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从维新到五四(2)

作者:雷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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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都市·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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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06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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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字节:3540字


虽然布丹和霍布斯都主张绝对君主专制,主张“朕即国家”,但他们理论的意义在于从人的眼光而不是从神的眼光看待国家,把国家看成是实现纯粹世俗目的的纯粹世俗的政权,消除了国家的神圣性。主权论和契约论的提出,为以后“主权在民”理论提供了基础。此后的几百年间,西方许多思想家以此为平台,论证了“主权在民”才是国家合法性的来源。


洛克(johnlocke)与霍布斯一样,用自然法理论说明国家起源,但认为自然法的主要内容是人们有保护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人们订契约形成国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同时,被授予权力的统治者也是契约的参加者,也要受契约束缚;如其违约,也要受惩罚,人们有权反抗,甚至重新订约,另立新的统治者。依据自然法则,伏尔泰(volaire)提出“人人自由,人人平等”理论。卢梭(jrousseau)的《社会契约论》明确提出,国家主权应该永远属于人民。甚至政治观点一向谨慎的德国思想家康德(immanuelkan)也提出,国家应建立在三个理性原则之上,即每个社会成员作为人都是自由的,作为臣民彼此是平等的,作为公民是独立的。因此,有关个人与国家间的自由、平等、独立三原则,也是公民承担国家政治义务的根本依据。


当然,这些思想家的思想、观点有许多重大不同和差异,但有一个最基本的共同点,就是主张国家的“主权在民”。从主权在民论证国家的合法性,这也是现代国家观念的主导思想。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不在人民手中,国家也就丧失了合法性。


维新时期,梁启超在《时务报》上发表了一系列政治论文,批判旧的国家观念,介绍西方新观念。他说,中国自秦始皇建立专制体制以后,法禁日密,政教日夷,君权日尊,而个人无权,举国无权,结果是国威日损。而西方之所以民富国强,关键在其兴民权、开议院,人人有自由之权,国事决于公论。在湖南时务学堂的学生课卷批语中,他更明确地就君、臣、民三者的关系提出新见解:君、臣都是为民办事者,君主好比店铺总管,臣相则是店铺掌柜,人民则是股东,国家的真正主人其实是人民。他们已开始受到契约论的国家观影响,谭嗣同写道:“生民之初,本无所谓君臣,则皆民也。民不能相治,亦不暇治,于是共举一民为君。夫曰共举之,则非君择民,而民择君也。”“夫曰共举之,则且必可共废之。君也者,为民办事者也;臣也者,助民办事者也。”赋税都是取之于民,作为“为办民事之资”,“如此而事犹不办,事不办而易其人,亦天下之通义也”。长久以来,“国与民已分为二,吾不知除民之外,国果何有”?但在漫长的历史中,天下尽失其权,君主将国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而“犬马土芥乎天下之民也”,所谓“私天下”是矣。所以,一姓私有之国必须变为由民所有的国;“民”不值得也不应该为一姓之私的国去死。


从维新失败到辛亥革命前,中国思想界对国家的认识更加深刻。梁启超等人对从亚里士多德到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以及近代日本的法学家、政治家的学术、思想、观点都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和点评,大力宣传三权分立、人人平等的思想以及宪法和近代国家理论等。具体观点不必细论,仅从诗人蒋智由的《卢骚》便可见以契约论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国家观念在思想界的影响之大:“世人皆欲杀,法国一卢骚。民约倡新义,君威扫旧骄。力填平等路,血灌自由苗。”思想多变的梁启超在《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中,热情赞扬“民族主义”,严厉抨击“帝国主义”。在比较了西方中世纪与近代“国家”观念的变化后,依然为国家的主权在民辩护。他认为“民族主义”的本质是:“其在于本国也,人之独立;其在于世界也,国之独立。”他承认,19世纪的世界是弱肉强食的“帝国主义时代”,然而,他仍强调经过启蒙运动后的“帝国主义”与之前的有本质不同:“虽然,十九世纪之帝国主义与十八世纪前之帝国主义,其外形虽混似,其实质则大殊。何也?昔之政府,以一君主为主体,故其帝国者,独夫帝国也;今之政府,以全国民为主体,故其帝国者,民族帝国也。凡国而未经过民族主义之阶级者,不得谓之为国。”用今日人们熟知的话来说,就是“对内搞,对外行霸权”。