“继承人是众兄弟的主”这一句话,就是不正确的了,而所有的兄弟,连同所有的人类,就应当都是平等的、独立的,也就是说大家都是亚当君权的继承者,大家都是君主,彼此完全一样。可是,我们的作者会说:“他们的父亲挪亚把世界分给他们。”这样一来,就等于我们的作者承认挪亚胜过万能的上帝了,因为他认为上帝自己不太可能把世界赐给挪亚跟他的三个儿子,从而损害挪亚长子的名分。他说过下面这些话:“挪亚是剩下来的世间唯一的继承人,为什么有人认为上帝会剥夺他的长子名分,使他在一切世人眼中,成为与他的儿子们一样的寄居者呢?”但是在这个地方,他又觉得挪亚剥夺闪的长子名分并且把世界分给他和他的兄弟们,是合理的。由此看来,按照我们的作者的意愿,这个“长子名分”有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有时却又不一定是这样的。
140如果挪亚曾经确实把这个世界分配给他的儿子们,如果他的这次分配是有效的,那么,神授之说便会告终,我们的作者关于亚当的继承人所作的全部论述,连同他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有东西便全都站不住脚了。君主的天赋权力垮塌了,于是统治权的形式和具有这种权力的人物,都将全部出自人的命令,而不是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出自上帝的旨意。因为,如果继承的权利是来自于上帝,这便是一种神授的权利,就没有人——不管是否有父亲身份——可以对它予以变更。如果它不是一种神授的权利,那它就只是人为的,需要依赖于人类的意志。于是,在人间的制度中,没有这种规定制度的场合,长子便绝没有优于他的众兄弟的权力,人类可以将政府随意地交给任何人,并选择任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