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合作之道——合作中的惩罚与宽容(1)

作者:孙恩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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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都市·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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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06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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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字节:11386字

我必须残忍,才能善良。


——《哈姆雷特》


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


——霍布斯


在“囚徒困境”的故事中,两位嫌犯在被抓前,一定有过共同进退的盟誓。很可惜,如果没有一个惩罚机制,这种誓言不过是空话。


黑手党组织严密,对待背叛者的惩罚非常残忍。一个黑手党成员告发别的黑手党成员,一定会被组织谋杀。


我们假设前面的囚徒困境故事发生在意大利的西西里岛,囚犯甲和乙都是黑手党成员。他们很可能宁愿被判处15年囚禁,也不愿意出狱之后被同伙干掉。这样反倒可能解救了他们——各被判一年半出狱。


越是重要的合作的达成,越是需要惩罚措施来保证,才能真正实现这种合作。


破解囚徒困境


警察抓了两个毒贩,将他们隔离审讯,两个毒贩均守口如瓶。


这次,警察采用“囚徒困境”的策略也失效了。


因为毒贩知道,背叛伙伴的代价比多坐几年牢更严重。外面的贩毒组织老大会给背叛者施以更严厉的惩罚。


警察也见招拆招,对守口如瓶的一个毒贩发出这样的威胁:将他们被抓的消息公之于众,并将他立即释放!


这种威胁的作用在于,一旦他被释放,他在外面的同伙会认定他一定招了。这个毒贩立刻就屈服了,因为他知道,他如果一个人出狱,老大一定会怀疑他已经招供了。


于是,这个毒贩开始向警方寻求保护,愿意做污点证人。


合作的关键是承诺与威胁的可信度有多大。因为承诺与威胁都是在博弈者进行策略选择之前做出的,如果承诺与威胁对博弈者的约束力越小,那么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小。


在只进行一次的囚徒困境博弈中,你对对手使坏,可以为你带来最大的利益。


事实上,当处于这种博弈中时,他们一定看得出来,所以他们也不会浪费时间去寻求双赢的结果,因为这样的结果根本不可能出现在一次的囚徒困境博弈中,但在没有最后一次的重复博弈中,你应该尽量和人合作,以争取更好的结果。为了达到这个结果,你最应该做的事就是让对手相信,你有办法看出并严惩作弊的行为。


你我都是“吓大的”


当父母对孩子说:“除非你做完作业,否则你不许出去玩。”实际上就是在确立一个回应规则。


毫无疑问,这个规则必须在这个孩子跑出去之前就开始实施,并且明确宣布。


在日常生活当中,威慑、承诺这些行为通常也是大家为达到目的而司空见惯的手段。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古尔教授1997年曾经在《经济学透视》杂志上发表文章,通过深入浅出的例子说明威胁的可信性问题。


两兄弟老是为玩具吵架,哥哥老是抢弟弟的玩具。


不耐烦的父亲宣布政策:好好去玩,不要吵我;不然的话,不管你们谁向我告状,我把你们两个都关起来。


被关起来与没有玩具相比,情况更加糟糕,现在,哥哥又把弟弟的玩具抢去了,弟弟没有办法,只好说:“快把玩具还给我,不然我要告诉爸爸。”


哥哥想,你真的告诉爸爸,我是要倒霉的,可是你不告状只不过没玩具玩,告了状却要被关起来,告状会使你的境况变得更坏,所以你不会告状。因此,哥哥对弟弟的警告置之不理。


的确,如果弟弟是个会计算自己利益的理性人,他还是会选择忍气吞声的。可见,如果弟弟是理性人,他的上述威胁不可信。


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


近年来,中国的评论家们又开始鼓吹一个新词儿——契约精神。


仿佛有了契约精神就能包治百病。


但事实上,契约精神在西方有多种流派,霍布斯的观点就是其中一种。


霍布斯是现代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奠基人,其代表作是政治学名着《利维坦》。


所谓“利维坦”,是《圣经》中的一种力大无穷的巨兽名字的音译,在书中意指一个强大的政权。


霍布斯指出,人的自然本性是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人对人互相防范、敌对、争战不已,像狼和狼一样处于可怕的自然状态中。


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以构成主权者。另一方面,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和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者,即“利维坦”。


霍布斯对契约精神最直接观点是:“不带剑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它毫无力量去保障一个人的安全。”


被视为政治思想史上继马基雅维利之后又一重量级人物。


霍布斯是开明专制政体的服膺者。按照霍布斯的观点,只有绝对强大的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驯的人群中创造出和平与秩序。没有威权的契约精神并不能导致民主,只能导致无政府状态。


