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卜宪群
|类型:都市·校园
|更新时间:2019-10-06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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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群体作为政治体制的行政主体,对维系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能否廉洁自律、实心从政、心系民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世风国运。因此,如何加强对官僚队伍的管理和规范,以防止其腐化变质,是统治者不得不花大力气去加以妥善解决的一大问题,也是一大难题。于此,明清统治者曾制定律法、实行考绩来加大对官吏的惩治和核察。然而,律法的惩治毕竟有其滞后性的局限,而考绩亦存在时限间隔的不足,皆难以发挥预防和经常督促的长效功能。为弥补这一缺陷,明清统治者另辟蹊径,从监察机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着手,以强化对各级官吏的监控。
明清时期的监察机制,主要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部分。其机构:中央设有都察院和六科衙门(清雍正时改隶都察院),地方上则设有按察司;而执行者,中央机构为御史和六科给事中,地方衙门为按察使及下属道员。这两套机构分别对中央和地方官员行使监察、督促职能,以协助皇帝对臣僚进行掌控,从而发挥其作为朝廷耳目的功能。
第一节科道双轨与台省合一
一、明代的科道双轨制
明政权建立前夕,朱元璋即于吴元年(1367年)依元制设御史台,下辖殿中司和察院,置从一品左右御史大夫、正二品御史中丞、从二品侍御史、正三品治书侍御史、正五品殿中侍御史、正七品监察御史等官职事监察。朱元璋曾谕邓愈、刘基等人说:“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明史》卷七十三《职官志二》。此谕一则表明了朱元璋对御史监察制度的重视,一则传达了其对身任监察者忠君爱国、立身行政所寄予的厚望。明立国伊始,即延续了此一思路。
然而,随着政治形势的发展以及权力机构的调整,明太祖不断对御史台制进行改组,最终撤销了御史台。先是,洪武九年(1376年),明太祖裁革了侍御史和治中、殿中侍御史。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案发,明太祖因对御史台加以整顿,而专设正二品左右中丞、正四品左右侍御史。至十五年(1382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都御史八人,而秩仅正七品,又分监察御史为十二道(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各道御史或五人,或三四人,秩正九品。翌年,都察院被升为正三品衙门,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正五品)。十七年(1384年),再次抬升诸都御史品秩,依次为正二品、正三品、正四品,而十二道监察御史亦升为正七品。惠帝继位,再次对都察院改组,先于元年(1399年)省都御史为一人,革佥都御史。翌年,又将都察院改为御史府,设御史大夫,而改十二道为左、右两院,止设御史二十八人。成祖登基后,恢复洪武更定后的旧制,“其后,移都察院于北京,而留者曰南京都察院,略如六部矣。其以左、右都御史而下,总督、提督、参赞、巡抚各镇者,初自本院出,曰公差,事完或得代,则回理院事。其后不胜多,则往往自部佐、卿、寺、藩、臬迁转,亦不复归院”《春明梦余录》卷四十八《都察院》。。十二道于永乐年间小有变更,“元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十八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阯三道”。后宣德十年(1435年)又“罢交阯道,始定为十三道”,遂为定制。尽管嘉靖中以清屯增副都御史,隆庆中以提督京营增右都御史各三人,然事属权宜,皆不久即罢,非为常制。
都御史作为都察院的行政长官,不仅统领整个衙门的事务,更为关键的是,他们肩负着极其重要的监察职责。“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抅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也就是说,大凡正纲肃纪、监督不法、整饬官风、考察官吏、平理刑狱、纠察官仪、奉旨出使等,皆为都御史分内职掌。作为都御史的下属,十三道监察御史则职在“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其差使又分为两种:其一,“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后改科员”;其二,“在外巡按,(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军,提督学校,(两京各一人,万历末,南京增设一人)。