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总论中国古代廉政与廉政文化建设的历史发展道路(9)

作者:卜宪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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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都市·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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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06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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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字节:10526字

其三,勤于能。仅有勤政精神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勤政的能力。如秦汉对基层小吏有“文无害”《史记》卷五十三《萧相国世家》。的要求,意即对各种律令、政事、条品、文牍、故事皆通晓无滞,这实际就是一种从政的能力。出土的汉代简牍中常见“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参见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的字句,也是汉吏必须具备一定文化水准能力的标志。唐开元宰相姚崇在蝗虫灾害发生时,不仅严斥蝗虫是神虫不可灭杀的谣言,而且提出了灭蝗的具体办法,避免了一场大灾。参见《新唐书》卷一百二十四《姚崇传》。柳宗元在柳州为刺史,废除“以男女质钱,约不时赎,子本相侔,则没为奴婢”([唐]韩愈著,[宋]王谠注、[宋]王俦补注《新刊经进详注昌黎先生文集》卷三十二《柳子厚墓志铭》,上海古籍出版社“续修四库全书”本)。


的残酷风俗,禁止江湖巫医骗钱害人;兴办学堂、推广医学、开垦荒地、植树造林,事必躬亲,深得柳州人民爱戴,死后当地人民为他立了庙宇,岁时祭祀,奉若神明。元人编纂的《吏学指南》一书中,将“尚能”与“尚勤”并重参见[元]徐元瑞撰,杨讷点校《吏学指南》,见《吏学指南(外三种)》。,作为历代吏治的经验,无疑是一个卓识。


从多方面加强官吏的教育而不仅仅是强调个人的廉洁,是中国古代廉政教育的特色之一。这不仅使官吏具备了廉政的素质,也具备了廉政的能力。


(四)“廉吏,民之表也”——弘扬正气、揭露腐败


孟子说:“闻伯夷之风者,贪夫廉,懦夫有立志。”《汉书》卷七十二《王贡两龚鲍传》序。汉文帝说:“廉吏,民之表也。”《汉书》卷四《文帝纪》。这都意指榜样的作用十分重要。中国古代廉政教育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注重树立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既注重发挥楷模、榜样的力量,也注重揭示阴暗面,将贪官污吏公之于众、书之于史,以警示后人。我们试从如下几个方面略予论述:


1帝王以身作则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孟子说:“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孟子·离娄上》。《盐铁论·疾贪》载曰:“夫上之化下,若风之靡草,无不从教。”这都是说君主、“上”的表率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纵观中国古代历史,大凡君主注重节俭、勤政重民,社会就能相对安定,出现经济繁荣、天下大治的局面;如果君主挥霍无度、骄奢淫逸、贪利残暴,就会导致天下大乱。历史上很多有为的君主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因而对自己的言行时刻注意,以身作则,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汉初文、景二帝,厉行节约,轻徭薄赋,使中国统一的封建国家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繁荣昌盛的景象,史称“文景之治”。参见卜宪群《创业与守成——论西汉“文景之治”》,载《光明日报》2000年7月21日。东汉光武帝刘秀“长于民间,颇达情伪,见稼穑艰难,百姓病害,至天下已定,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身衣大练,色无重彩,耳不听郑卫之音,手不持珠玉之玩,宫房无私爱,左右无偏恩”《后汉书》卷七十六《循吏列传》序。,这对东汉初年廉洁风气的形成有极大的作用。三国曹操“雅性节俭,不好华丽,后宫衣不锦绣,侍御履不二采,帷帐屏风,坏则补纳,茵蓐取温,无有缘饰”。《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他去世前遗嘱:“敛以时服,无藏金玉珍宝。”《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由于曹操在用人上“尚节俭”,并且自己作出表率,“至令士大夫故污辱其衣,藏其舆服;朝府大吏,或自挈壶餐以入官寺”。《三国志》卷二十三《魏书·和洽传》。这种做法虽有“矫情”之嫌,但对于纠正汉末官场奢侈浮华之风是有益处的。东晋元帝“性简俭冲素”,他不仅不许在宫殿里“广室施绛帐”,而且拜贵人时“有司请市雀钗,帝以烦费不许。所幸郑夫人衣无文采。从母弟王廙为母立屋过制,流涕止之”。《晋书》卷六《元帝纪》。元帝以身作则的节俭行为在社会动荡的东晋初期显得尤为珍贵。隋文帝杨坚“务存节俭,令行禁止,上下化之。开皇、仁寿之间,丈夫不衣绫绮,而无金玉之饰,常服率多布帛,装带不过以铜铁骨角而已”《隋书》卷二《高祖纪》。。宋太祖赵匡胤生性简朴,“躬履俭约,常衣浣濯之衣,乘舆服用皆尚质素,寝殿设青布缘苇帘,宫闱帟幕无文采之饰”《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乾德四年。。朱元璋在总结前代覆亡的教训时对臣下说:“既富,岂可骄乎?既贵,岂可侈乎?人有骄侈之心,虽富贵岂能保乎?处富贵者,正当抑奢侈,弘俭约,戒嗜欲,以压众心,犹恐不足以慰民望,况穷天下之技巧,以为一己之奉乎?其致亡也宜矣。然此亦足以示戒,覆车之鉴,不可蹈也。”《明实录》附录《明太祖宝训》卷四《戒奢侈》,上海古籍书店影印本,1983年。封建帝王的“节俭”当然是有限的,但是能够认识到这个问题,并能够以身作则,对于当时政坛上廉洁风气的形成无疑是有益的。