霍布斯认为:“在一切政体中,最坏的政体并不是专制,而是群龙无首的无政府状态。”


霍布斯的观点虽然有些偏激,但却不无道理。


根据博弈论的观点,无论是一次性博弈或重复博弈,“囚徒困境”产生这种结局的原因是两个囚犯都基于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这最终导致合作协议无法稳定遵守。


实际上,决定合作协议是否能够被囚徒双方执行的最关键的基本要素有两个,即承诺与威胁。


所谓承诺,在囚徒困境中就是囚徒向对方相互许诺,在下一次博弈时会采取让对方有利的行为,也就是不坦白,与对方合作;所谓威胁,就是某个囚徒告知对方如果下一次博弈时其采取招供策略而不合作,在下下一次博弈时就会采取不利于对方的策略,即招供。


你需要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据说,现代人的握手礼节,起源于原始社会。早在蛮荒时代,人们互不信任,为了表示友好,摊开手掌让对方看看,并互相摸一下对方的手掌,表示手中没有武器。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个动作就逐渐形成了现在的握手礼了。


现代文明的合作、契约之所以能够比较好地得以执行,实际上离不开法律、军事等“达摩克利斯之剑”。否则,所谓的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


公元前4世纪,叙拉古王迪奥尼修斯打击了贵族势力,建立了雅典式的民主政权,但遭到了贵族的不满和反对。这使他感到虽然权力很大,但地位却不可靠。


有一次,他向宠臣达摩克利斯谈了这个问题,并且用形象的办法向他表明自己的看法。他为了满足一下宠臣达摩克利斯的权力欲,把宫殿交托给他,并赋予他有完全的权力来实现自己的任何欲望。


这个追求虚荣、热衷势利的达摩克利斯在大庆宴会时,抬头看到在自己的座位上方天花板下,沉甸甸地倒悬着一把锋利的长剑,剑柄只有一根马鬃系着,眼看就要掉在头上,吓得离席而逃。


这时迪奥尼修斯王便走出来说道:“头上这把利剑就是随时都在威胁国王的危险象征,至于国王的幸福和安乐,只不过是外表的现象而已。”


现在,“达摩克利斯之剑”引申为做坏事的人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惩罚。


任何人都需要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在博弈时候,不妨有意无意地向对手露一露。


当某些经济学家谈论“信托责任”、“契约精神”的时候,我们可以姑且听之;但如果没有强制力量的前提,不妨一笑置之。


所谓“信托责任”,通俗地讲就是“良心”,如果人人都有良心,我们还要法律干什么?


而所谓的“契约精神”,如果没有强力的保障,也不过是一纸空文罢了。


核子悖论


原子弹是美国反动派用来吓人的一只纸老虎,看样子可怕,实际上并不可怕。当然,原子弹是一种大规模屠杀的武器,但是,决定战争胜败的是人民,而不是一两件新式武器。


——毛泽东和美国记者路易斯·斯特朗的谈话核武器的存在是一种悖论,因为核武器象征的威胁太大(同归于尽),以至于完全用不上。


所以说,核武器的主要功用是威慑而非实战。


假如核武器的使用不是合理的,那么所谓“核威慑”也不可能是合理的。这一旦失去了威胁的价值,核武器对阻吓小型冲突也就毫无用处。


所以,冷战期间,欧洲人担心北约的核保护伞抵挡不住苏联常规军队,是非常有道理的。


尽管美国信誓旦旦地要保卫欧洲,人们还是有理由怀疑这种说法的可靠性。因为苏联可以运用每次切一小片的“意大利香肠”战术,钻核武器威胁的这个空子。


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托马斯·谢林在《冲突的战略》中曾提到一个夜盗的故事:


一天晚上,一个持枪的盗贼进入了一所房子。房子的主人在听到楼下的响动之后,同样持枪一步步向楼下走来。于是,危机和冲突发生了。这个危机可能会导致多种结果。


第一种结果是,主人担心夜盗盗窃财物而首先向夜盗射击,致使夜盗身亡。


第二种结果是,夜盗担心主人会开枪射击,而首先射击主人,导致主人身亡。


第二种可能结果的出现,显然对房子的主人而言是最糟糕的,因为他不仅会失去财物,而且还丧失了生命。


此外,还有一种通常的形势是双方拔枪对峙,互相探测着对方的意图,谁也没有先开枪。


最理想的结果当然是,夜盗平静地空手退出房子。


房主只是想赶走夜盗而不是要其性命,只要他相信夜盗不会对他下毒手,那么他就没有必要把夜盗逼上绝路。


夜盗的行为取决于他对房主意图的判断:如果他发现房主试图置其于死地,那么他就会尽可能先射杀房主;而如果他发现房主仅仅是想赶走他,他就没必要射杀房主,毕竟盗窃未遂的刑罚比杀人抢劫的刑罚要轻得多,何况他可以安全逃脱呢。