巡盐,(两淮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河东一人)。茶马,(陕西)。巡漕,巡关,(宣德四年设立钞关御史,至正统十年始遣主事)。亻赞运,印马,屯田。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凡朝会纠仪,祭祀监礼。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有大政,集阙廷预议焉。盖六部至重,然有专司,而都察院总宪纲,惟所见闻得纠察”。而代天子巡狩的巡按,更是职责綦重,“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诸祭祀坛场,省其墙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勉励学校,表扬善类,剪除豪蠹,以正风俗,振纲纪”。此外,十三道还各自负责“协管两京、直隶衙门;而都察院衙门分属河南道,独专诸内外考察”。而值得指出的是,都御史(包括副都御史、佥都御史)作为都察院的行政长官,虽然对监察御史拥有一定的管辖和考核权,如御史“出按复命,都御史复劾其称职、不称职以闻”《明史》卷七十三《职官志二》。王世华《略论明代御史巡按制度》一文指出:“明代御史巡按制度经历了一个草创、发展完善和逐步败坏的过程。洪武朝是御史巡按制度的草创阶段。……从永乐到弘治,是明代御史巡按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时期。……大约从弘治以后,御史巡按制度发生了变化,其基本趋势是巡按御史的权力越来越大,攫取了不少行政、军事大权,以致实际上取代了按察司,原来的双重监察体制遭到破坏。”(《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但二者又非纯上下级关系,如明人张萱曾指出:“虽与都御史相涉,而非其属官,直名某道,不系之都察院,事得专达,都御史不得预知也。”《西园闻见录》卷九十三《台省·前言》“李学曾”条。由此可见监察御史在行使职责时有很大的独立性。
与都察院并称“台省”的六科,是明代在中央设立的另一监察系统。一如都察院之设置沿革,六科的建置也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先是,洪武初年(1368年),仅统设给事中,秩正五品。当省臣以所定官制班次图呈进时,明太祖曾说:“至于绳愆纠谬,拾遗补过,谏诤之臣,尤难其人。抗直者或过于矫激,巽懦者又无所建明,必国尔忘家、忠尔忘身之士,方可任之。不然,患得患失之徒,将何所赖。”《春明梦余录》卷二十五《六科》。可见其对给事中职责的重视。至洪武六年(1373年),六科之名始定,每科设给事中二人,秩正七品。九年(1376年)裁为十人。其后,六科曾一度于十年(1377年)、十二年(1379年)改隶承敕监、通政司。复于十三年(1380年)置谏院(设正七品左右司谏各一人、从七品左右正言各二人),二十二年(1389年)改给事中为源士,多至八十一人,未几恢复旧称。二十四年(1391年),再次更定科员: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二人,从八品;给事中四十人,正九品。建文朝,升都给事中为正七品,给事中为从八品,而裁左、右给事中,增设拾遗、补阙。永乐初,裁革拾遗、补阙,恢复左、右给事中,改为从七品。宣德八年(1433年),又增设户科给事中一人,专理黄册。作为留都,南京亦设六科给事中各一人。
与都察院职司监察稍异,六科的主要功能是“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具体而言,其职能可分为如下几项:一是“凡制敕宣行,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二是“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三是“凡日朝,六科轮一日立殿左右,珥笔记旨”;四是“凡题奏,日附科籍,五日一送内阁,备编纂。其诸司奉旨处分事目,五日一注销,核稽缓。内官传旨必复奏,复得旨而后行”;五是“乡试充考试官,会试充同考官,殿试充受卷官”;六是“册封宗室、诸蕃或告谕外国,充正、副使”;七是“朝参门籍,六科流掌之。登闻鼓楼,日一人,皆锦衣卫官监莅”;八是“受牒,则具题本封上。遇决囚,有投牒讼冤者,则判停刑请旨”。此外,“凡大事廷议,大臣廷推,大狱廷鞫,六掌科皆预焉”;“而主德阙违,朝政失得,百官贤佞,各科或单疏专达,或公疏联署奏闻”。当然,除某些共同职责外,六科还各有专门的事务,如吏科,“凡吏部引选,则掌科即都给事中,以掌本科印,故名,六科同,同至御前请旨。外官领文凭,皆先赴科画字。内外官考察自陈后,则与各科具奏。拾遗纠其不职者”《明史》卷七十四《职官志三》。。总之,凡政令之封驳、政务之稽察、大政之决策、得失之言谏、朝仪之纠劾、典礼之封赠、科考之监督等,六科皆有权参与其间。
作为中央监察系统的两套班子,都察院与六科虽然具体职责各有偏重,“一是整肃纲纪、澄清吏治,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和封建法制;一是推行政令,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提高国家行政效率”,但二者的归宿点又是一致的,即“共同为加强君主专制服务”张德信《明朝典章制度》卷五《监察制度》,吉林文史出版社,2001年,第283页。。基于这一目的,明代科道官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兹略举数端:
