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论著之属二改葬服议(韩愈)

作者:曾国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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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都市·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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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06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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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字节:5264字

【原文】


经曰:「改葬缌」。《春秋谷梁传》亦曰:「改葬之礼缌,举下缅也。」此皆谓子之于父母,其他则皆无服。何以识其必然?经次五等之服,小功之下,然后著改葬之制,更无轻重之差,以此知惟记其最亲者,其他无服则不记也。若主人当服斩衰,其余亲各服其服,则经亦言之,不当惟云「缌」也。《传》称「举下缅者」,「缅」犹「远」也,「下」谓服之最轻者也,以其远,故其服轻也。江熙曰:「礼,天子诸侯易服而葬,以为交于神明者不可以纯凶,况其缅者乎?是故改葬之礼,其服惟轻。」以此而言,则亦明矣。卫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问服于子思。子思曰:「礼,父母改葬缌,既葬而除之,不忍无服送至亲也。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而加麻。」此又其著者也。文子又曰:「丧服既除,然后乃葬,则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丧未葬,服不变,除何有焉?」然则改葬与未葬者有异矣。古者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士逾月;无故,未有过时而不葬者也。过时而不葬,谓之不能葬,《春秋》讥之。若有故而未葬,虽出三年,子之服不变,此孝子之所以著其情,先王之所以必其时之道也。虽有其文,未有著其人者,以是知其至少也。改葬者,为山崩水涌毁其墓,及葬而礼不备者。若文王之葬王季,以水啮其墓;鲁隐公之葬惠公,以有宋师,太子少,葬故有阙之类是也。丧事有进而无退,有易以轻服,无加以重服。殡于堂,则谓之殡;瘗于野,则谓之葬。近代已来,事与古异,或游或仕在千里之外,或子幼妻稚而不能自还。甚者拘以阴阳畏忌,遂葬于其土,及其反葬也远者或至数十年,近者亦出三年,其吉服而从于事也久矣,又安可取未葬不变服之例而反为之重服欤?在丧当葬,犹宜易以轻服,况既远而反纯凶以葬乎?若果重服,是所谓未可除而除,不当重而更重也。或曰:丧与其易也宁戚,虽重服不亦可乎?曰:不然。易之与戚,则易固不如戚矣;虽然,未若合礼之为懿也。俭之与奢,则俭固愈于奢矣;虽然,未若合礼之为懿也。过犹不及,其此类之谓乎?或曰:经称「改葬缌」,而不著其月数,则似三月而后除也。子思之对文子则曰:「既葬而除之」,今宜如何?曰:自启殡至于既葬而三月,则除之;未三月,则服以终三月也。曰:妻为夫何如?曰:如子。无吊服而加麻则何如?曰:今之吊服,犹古之吊服也。


【译文】


经书上说:“改葬,丧服绍麻。”公春秋谷梁传》上也说:“改葬的礼仪,丧服缘麻。举了丧服中最下等的一种,因为相隔年代远了。”这都是说子对于父母应服的丧服,其他的亲族都不服丧服。怎么知道一定这样认识呢?经书上丧服分五等,小功下面,方才著明改葬的制度,更没有写轻重的差别。从这一点可以知道只记录了最亲近人的丧服,其他的不服丧服,就不记录了。假如主人应当服斩衰,其他的亲族各人应当服各人的丧服,那末经书上也须讲到它,不应当只说服缘麻了。《谷梁传》:举了下等例子,因为缅的关系。“缅”同“远”,“下”指丧服中最轻的一等。因为相隔年代远了,所以丧服就轻。江熙说:丧礼的规定,天子诸侯改变服色而后葬,因为和神明交接,不可以着纯粹的凶服,何况时间久远的呢?所以改葬的礼,丧服最轻。从这一点说,也就明白了。


卫国的司徒文子改葬叔父,向子思请教丧服。子思说:“礼文规定,父母改葬,丧服绍麻。改葬完毕就除去丧服。这样做,是不忍心不着丧服送至亲改葬。不是父母就不服丧服,不服丧服就在吊服上加麻线。”这又是显著的例子。文子又问:“丧服己经除去,以后埋葬,那么丧服应该服哪一等的?”子思回答说:“三年的服丧期,没有埋葬,丧服不会改变,哪有除去丧服的呢?”这样就可以知道改葬和没有埋葬,丧服是有不同的。


古时候,诸侯死后五个月埋葬,大夫死后三个月埋葬,士死后过一个月埋葬,无特殊原因不能超过期限不埋葬的。超过期限而不埋葬就叫做没有埋葬,《春秋》进行了谴责。如果有特殊原因而不能埋葬,即使期限超过三年,子的丧服也不会改变。这是孝子之所以表达他的哀情,先王之所以限定葬期的道理了。虽然有了这样的明文,但没有著录那样做的人,因此知道超过期限不埋葬是极少的。改葬的人,是因为山崩水涌,毁坏他的坟墓,以及埋葬时葬礼不完备的缘故。例如文王改葬王季,因为大水侵蚀王季的坟墓;鲁隐公改葬惠公,因为以前埋葬时有宋国军队侵犯,太子年少,葬礼因而网失等一类,就是这样。


举办丧事,枢车只有前进而没有后退的,丧服有重服改为轻服而没有轻服改成重服的。收硷尸体入棺放在堂上,就称为殡;埋葬于野外,就称为葬。近代以来,丧葬和古代不同。有的出游,有的做官,远离家乡,在千里之外,死后,有的因为妻弱子幼,不能将棺枢从外地运返故乡,更有的拘泥于阴阳忌讳不吉利,就埋葬在死的地方。等到运回故乡埋葬,与死亡年代相隔,远的有达几十年的,近的也超出三年。死者的亲族除去丧服,改着吉服从事工作年代也已经长久了,又怎么可以拿没有埋葬不改变丧服做例子,反而着重孝的丧服呢?在服丧期内,’当埋葬时,还将重孝的丧服改成轻服,何况年代相隔久远,反而着纯粹的凶服来改葬吗?假使真的着重孝的丧服,就是所说的不可以除服而除服,不应当着重孝的丧服而更重了。


有人说:“丧事,与其轻率,宁可悲戚,即使服重孝的丧服,不是也可以吗?”我说:“不是这样!轻率与悲戚比较,那末,轻率的确不如悲戚;即使这样,也没有像合乎丧礼那样美好。节俭与奢侈相比,那末,节俭的确好于奢华;即使这样,也没有像合乎丧礼那样美好。事情做得过头,就如做得不够,都不合宜,不就是指的这一类说法吗?”


有人说:“经书上称,‘改葬服绍麻’,而不著明月数,意思似乎是为期三月后除服。而子思回答文子,就说‘埋葬完毕后除服。’现在应该怎样?”我说:“从开始改葬到改葬完毕已满三月,就除服;不满三月,就服满三月。”又有人问:“妻为丈夫怎样服丧?”我说:“像子为父服丧服。”又问:“没有吊服而加麻,是怎么样的?”我说:“当今的吊服,就如古代的吊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