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陆永庆
|类型:都市·校园
|更新时间:2019-10-06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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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4月23日~6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延安举行。出席大会的正式代表共547人,候补代表208人,代表121万党员。大会总结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民主革命在24年中曲折发展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总结了8年抗战的经验,制定出打败日本侵略者、建立新中国的正确纲领和策略;批评了党内错误思想,系统地阐明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使全党的认识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统一起来;大会选举产生了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央领导集体,使全党在组织上达到空前的团结。
七大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召开的、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一次代表大会。它以“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载入中国共产党史册。七大以后,全党紧密团结在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周围,为夺取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和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中国的胜利而奋斗。
(摘自《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第197~199页,中共党史出版社)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
1978年12月18日~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中央委员169人,候补中央委员112人。在会议召开前,党中央从11月10日至12月15日召开了历时36天的中央工作会议,为三中全会作了充分准备,是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全会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原则,克服了自1957年以来“左”的指导思想的长期困扰,结束了粉碎“四人帮”后两年徘徊,恢复了党的优良传统;全会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主张,成为会议的指导思想,按正确方向寻求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决定把全党工作的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全会在坚持社会主义的前提下,提出了对内实行必要的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对外实行开放和重视科学、教育的方针。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掌握了拨乱反正的主动权,有步骤地解决了建国以来的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和出现的新问题,把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严重扰乱的各方面社会关系调整过来,进行了繁重的建设和改革工作,使我们国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出现了很好的形势。
(摘自《会议词典》第414~415页,华文出版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行使国家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等职权而定期召开的会议。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人大常委会召集。会议分预备和正式两个阶段进行。预备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决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可向大会提出属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和表决。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属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大会设立由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大会秘书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议案或进行选举,由主席团决定投票或表决的方式。届时,国务院、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经大会主席团决定的其他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可列席大会。
(摘自《会议词典》第12页,华文出版社)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1954年9月15~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毛泽东主持会议的开幕式,并致闭幕词。参加会议的代表有1226名,刘少奇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周恩来作了《政府工作报告》。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重要法律文件。大会一致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根据国家主席毛泽东提名,大会任命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这次会议结束了由全国政协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会议通过的宪法及其法律,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基础。
(摘自《会议词典》第440~441页,华文出版社)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由人大委员长召集的、人大常委会定期举行的会议。会议职责为审议法律案;审议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委会成员等10人以上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听取国务院和有关部、委领导对有关质询案的答复;通过委员长会议提出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通过委员长会议提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任命的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人选等等。
(摘自《会议词典》第12~13页,华文出版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召集的、本地方人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要对各地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展望与部署,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地方的遵守与执行;地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规划、预算和决算以及执行的情况;审议地方各级代表所提议案;颁布制定地方法规以及地方人事任免等。
(摘自《会议词典》第12页,华文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1949年10月1日下午2时在北京举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及委员们宣布就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
会议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中央人民政府施政方针,选举林伯渠为政府秘书长、任命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会议还向各国政府宣布: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并愿与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
(摘自《会议词典》第456~457页,华文出版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简称“政协”、“人民政协”。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它是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创立的。
人民政协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不断充实与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国家大政方针、两个文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民主监督,逐步实现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它是中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
(摘自《会议词典》第451页,华文出版社)
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共和国成立初期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实行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会议还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等。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定于北京,《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五星红旗,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等。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在天安门广场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摘自《会议词典》第452~453页,华文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