其一,不理朝政、怠政现象,是明代不少皇帝的一大弊病。清人赵翼曾指出:“统计自成化至天启一百六十七年,其间延访大臣,不过弘治之末数年,其余皆‘廉远堂高,君门万里’,无怪乎上下否隔,朝政日非!”[清]赵翼《陔余丛考》卷十八《有明中叶天子不见群臣》,上海古籍出版社“续修四库全书”本。于此,一些科道官从国家安危的角度,对不理朝政、怠政的皇帝提出中肯的规谏或言词激烈的批评。如御史陈祚、给事中魏时亮、御史马经纶等,即分别对宣宗、穆宗、神宗的怠政予以规劝。不唯怠政,其他如皇帝之违礼逾制、奢侈挥霍、贪恋女色等,科道官们亦常常据理力争。如成化中慈懿钱太后去世,在祔葬英宗陵还是别葬(宪宗以生母周太后意,主此意见)问题上,给事中魏元偕同官三十九人、御史康永韶亦偕同官四十一人疏争祔葬,未得应允,给事中毛弘又倡言大小臣工伏阙力争,祔葬之议遂得成功。又嘉靖朝“大礼议”之争中,都御史王时中、给事中张翀、御史王时柯等加入了反对世宗称其父兴献帝为皇考的行列,虽未成功,但也反映出了他们作为监察、言谏官敢于履行职责的气魄。参见《廿二史札记》卷三十四《成化嘉靖中百官伏阙争礼凡两次》。由此可见,科道官之于皇权,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发挥了制衡作用的。
其二,与皇帝怠政或独断相关联,宦官乱政(如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权臣擅权(如石亨、严嵩、桂萼)是明代政治的两大弊端赵翼《有明中叶天子不见群臣》曰:“倦勤者即权归于奄寺嬖幸,独断者又为一二权奸窃颜色、为威福而上不知。”(《陔余丛考》卷十八)。面对皇权旁落的混乱政局,臣僚中为一己私利依草附木者有之,慑于权势随波逐流者亦有之,其中即包括一些科道官在内。但是,也有不少科道官,不畏宦官、权奸之淫威,敢于正直立言,甚至不惜性命地与之对抗,即使遭打击、被贬谪、下诏狱、砍头颅,亦义无反顾、前仆后继。相关事例,不胜枚举。总之,宦官、权奸乱政被遏制,科道官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其三,官吏贪污不法等腐败行为,是明代官场的一大痼疾,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政治秩序。作为职司监察、稽察的科道官,在澄清吏治、整肃官风方面,表现出强大的“去污剂”作用。如洪武时御史陶垕弹劾枉法贪赃的刑部尚书开济至死,直声动天下;永乐时监察御史周新查办锦衣卫指挥纪纲贪赃,虽被搒掠无完肤,但被时人誉为“当代第一人”;宣德时有“顾独坐”之称的都御史顾佐,于大臣贪墨不法,铁面纠黜,朝纲为之肃然;正统时御史韩雍巡按江西,黜贪墨吏五十七人,又右佥都御史王翱镇江西,其惩贪抑奸,大为吏民畏爱;景泰时的御史左鼎、练纲,由于正直敢言,而有“左鼎手,练纲口”之称;天顺时御史李纲历按南畿、浙江,劾去浙江赃吏至四百余人;嘉靖时严嵩父子赃私累累,桑乔、胡汝霖、谢瑜、王晔、沈良才、何维柏、王宗茂、叶经、周冕、吴时来等科道官,后先相继,不屈不挠地对严氏父子的大奸大贪罪行加以揭露、疏参和挞伐,直至严氏父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凡此刚直无畏、忠于职守、铁面无私、安贫乐道之士,于维护统治机器一定程度的有效运转,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顾炎武曾言:“明代虽罢门下省长官,而独存六科给事中,以掌封驳之任。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给事中驳正到部,谓之科参。六部之官无敢抗参而自行者,故给事中之品卑而权特重。万历之时,九重渊默;泰昌以后,国论纷纭,而维持禁止往往赖抄参之力。”(《日知录》卷九《封驳》)
当然,在官僚群体普遍腐败的恶劣环境下,一些科道官难免不受其影响,屈于权势、甘为鹰犬者有之,纳贿贪污、徇私枉法者有之,身陷党争、朋比伐异者有之。诸如此类之腐败行为,在相当程度上也加深了官场腐败的恶化和泛滥,而丧失了其作为监察百司、澄清吏治的应有职能。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十九《台省之玷》、《补遗》卷三《御史墨败》中,对明代科道官腐败行为多有揭露。而清人赵翼曾说:“统观有明一代建言者,先后风气亦不同。自洪武以至成化、弘治间,朝廷风气淳实,建言者多出好恶之公,辨是非之正,不尽以矫激相尚也。……正德、嘉靖之间,渐多以意气用事。……万历末年,帝怠于政事,章奏一概不省,廷臣益务为危言激论,以自标异。于是部党角立,另成一门户攻击之局,……今则权珰反借言官为报复,言官又借权珰为声势,此言路之又一变而风斯下矣。崇祯帝登极,阉党虽尽除,而各立门户,互攻争胜之习,则已牢不可破,是非蜂起,叫呶蹲沓,以至于亡。”(《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五《明言路习气先后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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