即便房主想要夜盗的性命,那么他也必须有十足把握将夜盗一枪击毙。才可能表示出射杀窃贼的意图,否则一旦他表现出这种意图,夜盗就有机会对房主进行报复性反击。同样的逻辑推理过程也适用于夜盗。


在这样的僵持中,谁都没把握将对手一枪击毙,谁都不敢轻举妄动,就这样陷入胶着状态。


在房主和夜盗的博弈中,对枪法自信的一方率先开枪的可能性的确是有的,但这实际上增加了他本人危险,因为对方可能会识破他的意图而率先开枪。


在这个博弈中,对峙的危机常常并不会进一步升级,因为每个局中人都知道对方具有毁灭性报复能力,所以谁也不愿去加剧危机。


可见,在博弈中,报复能力常常比攻击能力更重要。


拥有核武器的目的并不是用它来先发制人,而是将它作为一种报复威慑力量,只是为了体现国家军事实力,而一个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也正因为其巨大的报复能力而使其他国家不敢对它动之以武。


威胁与承诺的分寸


做出承诺时,不应让自己的承诺超过必要的范围。假如这个承诺成功地影响了对方的行为,博弈参与者就要准备实践诺言。而这件事做起来应该是代价越小越好,所以也就意味着承诺时只要达到必要的最低限度就行了。适度原则其实同样适用于威胁,即不应让自己的威胁超过必要的范围,这样做的理由相当微妙。


为何美国不会威胁日本说,倘若日本再捕杀鲸鱼,美国就要对其动武呢?


动武的想法有可能博得美国一些环境保护主义者的欢心,但没有人会相信这样一个威胁。


日本人会分析美国究竟是不是自己的盟友。如果日本继续捕杀鲸鱼,美国说到做到,真的实施了自己的威胁,那么国际社会就会谴责美国选择了一个很不恰当的惩罚方式,日本更会变得怒不可遏。


不过,如果美国不实施自己的威胁,又会让自己日后的信誉大打折扣。总之,不管是否实施自己的威胁,美国都将遭受失败。


显然,如果威胁很大却不适当,对方就难以置信,而自己又不能说到做到,这样更不要说进一步确立自己的信誉了。


恰当的威胁应该成为美国的首要选择,也就是说一定要使惩罚与应该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倘若美国希望日本停止捕杀鲸鱼,就应该选择一个更恰当的威胁。比如美国可以威胁说要对日本进行贸易制裁。


威胁与承诺的异同


威胁是对不肯与自己合作的对手进行惩罚的一种回应规则,既有强迫性的威胁,比如恐怖分子劫持一架客机。其确立的回应规则是假如他的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全体乘客都将死于非命;也有阻吓性的威胁,比如美国威胁说,假如前苏联出兵攻击任何一个北约国家,它就会以武力回敬。强迫性威胁的用意在于促使某人采取行动,而阻吓性威胁的目的在于阻止某人采取某种行动。两种威胁面临同样的结局:假如不得不实施威胁,双方都要大吃苦头。


承诺是对愿意与你合作的人提供回报的方式。检察官会向一个被告承诺说,只要他愿意成为公诉方的证人,检举同案中的其他被告,他就会得到宽大处理。承诺同样可以分为强迫性和阻吓性两种。


强迫性承诺的用意是促使某人采取对你有利的行动,比如让被告摇身一变成为公诉方的证人;阻吓性承诺的目的在于阻止某人采取对你不利的行动,比如黑帮分子承诺好好照顾证人,只要他答应保守秘密。与威胁类似,两种承诺也面临同样的结局:一旦采取或者不采取行动,总会出现说话不算数的动机。


有时候,威胁与承诺的界限非常模糊。威胁与承诺的界限只取决于博弈参与者怎样称呼当前的情形。如在外交中,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承诺不先使用核武器。


很多常见的耳熟能详的俗语都是承诺与威胁,比如“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


可见,随着形势转变,一个强迫性的威胁会变得和一个阻吓性的承诺差不多了。同样,一个阻吓性的威胁与一个强迫性的承诺的区别也只限于当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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