2弘扬正气,表彰廉吏历代政治家、思想家都深刻认识到,官吏自身的廉正是社会得以治理的关键。治民必先治官,治小官必先治高官。孔子曾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董仲舒说:“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唐太宗也认识到:“若安天下,必须先正其身,未有身正而影曲,上治而下乱者。”《贞观政要·君道》。朱元璋更是经常劝诫属下治人必先自治,正己以率下。参见《明太祖实录》,上海古籍书店影印本,1983年。《盐铁论·疾贪》说:“今大川江河饮巨海,巨海受之,而欲溪谷之让流潦,百官之廉,不可得也。夫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之身。故贪鄙在率不在下,教训在政不在民也。”“百姓不治,有司之罪也。”《盐铁论·刺权》说:“一人失职,一官不治,皆公卿之累也。”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五代上》中说:“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清]王夫之《读通鉴论》,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这些政治家、思想家都明确地提出廉政的形成在官吏而不在百姓,在高官而不在小官。


基于这种认识,历代封建统治者非常注意褒扬“廉吏”、“循吏”,树立他们的形象,以期达到表率的作用。西汉九江人召信臣历任南阳太守、河南太守,所在“好为民兴利”,“务出于俭约”,“吏民亲爱信臣,号之曰召父”。《汉书》卷八十九《循吏列传》。蜀郡守文翁在郡兴办学校,开风气之先。汉哀帝元始四年(4年),“诏书祀百辟卿士有益于民者,蜀郡以文翁,九江以召父应诏书。岁时郡二千石率官属行礼,奉祀信臣冢,而南阳亦为立祠”《汉书》卷八十九《循吏列传》。。“应诏书”是指蜀、九江二郡认为文翁、召信臣二人的政绩符合中央的精神,上报中央政府,希望得到表彰。而汉代统治阶级以国家形式褒扬“有益于民”的官吏,其目的是扶正祛邪,树立官吏勤政为民的形象。西魏苏绰“性俭素,不事产业,家无余财。以海内未平,常以天下为己任”。他为西魏文帝宇文泰制定了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六条诏书”,由于积劳成疾,四十九岁即病逝于任上。下葬时,文帝“又遣使祭以太牢……自为其文”。《北史》卷六十三《苏绰传》。当然,对廉吏、循吏除了采取国家祭祀的方法外,更多的则是采取增秩、升迁以及赐予死后哀荣等方式予以表彰。《汉书·京房传》载:“(焦延寿)察举补小黄令,以候司先知奸邪,盗贼不得发。爱养吏民,化行县中。举最当迁。三老官属上书愿留赣,有诏许增秩留。”《汉书·霍光传》载:“光召尚符玺郎,郎不肯授光。……光甚谊之。明日,诏增此郎秩二等。”《汉书·循吏传》序曰:“故二千石有治理效,辄以玺书勉励,增秩赐金,或爵至关内侯,公卿缺则选诸所表以次用之。”汉代循吏朱邑“廉平不苛,以爱利为行”,从一个乡小吏升迁至九卿之一的大司农。他死后“家无余财”,皇帝不仅下诏表彰他一生“廉洁守节”,而且“赐邑子黄金百斤,以奉其祭祀”。《汉书》卷八十九《循吏列传》。蜀国丞相诸葛亮一生鞠躬尽瘁,死后追赠“武乡侯印绶”,谥为“忠武侯”。《三国志》卷三十五《蜀书·诸葛亮传》。康熙说,凡地方官者,能持己为正,不为非法之事,即称良吏,“国家得此等人,实为祥瑞。宜加优异,以厉清操”《清史稿》卷二百七十七《陈瑸传》。。


的确,中国古代对廉吏的理解范畴十分广泛,只要他们勤勤恳恳地为官一方,无论官职大小,有为的君主都会竭力奖励,昭示世人。其根本宗旨虽是为剥削阶级服务,但对于特定时期廉洁从政风气的形成也有很大推动作用。我们注意到,无论被统治阶级尊为“正史”的二十四史还是其他杂史、野史等,凡涉及人物,都特别注意他的节操,即便细微,往往也载之于史册。自司马迁在《史记》中首开《循吏列传》后,中国传统的所谓“正史”,即二十四史中大都有《循吏传》、《良吏传》等。宋代费枢还撰有《廉吏传》,专门收集廉吏事迹。而早在《周礼》中,就对“廉吏”的概念有着较为清楚的描述。统治阶级之所以如此重视对“廉吏”的分析与宣扬,其目的显然在于要为各级官吏树立学习的楷模。这对于廉洁为政光荣、贪污腐败可耻的风尚形成十分重要。正是中华文化这种悠久的传统道德教育以及历代统治者的大力宣扬,使为政者受到多方面的熏陶,为他们廉洁从政奠定了必要的道德思想基础。


3揭示丑恶,警示后人早在春秋时期,人们对贪污腐败、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性就有较深刻的认识,如《诗经》中就把贪官污吏视为“硕鼠”。晏子则把他们比喻为“社鼠”、“猛狗”。《晏子春秋·内篇问上》云:“夫国亦有社鼠,人主左右是也。……夫国亦有猛狗,用事者是也。……左右为社鼠,用事者为猛狗,主安得无壅,国安得无患乎?”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五代上》中说:“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清圣祖康熙也说:“治天下以惩贪奖廉为要。”《清圣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三。将贪赃枉法视为国之大害,是古代政治家、思想家的共识。因此,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中还有另一个重要方面,即充分揭示贪官污吏的丑恶嘴脸,予以严惩,以警示后人。如《后汉书·梁统传》记载了贪官梁冀的种种不法行为,他死后,有司“收冀财货,县官斥卖,合三十余万万,以充王府,用减天下租税之半。散其苑囿,以业穷民”。史称明太祖亲定《大诰》,严惩腐败,《大明律》中更将《吏律》放在首位。洪武三十年律规定:有禄人枉法,“八十贯,绞”,不枉法,“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无禄人枉法,“一百二十贯,绞”,不枉法,“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更有甚者,“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警心”《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三《重惩贪吏》引《草木子》。。明太祖用刑残酷,对官吏贪赃施以重刑。除一般刑罚外,还有捶楚、别足、挑筋、凌迟、族诛、抽肠、剥皮等酷刑。这样做的目的是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中国历史上经常有所谓大赦制度和赎罪制度,但是往往不赦、不赎贪官及其后人,其目的显然是让人们记住前车之鉴,要让贪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汉书·贡禹传》说孝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赏善罚恶,不阿亲戚,罪白者伏其诛,疑者以与民,亡赎罪之法,故令行禁止,海内大化”。东汉本初元年(146年)下诏说:“臧吏子孙,不得察举。”《后汉书》卷七《桓帝纪》。唐朝是历史上大赦较为频繁的朝代之一,但诏中大都强调不赦贪官污吏。元成宗曾下诏:“今后因事受财,依例断罪外,犯枉法赃者,即不叙用。”《元典章·刑部》卷八《犯赃再犯通论》,山西古籍出版社点校本,2004年。为贪一时,殃及数世,这对于现任官吏无疑有着巨大的警示意义。


(五)“观风俗,知得失”——民歌民谣的监督与教育作用


在中国古代的廉政教育中,民歌民谣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民歌民谣推动着廉政教育,也推动着廉政行为的发生与发展,特别是对特定地区、特定人物的廉政与否能够起到很大的鼓励和督察作用。古代民歌民谣属于民间舆论的一部分。中国古代最早的诗歌总集《诗经》中的许多诗篇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声、民意、民心,具有匡正时俗的功能。《汉书·艺文志》说:“故古有采诗之官,王者所以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正也。”《汉书·礼乐志》说:“周道始缺,怨刺之诗起。”《隋书·经籍志》说:“古者……孟春,循木铎以求歌谣,巡省观人诗,以知风俗。过则正之,失则改之,道听途说,靡不毕记。”这些都是指“诗”有督察的作用。民谣,也是一种舆论形式。民谣以口头相传的形式出现,但在貌似谐谑调侃、讽刺嘲弄的流传形式中,却表达出深刻的社会政治内容,“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汉书》卷三十《艺文志》)。《文心雕龙·谐隐》指出,民谣“意在微讽”,但却“有足观者”,并且有“抑止昏暴”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